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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御制金刚般若波罗蜜经集注-明-朱棣*导航地图-第1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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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谓有无俱遣。语默双亡。若取法相。即有法执。若取非法相。即有空执。有执则烦恼炽然。无执则信心清净。
  【傅大士颂曰】有因名无号。无相有驰名。有无无别体。(有之与无。本无各别之体。)无有有无形。(有无之形。本来无有。)有无无自性。(有无之间。无此自性。)妄起有无情。(有无之情。人自妄起。)有无如谷响。勿著有无声。
  【川禅师曰】金不博金。水不洗水。颂曰。得树攀枝未足奇。悬崖撒手丈夫儿。水寒夜冷鱼难觅。留得空舡载月归。
  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王日休曰】筏。谓编竹木成牌以渡人。乃过水之具。亦舡之类也。以是义理之故。乃指上文所言之意也。佛尝谓汝等比丘。当知我之说法。如舡筏之譬喻。是未渡之时。不可无舡筏喻若未了悟真性之时。不可无佛法也。既渡之后。则不须舡筏喻既了悟真性之后。即不须佛法也。如此则既悟之后。佛法尚当舍去。则非佛法而为外道法者。尤当舍去。故云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傅大士颂曰】渡河须用筏。到岸不须舡。此言尽之矣。
  【僧若讷曰】筏喻经云。若解筏喻者。善法尚舍。何况不善法。如欲济川。先应取筏。至彼岸已。舍而去之。
  【颜丙曰】法相属有。非法相属无。乃两头见。直须截断。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此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筏乃大舡也。譬如人未渡河。须假舡筏。既到彼岸。当离其筏。不可执著也。人未出生死爱河。须假佛法。方得度脱。法亦当舍。所以赵州道佛之一字。吾不忍闻。佛法尚应舍。何况非佛法。
  【李文会曰】执有说空。因何用筏。有执既丧。空说奚存。既已渡河。那更存筏。
  【傅大士曰】渡河须用筏。到岸不须舡。人法知无我。悟理讵劳筌。中流仍被溺。谁论在二边。(子荣曰。存心中道。尚被流溺。中道不立。二边何安。)有无如取一。即被污心田。且未见性之时。在于死生海中。遇善知识教以言说。分别法相。得见自性。不可更执著也。法尚应舍。何况非法者。经云。若人欲识佛境界。当净其意如虚空。外无一法而建立。法尚应舍。何况非法乎。
  【川禅师曰】水到渠成。颂曰。终日忙忙。那事无妨。不求解脱。不乐天堂。但能一念归无念。高步毗卢顶上行。
  无得无说分第七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耶。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
  【僧若讷曰】空生领解佛旨。乃云第一义中。无有定实之法可得。亦无有定实之法可说。
【陈雄曰】楞伽经论七种空有曰。一切法离言说空。第一义圣智大空。如来了真空之妙。固无法可得。亦无法可说。是以设为之问。无上菩提。乃第一义。深妙难名。或持戒忍辱而得之。或精进禅定而得之。或聚沙为塔。或称南无。皆已得之。岂可拘以定法而名之哉。如来悯众生之未悟。安得嘿然而离说。或为志求胜法者说。或为求无上慧者说。或为求声闻者说。(传心法要曰。自声教而悟者为声闻。)或为求辟支佛者说。(法华经曰。乐独善寂。是名辟支佛乘。
)应机而酹。随即而答。宁有定法耶。佛尽变通之义。无执无著。须菩提两言无有定法。非能解佛所说义乎。
  【李文会曰】如来有所说法耶者。佛所问意。恐谓如来有所说也。无有定法者。根器有利钝。学性有浅深。随机设教。对病用药。
  【法华经云】诸根利钝。精进懈怠。随其所堪而为说法。是故法无定相。迷悟悬殊。若未悟时。以无所得。若悟了时。似有所得。得与不得。皆是妄见。但不可执著自契中道。岂有定法可说耶。
  【川禅师曰】寒即言寒。热即言热。颂曰。云起南山雨北山。驴名马字几千般。请看浩渺无情水。几处随方几处圆。
  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
  【谢灵运曰】非法则不有。非非法则不无。有无并无。理之极也。
  【王日休曰】此法为众生而设。非有真实之法。故云非法。然亦假此以开悟众生。又不可全谓之非法。故云非是非法也。
  【陈雄曰】如来所说者。无上菩提法也。可以性修。而不可以色相取。徒取。则何以深造于性理之妙。可以心传。而不可以口舌说。徒说。则何以超出于言。行之表。须菩提所以辨论两言其不可也。是法也。微妙玄通深不可识。一以为有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