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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戒第一(按殺戒第一四字。論文義次第。應在後文。願樂欲聞之後。佛告諸比邱之前。而原本乃列於此。或譯人偶不及檢。今不敢擅改。特為注明。庶閱誦時。頭緒清楚)
  聞如是。一時佛在迦維羅衛國。爾時淨飯王來詣佛所。頭面禮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欲所請求。以自濟度。惟願世尊。哀詶我志。佛言。可得之願。隨王所求。王白佛言。世尊已。為比邱。比邱尼。沙彌。沙彌尼。制戒輕重。唯願如來。亦為我等優婆塞。分別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識戒相。使無疑惑。
迦維羅衛。中天竺國之名。即世尊生處也。淨飯王。即世尊之父。以父王為當機。而請五戒法相。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諸佛。詎可忽哉。佛言。善哉善哉。憍曇我本心念。久欲與優婆塞分別五戒。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以是因緣。當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塗故。上契佛意。下契羣機。故再歎善哉也。憍曇即瞿曇是王之姓。西國以稱姓為敬故。受持不犯。則當成佛。犯而不悔。則墮三塗。五戒為法界。
十法界皆趣五戒。皆趣不過也。問。受持不犯。當成佛道。受而犯者。亦當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塗。犯而悔者。亦墮三塗否。答。受而犯者。亦當成佛。惟不受戒。則永無成佛因緣。犯而悔者。不墮三塗。但犯分上中下三種差別。悔亦有作法。取相。無生。三種不同。理須各就當戒委明。未可一言盡也。
爾時佛為淨飯王。種種說已。王聞法竟。前禮佛足。遶佛而去。佛以是因緣。告諸比邱。我今欲為諸優婆塞。說犯戒輕重可悔不可悔者。諸比邱僉曰。唯然。願樂欲聞。問。比邱律儀。是大僧法。所以不許俗聞。今五戒相。是優婆塞所學。何故不向王說。乃待王去之後。以是因緣告比邱耶。答。七眾戒法。如來皆於比邱僧中結者。正以比邱為七眾中尊。佛法藉僧寶而立。故云佛滅度後。諸尼應從大僧而學戒法。夫尼戒尚屬比邱況五戒而不屬。比邱耶。故今向比邱僧說此五戒。
正欲令優婆塞。轉從比邱學也。
佛告諸比邱。犯殺有三種奪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教人者。教語他人言。捉是人。繫縛奪命。遣使者。語他人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繫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三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
說三歸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邱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塗。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
可不戒乎。
復有三種奪人命。一者用內色。二者用非內色。三者用內非內色。內色者。優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餘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非內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鑞段。鉛錫段。遙擲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內非內色者。若以手捉木。
瓦。石。刀。矟。弓箭。白鑞段。鉛錫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此三種亦皆殺法。所謂興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執受。故名內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執受。名非內色。有處亦名外色。用彼內色。捉彼外色。故為雙用內非內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論即死後死。總是遂其殺心。故從前人命斷之時。結成不可悔罪。後不因死。則但有興殺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殺心。故戒體尚未曾失。猶可殷勤悔除。名為中可悔罪也。
  復有不以內色。不以非內色。亦不以內非內色。為殺人故。合諸毒藥。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若著諸食中。若被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