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丑)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丑)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丑)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子)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丑)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丑)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寅)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乃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丑)三结判二。初结。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