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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即是一切法之实体。故即是色实体。既即是色实体。何难现种种色。况从本已来。色心无二。非俟成佛。方无二也。谓色即真如。故即非色非心。亦即能色能心。心即真如。故亦非心非色。亦即能心能色。是以色即是心。即可名为智身。则一切唯心。心即是色。即可名为法身。则一切唯色。依此非色非心而色而心之法身。是以如来所现色身。横徧竖穷。名为自受用报。菩萨托之为本质境。各见差别。名为他受用报。虽复互徧。亦无所在。是以不相障碍。
无有断绝也。言随所堪任者。即所谓初地见百。二地见千等。言随所愿乐者。即所谓若以自在愿力。复过于此百倍千倍。乃至百千亿那由他倍。不可数知等。此所现色身。幷是真如自在甚深妙用。虽原不离众生心意识性。由其无明不觉妄想自萦。所以不能思量也。二各释二门竟。
【(戊)三结示不离二。初正示观门。二喻显不二。(己)初中二。初标意。二明观。(庚)今初】
复次为令众生从心生灭门。入真如门故。
众生无始已来。从未悟故。真如举体而成生灭。舍生灭心。何处更有真如可观。故须即从心生灭门。观其生灭本不生灭。乃能入真如门也。
【(庚)二明观】
令观色等皆不成就。云何不成就。
此总举色等以为所观境也。等者。等余四蕴及无为法。
谓分析粗色。渐至微尘。复以方分。析此微尘。是故若粗若细一切诸色。唯是妄心分别影像。实无所有。
此先观色蕴不成就也。微尘设有方分。便可分析。决非实有。若无方分。便是非色。故知粗细诸色。皆是妄心所现相分。心外实无色也。问。析色是小乘观。云何大乘用之。答。小乘析色。但显人空。大乘析色。即显色法本空。故曰法无大小。大小在人。不龟手药之喻。可深思也。
推求余蕴。渐至刹那。求此刹那。相别非一。
次观受想行识四蕴不成就也。四运推求刹那心法。谓未生、欲生、生、生已。无暂时住。毫无实法。但有名字而已。
无为之法。亦复如是。离于法界。终不可得。
次观无为之法不成就也。色心念念生住异灭。名有为法。对此有为。假施设彼无为名字。有为尚不可得。无为止是十八界中法界所摄。乃第六识所缘景像。岂离色心之外。有实常法名无为哉。
如是十方一切诸法。应知悉然。
有为无为既不成就。则十方世界。更有何法可成就耶。此则生灭无性。当体即是真如明矣。初正示观门竟。
【(己)二喻显不二】
犹如迷人。谓东为西。方实不转。众生亦尔。无明迷故。谓心为动。而实不动。若知动心即不生灭。即得入于真如之门。
只此现前介尔之心。性即真如。众生于真如中妄见生灭。犹如迷人谓东为西。则真如之外无生灭也。迷人虽复谓东为西。而东仍自东。则迷人之所谓西。原即悟人之东。可譬生灭之外无真如也。谓心为动。合前谓东为西。是即真如而成生灭。心实不动。合前东仍自东。是离生灭更无真如。故苟能知动心即不生灭。譬如能知所谓之西。原即是东。即入真如门也。一心而分迷悟两门。两门究竟只此一心。但贵以知翻彼迷谓而已。迷者即无明也。谓者即妄想也。
知者即始觉也。本应如是了知。更无别知。故云始觉即本觉也。初显示实义竟。
大乘起信论裂网疏卷第四
大乘起信论裂网疏卷第五
            灵峰蕅益沙门智旭述
【(丁)二对治邪执二。初总标二见。二别释二见。(戊)今初】
对治邪执者。一切邪执。莫不皆依我见而起。若离我见。则无邪执。我见有二种。一人我见。二法我见。
若达前所显示一心二门实义。决不起于二种我见。以真如举体而成生灭。则真如决非实人实法。以生灭当体即是真如。则生灭决非实人实法。故楞伽云。当依无我如来之藏也。然佛所说法。若为对治凡夫。则专破人我执。若为对治二乘。则专破法我执。由对治人我执。方便建立蕴界处法。非实法也。二乘依此。遂起法执。由对治法我执。如实说为唯识所现。依八种识。假名为人。非实人也。凡夫依此。仍起人执。故云。一切外道所有诸见。皆从佛法流出也。
一切邪执。谓凡夫所有边见邪见。及二取等。幷依人我见生。二乘所执色。不相应。及无为等。幷依法我见生。
【(戊)二别释二见二。初释人我见。二释法我见。(己)初中二。初正除我见。二例破余见。(庚)今初】
人我见者。依诸凡夫。说有五种。
人我见亦名我执。依我痴故。而起我见。依我见故。而起我爱我慢。依爱我故。而计我所。依计我我所故。顺之则贪。违之则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