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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佛说盂兰盆经新疏-明-释智旭*导航地图-第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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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分三。初目连悲泣陈情。二如来广示法要。三当机获益脱苦。今初。
  目连大叫。悲号涕泣。驰还白佛。具陈如此。
  目连称为神通第一。可以化刀杖为天华。翻大地而取地肥。震动世界。回转日月。皆不为难。今尽其神力孝思。竟无救于母难。所以大叫悲哀。急驰白佛。此则已为弹斥而作弄引。故知是大乘教门。
   二。如来广示法要二。初简示。二正示。
   初简示又五。初彰母罪深。
  佛言汝母。罪根深结。
  身口所起恶业名罪。意地造业之本名根。长时积集名深。习性坚固。未易改革名结。如左手障鉢,右手揣食。即其征也。
   二。明子力弱。
  非汝一人。力所奈何。
  声闻之人。但得心自在。未得法自在。故其神力。不能挽母定业。此正密寓弹斥之意也。
   三。斥邪无用。
  汝虽孝顺。声动天地。天神地祇。邪魔外道。道士四天王神。亦不能奈何。
  未入正位。总名为邪。虽并合三界中。一切神通之力。犹不及目连一人之力。今先简目连。次简天神等者。一往约多少简之。正欲显众僧之力大也。
   四。显正有能。
  当须十方众僧威神之力。乃得解脱。
十方。则不同目连之惟一人。众僧。则不同天神等之。非圣侣。所以威神。不可思议。能令深结之罪根。从此可解脱也。僧者梵语。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者理合谓同证择灭无为。二者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乃至无数。名之为僧。今言众僧。即是华梵合举。亦是以众表数。以僧表德也。具理事二和。名真实僧。但具事和。名清净僧。真实僧宝。能令胜义正法。久住不灭。清净僧宝。
能令世俗正法。久住不灭。故律藏云。下至有五人持律者。和合同住在世间。是名正法不灭。当知佛灭度后。佛法命脉。全寄于僧。供僧即为普供三宝。所以威神特尊也。又略由四义。当须众僧。一者佛法圣众。举世乐闻故。二者依戒修持。堪为福田。生物善故。三者正治饿鬼悭业。普供十方。转恶习故。四者佛法。由僧建立。最可显于一体三宝。又十方同聚。凡圣交参。最可显于同体法性故。
   五。许以救方。
  吾今当说救济之法。令一切难。皆离忧苦。
  已知僧有威神。未审如何感格。故须说上合之法。以成悲仰。则感应道交。方获济度。一切者。约人则徧利尘沙。不独目连之母。约法则永拔二死。不但饿鬼之殃。忧苦者。意受名忧。身受名苦。惧于后果名忧。婴于现报名苦。济拔无术名忧。痛若切肤名苦。法门一唱。当使皆得远离。
   二。正示二。初教孝子献供之法。二教众僧受供之仪。
   初。教孝子献供之法又五。一定胜时。
  佛告目连。十方众僧。七月十五日。僧自恣时。
七月十五者。前三月夏安居。从四月十六受。今九旬期满。将事游行。故众僧和合。同受自恣。言自恣者。梵语鉢刺婆刺拏。译为随意。即是随他。于三事之中。任意举发。说罪除愆之义。旧云自恣。乃义翻耳。其辞曰。大德众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各各次第如此三说。受自恣已。名为安居事讫。从此各任东西。今此日中。乃大众和合。互相勉励。遵崇道业。改过迁善之日。故名胜时。
   二。发胜意。
  当为七世父母。及现在父母厄难中者。
  所为之人。不止一生。厄难之苦。通于存没。发心等济。故名胜意。然七世之言。且就凡夫心量羸劣。略言之耳。若深信胜田。广修胜供。发于增上最胜之心。当知尘点劫前。生身父母。六亲眷属。皆可同出苦轮。方名一切难。皆离忧苦也。
   三。设胜供。
  具饭。百味五果。汲灌盆器。香油锭烛。床敷卧具。尽世甘美。以著盆中。供养十方。大德众僧。
具饭二字。总标设供也。百味。极言其味之多。谓饭饼麨酥酪醍醐等。五果。谓根茎叶华果。汲灌盆器。谓澡手洗足沐浴之具。皆须清净。香可焚熏。油可涂足。锭即灯也。有足曰锭。无足曰镫。镫与灯同。故然灯佛。或翻为锭光佛。以义同故。尽世甘美。以著盆中者。重申奉盆设供之意。甘美。止是百味五果。言尽世者。富则罗天下之珍奇。贫乃竭一人之力量。惟诚惟恳。无惜无悭。盆者。即种种如法清净碗鉢。或百或千。乃至无数。罗列供养。总名为盆。
是所谓盂兰盆也。于四事中。略不言医药。于五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