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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是名二重。  不受此一分戒者。五錢為不可悔。四錢以下為中可悔。一錢為下可悔。受此一分戒者。一錢亦不可悔。餘如上文例知。
  第三不虗說
  優婆塞戒。雖為身命。不得虗說。我得不淨觀。至阿那含。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是名三重。  此戒受與不受。其罪是均。或不受者。為身命故。萬不得已。而偶虗說。猶為中可悔也。
  第四不邪婬
  優婆塞戒。雖為身命。不得邪婬。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是名四重此戒受與不受。罪亦是均。或不受者。為身命故。惡女以死相逼。而強從之。猶為中可悔也。
  第五不說四眾過罪
  優婆塞戒。雖為身命。不得宣說比邱。比邱尼。優婆塞。優婆夷。所有罪過。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是名五重。  口宣人過。如吐蛆蟲。已是惡口兩舌之業。況宣如來四眾弟子過罪。豈非惡口之最重者。不論實與不實。但令陷沒治罰心說。必皆失戒。若獎勸心。及僧差說過。並名非犯。若有瞋心。亦犯輕垢也。
  第六不酤酒(上分重戒竟)
  優婆塞戒。雖為身命。不得酤酒。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是人尚不能得暖法。况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是名六重。  問。酤酒一事。資生之業。不貪不飲。何故反重。若貪飲酒。斷智慧種。為愚癡人。何故反輕。答。飲酒但自迷惑。酤酒迷惑一切。是故罪重。資生自有正業。所謂商估。如法求利。不應作此惡律儀也。無論但三歸依。一分滿分。犯此皆失菩薩優婆塞戒。
  二十二。結重起輕
  善男子。若受如是優婆塞戒。能至心持。不令毀犯。則能獲得如是戒果。善男子。優婆塞戒。名為瓔珞。名為莊嚴。其香微妙。熏無不徧。遮不善法。為善法律。即是無上妙寶之藏。上族種姓大寂靜處。是甘露味。生善法地。直發是心。尚得如是無量利益。況復一心受持不毀。
此結歎受持功德也。瓔珞莊嚴。對破戒而言之。破戒則無慚愧。如裸露故。妙香徧熏。對臭言之。遮不善法。乃至上族種姓。對旃陀羅言之。旃陀羅名惡律儀。罪業之藏。下賤種姓。今受戒。則任運止惡行善。出生無上菩提妙寶。堪紹諸佛種姓也。大寂靜處。對垢言之。是甘露味。對結言之。生善法地。總歎戒為平地也。又瓔珞莊嚴。是樂德。香遮不善。是淨德。上族寂靜。是我德。甘露不死。是常德。初發菩提受戒之時。便得如是四德無作戒體。念念受持。
則念念具足四德利益△(上說六重戒竟下說二十八輕)。
  二十三。分列輕戒
  第一不能供養父母師長
善男子。如佛說言。若優婆塞。受持戒已。不能供養父母師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此下二十八種失意之罪。亦名違無作罪。亦名不淨有作。倘一犯之。即應懺悔。若不懺悔。皆能墮落三塗。不論但三歸菩薩優婆塞。一分乃至滿分。無不爾也。世人雖不歸依三寶為優婆塞。亦須供養父母師長。若不供養。亦必有罪。況為菩薩優婆塞耶。言失意者。謂失菩提正意念。亦失世間善意念也。言不起者。改過自新。名之為起。起則不致墮落。
不起則當墮落也。言不淨有作者。善惡皆論無作有作。今是有作惡。故名不淨有作也。未受戒前。未得無作戒體。則善名有作。已受戒後。已得無作戒體。雖犯失意之罪。僅名有作不淨。以例未受惡戒。未發無作惡律儀時。則惡名有作。已受惡戒。已發無作。雖或有時遇生不殺。遇物不盜等。僅名有作善也。夫初受戒時。即發無作妙戒。所有功德。念念無量。故於二十八種失意之罪。雖或偶犯。但違無作。名為有作。如人偶病。服藥則痊。惟不服藥。則能致重。
或復致死。倘不受戒。縱發菩提。如中陰未曾受身。依何行菩提道。紹佛種姓也哉。
  第二。耽樂飲酒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耽樂飲酒。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隨落。不淨有作。  滿分菩薩。一滴入口。亦失意罪。四分以下。耽樂方成失意罪也。以酒為藥。以酒塗瘡。並名非犯。
  第三。惡心不能瞻視病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