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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成唯识论观心法要-明-释智旭*导航地图-第8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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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俱起。○五见展转。必不相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见皆以染慧为体。故一心中决不并起。
  痴与九种皆定相应。诸烦恼生。必由痴故。
痴。即无明。乃诸烦恼根本。不破无明而能断诸烦恼不可得也。然于诸理事明解。则名无痴。于诸理事迷闇。则名为痴。当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谛差别因果作用实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无明。迷于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无明。解中理者。名为中观。解空理者。名为空观。解诸事者。名为假观。是故理事二名。摄尽三谛。解迷二种心所。摄尽三惑三观。若不达秖一理事。分合差别。则有七种二谛。五种三谛。四种四谛。四种一谛。四种无谛之不同。
何能舍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类相应门竟。
   (寅)三诸识相应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识相应。(答曰。)藏识全无。末那有四。(谓痴见慢爱。)意识具十。五识唯三。谓贪嗔痴。无分别故。由称量等。起慢等故。
  无分别。谓前五识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但有自性分别也。由称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见。今五识既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不能称量思察。不与慢疑五见相应。
   (寅)四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受相应。(答曰。)贪嗔痴三。(不论)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以)贪会违缘。(亦与)忧苦俱故。嗔遇顺境。(亦与)喜乐俱故。○有义。俱生分别起慢。容与非苦(之)四受相应。恃苦劣蕴。(亦得与)忧相应故。有义。俱生(慢)亦(与)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分别慢等。纯苦趣无。(以)彼(纯苦趣中。)无(有)邪师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恶趣业。要(由)分别起(之烦恼。乃)能发彼(引恶趣业。
今彼纯苦趣中。无分别起惑)故。○疑(及)后三(恶)见。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来)无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缘忧俱见等。尔时得与忧相应故。
  恐有问曰。疑何容喜。故今释曰。欲疑无苦。亦喜受俱。又恐问曰。二取执为胜净。何得有忧。故今释曰。若缘忧俱之见戒及所依蕴。亦得与忧相应。如投灰拔发等种种苦事。亦有忧故。
  有义。俱生身边二见。但与喜乐舍受相应。非五识俱。(故无苦受。)唯(有覆)无记故。(故无忧受。)分别(身边)二见。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常。(得有忧受。)断见翻此。(执乐蕴断。)与忧相应故。有义。(身边)二见。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纯受苦处。缘极苦蕴。苦相应故。论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余如前说。
  广说如前。指第五卷释三受文。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同初义所说。容四受俱也。
  此依实义(细释也。若)随粗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贪慢四见。乐喜舍俱。嗔唯忧苦舍受俱起。痴与五受皆得相应。邪见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细若粗。正判诸受相应竟。
  贪痴俱(之)乐(受。)通下四地。余七(所)俱(之)乐(受。)除欲(界)通三(禅。)疑(及)独行痴。(在)欲(界中。)唯忧舍(二受得俱。)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此更以诸受相应之惑。而判属界地也。下四地者。一杂居。二初禅。三二禅。四三禅也。四禅已上。唯舍受故。余七者。除去贪嗔痴三也。慢疑五见。但与意识相应。欲界无意地乐。故除欲界。唯通三禅。疑及独行痴。亦唯在意识。故欲界中无苦乐受。并无喜者。前约细相。故云欲疑无苦。亦喜受俱。今随粗相。则疑惑未决。安得有喜。又独行痴。凡有二种。一是主独行。独能发业。二非主独行。但与小随同起。此之二种在欲界中。若随粗相。亦无喜受。
故亦唯忧舍俱也。余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并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诸受相应门竟。
   (寅)五别境相应门
  (问曰。)此与别境。几互相应。(答曰。)贪嗔痴慢。容(与别境)五(心所)俱起。(以贪嗔痴慢。)专注一境(之时。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见。各容(与)四(别境心所)俱。疑(则但)除胜解。(以)不决定故。(五)见非(与)慧俱。(以)不异慧故。
   (寅)六三性相摄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性所摄。(答曰。)嗔唯不善。损自他故。余九通(于不善及有覆无记)二(性。)上二界者。唯无记摄。(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发恶行故。若是俱生发恶行者。亦不善摄。损自他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