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得以彼小事以包纳大法。答曰。若据第一义谛真如平等。实无差别。不妨即寂缘起。世谛不坏而有相别。
此明圣人既悟第一义谛。不坏世谛。不同凡夫二谛俱迷。
【(申)三破世谛差别疑】
问曰。若约真谛本无众相。故不论摄与不摄。若据世谛彼此差别。故不可大小相收。答曰。若二谛一向异体。可如来难。今既以体作用。名为世谛。用全是体。名为真谛。宁不相摄。
【(申)四破世谛摄事疑】
问曰。体用无二。只可二谛相摄。何得世谛还摄世事。答曰。今云体用无二者。非如揽众尘之别用。成泥团之一体。但以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体。故云体用无二。以是义故。若真谛摄世谛中一切事相得尽。即世谛中一一事相亦摄世谛中一切事相皆尽。如上已具明此道理竟。不须更致余诘。
【(申)五破滥同神我疑】
问曰。若言世谛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谛全体者。此则真心徧一切处。与彼外道所计神我徧一切处。义有何异耶。答曰。外道所计。心外有法。大小远近。三世六道。历然是实。但以神我微妙广大。故徧一切处。犹如虚空。此即见有实事之相异神我。神我之相异实事也。设使即事计我。我与事一。但彼执事为实。彼此不融。佛法之内。即不如是。知一切法。悉是心作。但以心性缘起。不无相别。虽复相别。其唯一心为体。以体为用。故言实际无处不至。
非谓心外有其实事。心徧在中。名为至也。
外道神我之计。复有二别。一者计异物是我。二者计即物是我。虽有二计。总不达一切惟心。心外无物。故与大乘法门不同。初以理曲明竟。
【(午)二以事巧示二。初许示。二正示。(未)今初】
此事用相摄之义难知。我今方便。令汝得解。汝用我语不。外人曰。善哉受教。
事事无碍法界。不离众生日用之间。迷者不觉。高推圣境。故今更就事以巧示之也。
【(未)二正示二。初示大小相摄相即。二示时劫相摄相即。(申)今初】
沙门曰。汝当闭目。忆想身上一小毛孔。即能见不。外人忆想一小毛孔已。报曰。我已了了见也。沙门曰。汝当闭目忆想作一大城。广数十里。即能见不。外人想作城已。报曰。我于心中了了见也。沙门曰。毛孔与城。大小异不。外人曰。异。沙门曰。向者毛孔与城。但是心作不。外人曰。是心作。沙门曰。汝心有小大耶。外人曰。心无形相。焉可见有大小。沙门曰。汝想作毛孔时。为减小许心作。为全用一心作耶。外人曰。心无形段。焉可减小许用之。
是故我全用一念想作毛孔也。沙门曰。汝想作大城时。为只用自家一念作。为更别得他人心神共作耶。外人曰。唯用自心作城。更无他人心也。沙门曰。然则一心全体。唯作一小毛孔。复全体能作大城。心既是一。无大小故。毛孔与城。俱全用一心为体。当知毛孔与城。体融平等也。以是义故。举小收大。无大而非小。举大摄小。无小而非大。无小而非大。故大入小而大不减。无大而非小。故小容大而小不增。是以小无异增。故芥子旧质不改。大无异减。
故须弥大相如故。此即据缘起之义也。若以心体平等之义望彼。即大小之相本来非有。不生不灭。唯一真心也。
全举心体而成一毛孔。全举心体而成一大城。此不变随缘之用也。大亦唯心。大无大相。小亦唯心。小无小相。大小生时心不生。大小灭时心不灭。心既不生不灭。则唯心之大小全体即心。故亦即不生不灭。此随缘不变之体也。既全体起用。全用即体。宁不全用摄一切用耶。
【(申)二示时劫相摄相即】
我今又问汝。汝尝梦不。外人曰。我尝有梦。沙门曰。汝曾梦见经历十年五岁时节事不。外人曰。我实曾见历涉多年。或经旬月时节。亦有昼夜。与觉无异。沙门曰。汝若觉已。自知睡经几时。外人曰。我既觉已。借问他人。言我睡始经食顷。沙门曰。奇哉。于一食之顷。而见多年之事。以是义故。据觉论梦。梦里长时。便则不实。据梦论觉时食顷。亦则为虚。若觉梦据情论。即长短各论。各谓为实。一向不融。若觉梦据理论。即长短相摄。长时是短。
短时是长。而不妨长短相别。若以一心望彼。则长短俱无。本来平等一心也。正以心体平等。非长非短故。心性所起长短之相。即无长短之实。故得相摄。若此长时自有长体。短时自有短体。非是一心起作者。即不得长短相摄。由虽同一心为体。若长时则全用一心而作。短时即减少许心作者。亦不得长短相摄。正以一心全体复作短时。全体复作长时。故得相摄也。是故圣人依平等义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