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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海观澜-明-释智旭-第9页

 菩萨轻余菩萨。念念一劫远于佛道。经尔所劫。更修佛道。以是故不应自高。亦不下他。 持戒虽能不堕恶道中。生人中贫穷。不能自利。又不益人。以是故行布施。 问曰。尸波罗蜜。则总一切戒法。譬如大海。总摄众流。所谓不饮酒。不过中食。不杖加众生等。是事十善中不摄。何以但说十善。答曰。十善为总相戒。别相有无量戒。不饮酒。不过中食。入不贪中。杖不加众生等。入不嗔中。余道随义相从。 如发心欲杀。作方便。恶口鞭打系缚斫刺。乃至垂死。皆属于初。死后剥皮食啖割截欢喜。皆名后。夺命是本体。此三事和合。总名杀不善道。故知说十善道。则摄一切戒。 为今世取涅槃故。淫欲虽不恼众生。心系缚故。为大罪。以是故。戒律淫欲为初。白衣戒不杀在前。为求福德故。 戒律中戒。虽复细微。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复忏悔。三恶道罪不除。如比丘杀畜生。虽复得悔。罪报犹不除。故但说十善业道亦自行。亦教他人。名为尸波罗蜜。十善道七事是戒。三为守护。故通名为尸波罗蜜。 问曰。口业有四种。何以但说实语。答曰。佛法中贵实。故说实余皆摄。四谛实故得涅槃。复次。菩萨与众生共事。恶口绮语两舌或时能有。妄语罪重故。初地应舍。 持戒则摄一切众生。布施则不能普周一切。持戒遍满无量。如不杀生戒。则施一切众生命。如众生无量无边。福德亦无量无边。略说诸能破佛道事。此中皆名破戒。离是破戒垢。皆名清净。乃至声闻辟支佛心。尚是戒垢。何况余恶。 菩萨知诸法实相故。尚不见持戒。何况破戒。 行者以妨道故出家。若复习近白衣。则与本无异。以是故先求自度。然后度人。若未能自度。而欲度人者。如不知浮人。欲救于溺。相与俱没。 若说声闻辟支佛事。犹为无益之言。何况余事。 十二头陀。不名为戒。能行则戒庄严。不能行不犯戒。譬如布施。能行则得福。不能行者无罪(佛所结戒。弟子受持。不能行。则有罪矣)。 恶人破戒者。有可化。有不可化。不可化者。若摄取共住。则自坏其道。于彼无益。譬如救溺。自不能济。而欲济彼。二俱不免。 菩萨住尸罗。或未得无生法忍故。诸烦恼风。吹动愿树。欲坏其尸罗。尔时应求禅定乐。除却五欲乐。五欲乐除故。戒得清净。 下人破戒。中人著戒。上人不著戒。菩萨思惟。若我憎破戒及破戒者。爱戒及持戒者。而生爱恚。则还受罪业因缘。 破五众戒。名为破戒。不破所受戒。常为三毒覆心。不忆念戒。回向天福。邪见持戒。如是等。名戒不净。自誓而犯。是一罪。知佛所制而故违犯。是二罪。
初发心菩萨。虽起诸烦恼。终不染心作恶。虽加杖楚。终不夺命。不取他财。令其失命。
瑜伽师地论云。能建立义。能任持义。是根本义。由此尸罗建立任持一切世间及出世间。能引无罪最胜第一快乐功德。令生令证。是故尸罗说名根本。譬如大地建立任持一切药草卉木丛林。令生令长。 戒庄严具。于一切类。于一切时。若有服者。皆为妙好。 由此所受清净无罪妙善尸罗。能正除遣一切所受恶戒为因。身心热恼。譬如最极炎炽热时。涂以栴檀龙脑香等。一切郁蒸。皆得除灭。是故尸罗。说名涂香。 具戒士夫。补特伽罗遍诸方域。妙善称誉。声颂普闻。譬如种种根熏香等。随风飘飏。遍诸方所。悦意芬馥。周流弥远。是故尸罗。名为熏香。 由此尸罗清净善行。能趣妙乐。往妙天趣。向妙安隐。故名妙行。 由此尸罗清净善法。是防护性。是息除相。是远离体。故名律仪。 问。何故不许扇搋迦。半择迦出家。及受具足戒耶。答。由此二种。若置苾刍众中。便参女过。若置苾刍尼众中。因摩触等。便参男过。由不应与二众共居。是故不许出家。问。何故此二虽受归依。亦能随受诸近事男所有学处。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亲近承事苾刍苾刍尼众。彼虽能护所受律仪。而不应数亲近承事二众。二众亦复不应亲近摄受彼类。是故彼类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守护所有学处。当知福德等无差别。
三具足经优波提舍云。律仪戒者。菩萨正取七种律仪。所谓此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戒。出家在家如是次第。皆律仪摄。
大乘庄严经论云。毗尼有二种四义。初四义者。一罪。二起。三净。四出。罪者。罪自性。谓五聚罪。起者。罪缘起。此有四种。一无知。二放逸。三烦恼疾利。四无恭敬心。净者。罪还净。由善心。不由治罚。出者。罪出离。此有七种。一悔过。谓永遮相续。二顺教。谓与学羯磨治罚。三开许。谓先时已制。后时更开。四更舍。谓僧和合与学者舍。是时先犯。还得清净。五转依。谓比丘比丘尼男女转根。出不共罪。六实观。谓法优陀那。由胜观察。七性得。谓见谛时。细罪无体。由证法空。法尔所得。复四义者。一人。二制。三解。四判。人者。谓犯罪人。制者。谓依彼犯人。大师集众说彼过失。制立学足。解者。谓如所制。更广分别。判者。谓云何得罪。云何不得罪。如是应持。
众经撰杂譬喻上云。持戒之人。无事不得。破戒之人一切皆失。
○大毗婆沙论云。何故名为圣所爱戒。答。是诸功德。所依处故。谓诸圣者。爱乐功德。故爱此戒。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