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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大乘止观法门释要-明-释智旭-第10页


问曰。云何名此净心以为法性。答曰。法者。一切法。性者。体别义。以此净心有差别之性。故能与诸法作体也。又性者。体实不改义。以一切法。皆以此心为体。诸法之相。自有生灭。故名虚妄。此心真实不改不灭。故名法性也。
初一释。约不变随缘差别。次一释。约随缘不变真实性也。
【(癸)三结成】
其余实际实相等。无量名字。不可具释。上来释名义竟。
实者。真实。际者。边际。心外无法。法唯是心。无边际故。名为实际。无妄想故。名为实相。等者。当余法住法位。及中实理心。一实境界等诸名字也。
【(壬)三辨体状二。初标科略指。二依科广释。(癸)今初】
次出体状。所言体状者。就中复有三种差别。一举离相以明净心。二举不一不异以论法性。三举二种如来藏以辨真如。虽复三种差别。总唯辨此净心体状也。
复有三别等。是标科。总唯辨此句。是略指也。或问。何意三种差别以辨净心体状。答曰。净心体状。不可名言。诸相即是非相。故明离相。若计有相可离。则非不异。若计相即是心。又非不一。今言不一不异。即是离于一异相也。然虽离一异相。不得再计非一非异之相。须知净心不一不异。而一亦净心。异亦净心。约一。即是如实空义。约异。即是如实不空义也。以此三义求之。而净心体状。庶可会矣。
【(癸)二依科广释三。初举离相以明净心。二举不一不异以论法性。三举二种如来藏以辨真如。(子)初中二。初正明净心离相。二巧示顺入方便。(丑)今初】
第一明离相者。此心即是第一义谛真如心也。自性圆融。体备大用。但是自觉圣智所知。非情量之能测也。故云言语道断。心行处灭。不可以名名。不可以相相。何以故。心体离名相故。体既离名。即不可设名以谈其体。心既绝相。即不可约相以辨其心。是以今欲论其体状。实亦难哉。唯可说其所离之相。反相灭相而自契焉。所谓此心从本已来。离一切相。平等寂灭。非有相。非无相。非非有相。非非无相。非亦有相。非亦无相。非去来今。非上中下。非彼非此。非静非乱。非染非净。非常非断。非明非暗。非一非异等。一切四句法。总说。乃至非一切可说可念等法。亦非不可说不可念法。何以故。以不可说不可念。对可说可念生。非自体法故。即非净心。是故但知所有可说可念不可说不可念等法。悉非净心。但是净心所现虚相。然此虚相各无自实。有即非有。非有之相。亦无可取。何以故。有本不有故。若有本不有。何有非有相耶。是故当知。净心之体。不可以缘虑所知。不可以言说所及。何以故。以净心之外。无一法故。若心外无法。更有谁能缘能说此心耶。是以应知所有能缘能说者。但是虚妄不实故有。考实无也。能缘既不实故。所缘何得是实耶。能缘所缘皆悉不实故。净心既是实法。是故不以缘虑所知也。譬如眼不自见。以此眼外。更有他眼能见此眼。即有自他两眼。心不如是。但是一如。如外无法。又复净心不自分别。何有能分别取此心耶。而诸凡惑分别净心者。即如痴人大张己眼。还觅己眼。复谓种种相貌是己家眼。竟不知自家眼处也。是故应知有能缘所缘者。但是己家净心。为无始妄想所熏故。不能自知己性。即妄生分别。于己心外建立净心之相。还以妄想取之以为净心。考实言之。所取之相。正是识相。实非净心也。
自性圆融。则不可以诸相取。体备大用。又不可以寂灭求。所离之相。谓四句百非。反相。谓即流以寻源。灭相。谓停波以得水也。眼不自见。犹有他眼能见我眼。心不自知。更无他心能知我心。以凡属方隅形相。皆是妄想所取。即更拟一无方隅无形相者。以为净心之相。亦是妄想所取。不过俱属识情分别之相。决非净心故也。余文易知。
【(丑)二巧示顺入方便】
问曰。净心之体。既不可分别。如诸众生等。云何随顺而能得入。答曰。若知一切妄念分别。体是净心。但以分别不息说为背理。作此知已。当观一切诸法。一切缘念有即非有。故名随顺。久久修习。若离分别。名为得入。即是离相体证真如也。此明第一离相以辨体状竟。
知一切妄念分别。体是净心。譬如知波是水也。但以分别不息。说为背理。譬如波浪不息。说为背水之正性也。作此知已。是从名字起观行。当观一切诸法等。是从观行入相似。久久修习。若离分别等。是繇相似入分真。圆顿止观之要。尽在是矣。
【(子)二举不一不异以证法性】
次明不一不异以辨体状者。上来虽明净心离一切分别心及境界之相。然此诸相。复不异净心。何以故。此心体虽复平等。而即本具染净二用。复以无始无明妄想熏习力故。心体染用依熏显现。此等虚相无体。唯是净心。故言不异。又复不一。何以故。以净心之体。虽具染净二用。无二性差别之相。一味平等。但依熏力所现虚相。差别不同。然此虚相有生有灭。净心之体常无生灭。常恒不变。故言不一。此明第二不一不异以辨体状竟。
先明不异。则不于相外别觅净心。如全水成波。则全波即水也。次明不一。则不计差别之相以为净心。如波虽生灭。不可谓水有生灭也。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