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依律懺悔。準經。當墮等活地獄。 師撫尺云。
諸比丘尼。我今問汝本所受持七滅諍法。汝等應當諦實而答。
第一 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戒。汝於是中有犯否。 有無實答準前比丘戒。相中可知。 第二 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戒(如前)。 第三 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戒(如前)。 第四 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戒(如前)。 第五 應與覓罪相。當與覓罪相戒(如前)。 第六 應與多人覓罪。當與多人覓罪戒(如前)。 第七 應與如草覆地。當與如草覆地戒(如前)。
比丘尼。若有四種諍事起。即便稱量此七法中。應當與者滅之。若應與者不與。不應與者與。諍亦不滅。是名為犯。 此三百四十八戒相。一一問竟。其大乘七逆。如比丘儀中。審之不異。 附審式叉摩那戒。相綱目。若有式叉眾者。即於前文稱十方常住三寶已。一一問之。 師撫尺云。
式叉摩那。我今問汝本所受持六法。汝等應當諦實而答。第一不得犯不淨行。若犯非釋種女。若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缺戒。應更學戒。汝於是中有犯否(有無實答)。第二不得偷盜。若犯非釋種女。若取減五錢。缺戒應更學戒(同前)。第三不得故斷人命。若犯非釋種女。若斷畜生等不能變形者命。缺戒。應更學戒(同前)。第四不得大妄語。若犯非釋種女。若與眾中故作小妄語。缺戒應更學戒(同前)。第五不得非時食。若非時食。缺戒。應更學戒(同前)。
第六不得飲酒。若飲酒。缺戒。應更學戒(同前)。
(其大乘七遮準前。若有沙彌沙彌尼。及居家二眾。戒相如常故不列。然審此餘眾。唯換各人本所受持戒相。而前後文詞皆同。不再重言)。
開示苦行第四
先夜審問戒遮竟。次晨羯磨師同諸引禮書記。往方丈頂禮和尚。呈復所審染淨罪單。俟和尚閱已。若無犯者。禮辭而退。若有犯於重戒七遮者。即呼令至方丈。和尚須遵兩乘經律。開導於彼。或令死心參究。實悟無生。或令結壇禮懺。求見好相。或令專修淨土。帶業往生。此非毗尼羯磨作法可懺。亦非淺浮之信。數期微勞而可滅也。如上三種懺法。謂之準教驗心。是名真實懺悔。若於暫時起世俗念。不知有苦。不求解脫者。縱使千佛出世。亦難懺除。如是與法已。
眾禮而退。即於午後。引禮令眾求戒清淨無犯者。淨堂敷座。鳴椎集眾。仍將九人迎請和尚。禮儀如常。至堂陞座已。二引禮展具向座三拜。長跪合掌。白云。
(某甲)等昨奉慈命差委。將諸比丘(餘眾隨加)詣羯磨師所。審戒問遮。其諸言詞。晨朝已簡復上。茲者恭啟大和尚擇期設壇。臨座施戒。令彼等捨門外之草庵。獲宅中之寶藏。為真佛子。紹隆法化。今於未受戒前。復有何行當行。何法當作。乞垂指示。以便奉行。下情無任懇禱之至。
(白已三拜分立呼云)。
上香 復位 一齊向上排班 展大具 聞磬聲至誠頂禮三拜 撩衣(拜已)長跪 合掌。 和尚撫尺云。
諸比丘(有餘加之)夜來差眾引禮。將汝等於闍黎師所。審問戒遮。遴選道器。幸爾等根本完全。遮逆不犯。庶可明晨堪與授受。然菩薩大戒。受之固是不易。而行之逾更為難。故我今日先令汝等廣其心志。堅其誓願。所以梵網經云。若佛子應以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此明為法焚身以供諸佛。則與諸眾生同一悲仰。
上求佛道之心願致極矣。又云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此明濟苦捨身以紿鬼畜。則與諸佛如來同一慈力。下化眾生之心願致極矣。若欲令人燒身供佛者。諸佛如來具百千相好。萬德莊嚴。自然可敬可歸。兼以求法心真。此則人所能行肯為者也。若欲令人捨身濟諸鬼獸者。鬼獸有無量醜惡。形怪異常。既非可親可近。亦兼怯怖心生。此則人所難行不為者也。若有新學菩薩至誠遠來求受大乘戒法。其為大乘律師者。應當先為語斯苦行。
然後與之授戒者。何也。蓋如來深鑒物機。繇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皆以我愛為本。最難斷除。凡欲發菩提心行菩薩行者。必以檀度為首。餘度方成。故於初求菩薩戒者。先令行斯苦行。以驗大乘根機。令發決定大乘真志故。良以心地法門。十無盡戒。如理而證。稱性而修。若計我著相者。不能信是法。滅受取證者。亦非下種處。惟無我空人深慈大悲。具廣大誓願忍智現前者。乃可受持修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