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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传戒正范-清-读体-第22页

 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戒(如前)。  六十八 擔死屍塔下過戒(如前)。  六十九 塔下埋死屍戒(如前)。  七 十 塔下燒死屍戒(如前)。  七十一 向塔燒死屍戒(如前)。  七十二 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戒(如前)。  七十三 持死人衣物塔下過戒(如前)。  七十四 佛塔下大小便戒(如前)。  七十五 向佛塔大小便戒(如前)。  七十六 繞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戒(如前)。  七十七 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戒(如前)。  七十八 佛塔下嚼楊枝戒(如前)。  七十九 向佛塔嚼楊枝戒(如前)。  八 十 塔四邊嚼楊枝戒(如前)。  八十一 塔下涕唾戒(如前)。  八十二 向塔涕唾戒(如前)。  八十三 塔四邊涕唾戒(如前)。  八十四 向佛塔舒脚坐戒(如前)。  八十五 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戒(如前)。  八十六 人坐己立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八十七 人臥己坐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八十八 人在己在非座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八十九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 十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一 人高經行己下經行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二 人在道己在非道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三 擕手在道行戒(如前)。  九十四 上樹過人。除時因緣戒(如前)。  九十五 絡囊盛鉢貫杖頭。置肩上行戒(如前)。  九十六 人持杖不應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七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八 人持矛不應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九十九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一 百 人持葢不應為說法。除病戒(如前)。
  比丘犯此一百法。名突吉羅。謂云惡作。若不依律懺悔。準經。當墮等活地獄。
  師撫尺云。
  諸比丘。我今問汝本所受持七滅諍法。汝等應當諦實而答。
第一 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戒。汝於是中有犯否(若犯答有如無答云)無。
  (此七法。能滅四種諍事。若應與現前法不與。而反與他法滅者。犯違法毗尼罪。名突吉羅。是不當與而與。今問即應。答云有犯。若雖有諍事起。彼時與法相宜。不違佛制。今問方可答云無。又則諍事本無。此法不行。今問亦可答云無。由其不同餘戒所答。故略辯附。若欲廣明。自當詳考全律可爾)。  第二 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戒(如前)。  第三 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戒(如前)。  第四 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戒(如前)。  第五 應與覓罪相。當與覓罪相戒(如前)。  第六 應與多人覓罪。當與多人覓罪戒(如前)。  第七 應與如草覆地。當與如草覆地戒(如前)。
  比丘若有四種諍事起。即便稱量此七法中應當與者滅之。若應與者不與。不應與者與。諍亦不滅。是名為犯。
  師撫尺云。
  諸比丘。具足戒法。一一相內。既已審明。復有大乘所揀七逆。今當更問。所言七逆者。
第一 出佛身血。是大逆惡極重之罪。汝有此罪否(有無實答)。
  若以瞋惡心故。毀壞一切佛像舍利塔廟。及大乘經典。是與佛為仇。例此亦應遮之。  第二 弑父。是大逆惡極重之罪(同前)。  第三 弑母是大逆惡極重之罪(同前)。  第四 弑和尚是大逆惡極重之罪(同前)。  第五 弑阿闍黎。是大逆惡極重之罪(同前)。  第六 破羯磨轉法輪僧。是大逆惡極重之罪(同前)。  第七 弑聖人。是大逆惡極重之罪。汝有此罪(同前)此中既無。且應蹔退。
  座上如是審竟。若有犯者。書記一一注筆分明。其呼召出入法儀。悉同二壇懺悔中所明。其中若審餘六眾戒相綱目。附之於後。亦如前審訖。方問七遮。乃至末後一班問畢。起立一旁。鳴椎集先發露者入堂。各依班次列定。其受差諸師。復白儀範亦如二壇中不異。待受差者辭出已。引禮令眾向上排班。作禮。長跪。
  師撫尺云。
  汝等前來。各解我語。從實吐露。既於比丘具足戒中謹守(既於比丘尼具足戒。式叉摩那學三法中。沙彌沙彌尼之十戒中。於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中謹守。然此七眾。但隨臨時有者加問)。大乘所遮之七逆無犯。是真淨法器。我今如汝言詞。申復和尚。即為進受菩薩大戒。應更至誠求哀諸佛菩薩慈光攝照。證明懺悔。從於無始以至今生。三障八苦咸得蠲除。自於此時盡未來際。四弘二利悉皆圓滿。願化同體眾生。共成無上正覺。我為汝等焚香舉偈。汝等隨我音聲。如法懺悔。各稱法名(稱已)。
  (師起座拈香。復位合掌舉云)。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繇無始貪瞋癡一切罪障皆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對佛前求懺悔一切罪根皆
  審戒功德殊勝行  無邊勝福皆迴向  普願沈溺諸有情  速往無量光佛剎  十方三世一切佛  諸尊菩薩摩訶薩  摩訶般若波羅蜜
  若於眾中審得有犯根本重戒。及干七逆者。應當別行警誡。
  師鳴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