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音释
斥(昌石切)瓯(音讴瓦器也)认(而振切)析(音锡剖析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明古吴蕅益释智旭解
观所缘缘论释
陈那菩萨造论 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三藏法师义净译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归敬而述其释论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观所缘缘论之文字。语言文字即教观即是行所缘缘即理此三法宝。本惟佛说陈那造论以申明之。是菩萨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宝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执是见思毒。余乘法执是无明毒。由与此毒相应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恶招分段果。亦令余乘滞偏空之罪恶作变易因。今此观所缘缘论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不无破徧计而显依圆阐唯识。而彰中道能令毒智当下即成极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恶自消。此论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观其义而释之也。
此下欲解释文须出本论。即以本论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论文作科故。仍低二字书之。以便观览菩萨大慈必恕我罪。
【(论)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论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此总明先叙外执之大意也。论曰诸许眼等识者。是牒论文于所弃下方释其意。所弃事谓外人所执极微和合二法决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弃之。所收事谓外人所许生识带相二语。于义不谬故大乘设许而收之。如是舍所弃事取所收事是观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舍外执极微和合二种事体。及彼各缺一义之颠倒因。乃是此论之所显示。由显示彼颠倒之因。乃可破彼所执极微和合之事。由破所执极微和合不能作所缘缘。乃可显示心外无法宗旨。故欲申正义成真能立。先须破外执也。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谓此论中等之一字摄他余乘共许。依其五净色根之五种识也。问曰。何故观所缘缘但约前五识辩而不约第六识耶。答曰。由他余乘于彼五识一向执为能缘心外实事境故。故须破之。意识不然。非一向故。余乘亦许意识缘世俗有以其能缘车等。诸假法故纵彼妄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独头意识相似之相。以离无其所执外境。今但当于眼等五识明其所缘相分之境。决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理善成立。是故于此意识不致殷勤谓不劳细辩也。
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色诚非呾迦(此云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今此但观闻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此于自聚不能缘故。复缘过未非实事故。犹若无为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恐有问曰汝谓意识不缘实事。则彼惯修果智。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岂非现量性境耶。今释之曰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之色。诚非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谓已得惯修果智自然离于二取。决不妄计定果色为心外之实我实法。今此论中。但观从闻生得智。从思生得智之境。以为所缘缘也。如斯则知散位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以此意识于现在五识自相分聚。决不能亲缘故。或复缘于过去未来非实事故。犹若无为非是有法为此论中等之一言。但摄前五识身不必摄于意识。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于自聚不能缘故而设问也。谓若云意识不能缘五色聚。则五根识所引生之意识。岂亦不缘五尘境耶。
非此共其根识同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根识曾所领故。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根。
答曰。非此引生意识共其前五根识同时。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后。此之意识或复但以无间皆灭之。色声香味触为所缘故。盖色等五尘唯心所现。初生即灭不容暂留。故引生意识但得缘彼落谢影子非现量也。又恐问曰同时意识。岂不许缘外五尘耶。今遂释曰。或许同时意识缘现在境。然此意识既与五识同起。便非能缘根识曾所领故。设许意识缘彼五尘。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不假前五根识。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五根之用矣。正显同时意识亦自变相而缘决无亲缘外境之理。设许意识能亲缘境。则聋盲等亦有意识。何独不能缘声色耶。又意识既自能缘外境。则五根发识功能亦为无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于意识不复存怀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增色谓所执心外五尘也。言此论所以。但遮增色者。以是余乘之所欲故特须破之。明其外所缘缘非有。然于意识不复存怀。良以眼等五识必以色根为依色尘为缘而方有。故至于意识所缘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