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某甲罪。今从僧乞忏悔。如是三说。是中随一受忏者。应作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菩萨。犯某甲罪。今从僧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菩萨忏。白如是。白已。犯罪者方陈忏辞。乃至语言自责汝心。应生厌离。犯罪者答言。尔。
三忏下品缠犯。及余违犯。
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
余违犯。即戒本经中四十一轻。亦名众多犯。亦名轻垢罪也。初对首忏竟。
二自誓忏
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随顺补特伽罗。谓随顺小乘大乘正法。于语表业能觉能授者也。不应向未受戒人忏悔。亦不应向有违犯人忏悔。故设无清净大小乘人。但可自誓而已。自誓诚切。则罪还出而戒还净矣。已上忏罪羯磨第二竟。
得舍差别第三又分为二。初明舍戒差别。二明得戒差别。
今初
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舍戒。即失戒也。先发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乃得受戒。今既弃舍此愿。则戒亦随失。此一缘也。上品缠犯他胜处法。此二缘也。然或重发大愿。如法悔除。仍可重受。
次明得戒差别又二。初明尽未来永得。二释转生重受疑。
今初
若诸菩萨。虽复转身徧十方界。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八关戒法。局在一日一夜。五戒十戒具戒。局在尽寿。惟此菩萨戒法。一得永得。直至尽未来时。若无退心犯重二缘。终不舍失也。
二释转生重受疑
若诸菩萨。转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无作戒体。一发之后。永为佛种。纵令转生忘失。然既无退心犯重二缘。当知戒体仍在。虽数数重受。但令觉悟而已。岂名新受新得哉。
菩萨戒羯磨文释
邵阳信女魏綉君施洋银十一圆敬刻此卷连圈计字七千四百四十一个
同治十三年春二月金陵刻经处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