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謂由時當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聞繁則厭心生。由是於上經律清規中。刪去繁文。段段節略出其樞要。仍分為二十四類。葢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義天高廣。仰之莫窮其頂。是以刪彼弘文。撮為要略。以便初進習學。知所向方。補入者。出大師手筆。謂於威儀行事中。有所未備者。即隨其義類。而補足之。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沙彌十戒法中。威儀有七十二種。欲樂廣知事義。自當檢閱彼文。并沙彌諸律儀等。
△敬大沙門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
梵語沙門。此云勤勞。謂其修道有多功勞故。又云勒息。謂勤修善品。息諸惡故。又云勒行。謂勤修善法。行趣涅槃也。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大沙門。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喚是呼喚。謂不得稱彼二字名。當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長老。雜阿含經云。佛告諸比丘。當恭敬住。當常繫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繫心。不畏慎。而欲令威儀具足者。無有是處。不備威儀。欲令學法滿者。無有是處。學法不滿。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無有是處。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無餘涅槃者。無有是處。
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
比丘布薩誦戒時。及講說毗尼時。沙彌不得私往竊聽。自獲重罪。後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見大沙門二三人同室細語。不得輙入。若有急務。當彈指作聲。然後入。除比丘餘人細語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禍咎。及亂正念故也。
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
或比丘有所誤失。不得背後說其長短。亦不得屏處罵大沙門。及在前戲笑。傚其言語。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法身。
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髮時。飯時。作眾事時。
若見比丘行過。即當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無犯若路相逢。即當下道正立。待過方行。凡有教益。當叉手立聽畢。作禮謝之。若被叱責不得張目視。當軟語悔罪。引短向己。莊嚴寶王經云。若輕慢眾僧者。是人當墮貧賤家生。隨所生處。根相不具。背傴矬陋。捨是身已。而復生處。多病痟瘦。手足攣躄。而有膿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經百千萬歲。受斯苦報。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夏即夏臘。謂受具戒曾經爾所夏臘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謂由師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據梵語則云烏波馱耶。此言親教師。謂弟子親從受教也。今此雖非親從受戒。及與受教。以其臘高德重。故同師位也。阿闍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軌範師。謂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種。一與授十戒。二與授大戒。三與教授。四與依上。五與授經。
△事師第二
當早起。
事師者。始終承奉。不相離異。名之為事。人之模範。以道教人。名之曰師。又曰師長。謂為人之長。訓物之規也。或曰師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當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侍養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轉相敬重瞻視。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時。謂初中後。初後二時事師。或禮誦坐禪。中夜方臥息。若過中夜。即當先起。自盥潄已。然後具楊枝澡水等。候師所須。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
若入師房。須在門外先彈指三聲。令師覺已。方入。
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
若自有過失時。二師教誡呵責。當低頭受教。不得逆師言語。去後尤當思念依教行之。成範云。沙彌於師常懷敬畏。隨順師意。常懷慚愧。念報四恩。傍資三有。
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
視謂瞻視。以師能弘範三界。代佛宣揚。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故應敬重視之如佛。成範云。若弟子眾多。當各盡其職。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几也。
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憤曰恚。不淨器者。謂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謂不得起厭惡心。而唾痰涎。當諦念此四大穢身。聖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禮拜。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
梳齒。即剔刺梳刷。洗潄牙齒也。如上皆非禮拜時。故不應作禮也。等者。或師剃髮。洗足。嚼楊枝。或地有不潔。或師有事不暇。或有賓客等。
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斂器。當徐徐。
兩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謹慎之儀。斂是收斂也。律云。凡進飲食。當適寒溫。成範云。為師作食。無論粗細。俱要精潔。必當適師性。凡奉茶湯。不得插指入盞內。當兩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盞腹。平舉授師。茶訖。如前接盞。行護云。凡進藥茶鹽。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