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既精矣。乃曰其人方可參選明師。次擇其理。且正道寂寥。盡古今而絕逢。包通十方萬類。而從來莫二。如此之事。假世而言之。若以住持之門。依像法而安處。收物情而共居。欲令百川同歸一源。眾流而臻大海。古云。家無二主。國無二王。二主必諍。二王則競。況僧居無諍。有諍非僧。要令三世住持萬所。心安人和。不失其緒者矣。
或有投歸僧坊。而求變白披緇者。盡令歸奉一主。主無二。即免為諍。但依芙蓉先師規制。即知其義也。藍田.張際兩莊。但逐年輪差了事僧勾當。始終供應塔院。常住供養當院。僧徒等。切不得別議住持。眾中或有老者.病者。不任自取索。即差了事童行終始看侍。如無童行。轉差沙彌。如無沙彌。輪差大僧始終看侍。無至違越。或有鄉村檀那。精心禮請唱佛道場。必須眾議。能為法事者差。免俗譏嫌。當院出家沙彌.童行.大僧等。無事出院。不辭知事及大眾等。
如若却來。便須出院。若為小小因緣。若無重過。却來。即罰禮一百拜放住。如若當時不遵指約。亦須出院。當院徒眾等。或非知事。輒行杖木。令人不安。晝時出院。
右件條約住持之事。仰綱維主首及僧徒等。共相遵守。不得違越。終而復始。光化四年閏六月十日。沙門義存告示。
師遺誡
報諸人等。夫泡幻緣生。去來不定。吾僅四十年來。未甞不苦口相勸。近日佛法淡薄。唯於世諦殷勤。至於信施檀那。師僧和尚。百年終歿。無善報恩。世禮既不相應。亦合有少分省察。吾若四大離[敲-高+(林/月)]。日先已有木函石龕。竝依舊志安排。不得別造墳塔。不得設靈筵。不得持孝服。或有戴一尺布。下一滴淚。此非沙門。非我眷屬。況更哭蒼天。但為俗態。頗辱宗門。或有不遵。依法擯逐。當院年長有從智仰。共相遵授。不得妄有乖張。
佗後住持竝依芙蓉先師規制。況從前不曾親度尼弟子。吾脫去後。切不得放入院門。免世譏嫌。為恒式者。兼上院以後。切不得別議住持。開平二年戊辰四月二十八日。沙門義存告示。
先師住持規制。奉宣下降帖命。準元條件施行。不許各度童行。私置田業。擅泥鍋鐺。仍別眾食。寄附常住.庄舍典質營轉等事。準此禁斷者。時乾德三年歲次乙丑五月十二日。天下兵馬大元帥守尚書吳越國王俶建。
雪峰真覺大師語錄卷下(終)
老真覺。傑出於五季分裂之時。自德山一棒桶底脫之後。直得鼇店月寒。象峰雪霽。攬醍醐於一杓。彰大用於三毬。派析兩宗。道超列祖。譬猶轟百億雷霆於四天之下。曠數百世。其聲愈宏。至於垂機示訓。大教至言。流出胸襟。蓋天蓋地。廣陵一奏。么絃下媿。不復聲矣。向經燬變。版錄無留。福城覺如居士募緣重刊。以廣其傳。覽者倘能向徽外側耳。便知陽春雪曲。大雅正音。盡在是矣。其或未知。打鼓普請看。
時至治辛酉季夏雪峰嗣祖比丘悟逸敬跋
雪峰真覺大師年譜
唐穆宗皇帝長慶二年壬寅
師泉州南安縣人也。姓曾氏。父諱勉。是年。師降誕。師家世奉佛。其先塋在楊梅山。西去城四十五里。一峰翔拜于前。俗謂胡僧投拜。 三年癸卯 四年甲辰
敬宗皇帝寶曆元年乙巳
二年丙午
師五歲生酷惡葷茹。襁褓中。聞鐘梵之聲。或見旛華像設。拜必為之動容。見者咸異之。 文宗皇帝太和元年丁未
二年戊申 三年己酉
四年庚戌
師年九歲。懇父母。求出家。鍾愛不從其請。 五年辛亥 六年壬子
七年癸丑
師年十二。從其父遊莆田玉澗寺。見慶玄律師。遽拜曰。我師也。遂留侍焉。 八年甲寅 九年乙卯
開成元年丙辰 二年丁巳
三年戊午
師年十七。祝髮。遂改法諱義存。 四年己未 五年庚申
武宗皇帝會昌元年辛酉 二年壬戌 三年癸亥 四年甲子
五年乙丑
師年二十四。是年。有旨沙汰佛法。師以服儒謁福州芙蓉山弘照靈訓禪師。照撫而器之。留于左右。 六年丙寅
師年二十五歲。武宗崩。汰佛之令弛。 宣宗皇帝大中元年丁卯
師年二十六。是歲奉詔還佛。師再禮弘照為師。 二年戊辰
三年己巳
師年二十八。往幽州寶剎寺受戒。 四年庚午
五年辛未
師年三十。是歲五月九日。弘照和尚示寂。 六年壬申
七年癸酉
師年三十二。辭曾氏遊方。有偈曰。昔年曾許鬱多羅。直至而今未動梭。此日且隨雲水去。誰能待得鴨成鵝。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