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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清-弘赞-第18页

事行。不得忘去。當付餘人。事畢即宜復。餘洗鉢器等備載十戒經中。文多故云不繁錄。
  附 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對。除自有事欲問。
  不得擅坐。及擅自對答。除自己有事欲白。乃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身偏側曰倚。斜凭曰靠。不對面曰側立。五十頌云。又不應師前身現疲勞相。屈指節作聲。倚柱及墻壁。亦不踏門限。肇法師曰。恭己順命。給侍之者曰。侍者。菩薩從兜率下生經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堅固。二其心覓進。三身無諸病。四精進。五具念心。六心不驕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聞智。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禮者。是伸敬之儀。也若能順命。即是敬矣。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有益身心者。皆當記取。
  涉道話。即法語。執勞服役。長自福基。聞法記取。潤澤心地。侍師之義。誠在斯乎。成範云。或師詢客答。或彼問師酬。不得聞異怪驚。不得見笑。隨笑當識意語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見處。當復呈師。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辨。不得違慢。
  辦謂備辦。不順曰違。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師。
  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長淪三界。故當少睡。宜起在師前。臥在師後。多睡有五過。一多惡夢。二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淨。
  凡人問師諱。當云上某字下某字。
  諱即二字法名也。若問字號。當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師。若問阿闍黎字號。應云某甲軌範師。若非五種闍黎。不得稱師。五十頌云。又復於師名。不應輙稱舉。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若問師年臘。及與州縣名。一一皆須答。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梵語室洒。此云所教。舊曰弟子。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若師道眼通明。則盡壽事之。倘或不明。宜別參知識。沙彌本無離師之法。以師不明。故別求良導。以良導能導人至於至道。故經云。隨順善師學。得見恒沙佛是也。幸無敬獼猴為帝釋。宗瓦礫為明珠。宗瓦礫是不識法。敬獼猴是不識人。不識法則慧眼失。不識人則墮邪途。故云。汝師既墮。汝亦隨墮。此之謂歟。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憶師誨。故縱情自用。隨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經云。佛言知師恩者。見師則承事。不見則思惟師之教誡。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閙處。
  聚貨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處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雜。故曰閙。處雖非市井。諸餘閙處。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廟。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釋。由尚不敬。況事酒肉之神。大違聖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
  男女有別。故不近尼寺處。僧俗須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漸染。二令俗譏謗。
  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為利販賣。交結往來。恃俗豪強。學習奇藝。俳優受雇。通使四方。種植求利。皆曰惡事。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從一家到一家。故曰過歷。縱過父母檀越家。師不聽。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
  道路也。若遇親朋知識。當善辭却。無得共語。而失隨侍也。
  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
  顧視。則散意失儀。低頭則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住一面。謂侍立師側也。檀是梵語。此云施。謂彼能行布施。則便越度貧窮苦海也。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檀。是自專也。寺各有主。賓主須分。自具客儀。不得輙自舉動故也。
  若山行當持。坐具隨之。
  或尼師壇。或蒲團。或隨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師坐也。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太近則足蹈師影。或步揚塵。太遠則不聞師喚示。或致餘失。五十頌云。若足蹈師影。獲罪如破塔。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
  淺則扶師渡過。深則倩人荷輿。
  持瓶擕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十戒經中。持師澡瓶有十五事。携錫有七事。文多故云不錄。欲學者。自當檢閱戒經。
  附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偶者。適然也。不得後時者。當先到約師處候。勿在師後方至。
  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嚫。
  出生者。謂施諸鬼神眾生之食。須著淨器。安於淨處。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範云。候師齋訖。收師檀嚫。大律云。食後施衣物。名為達嚫。是也。案嚫字。本從口。今從貝。訛也。梵語具云達嚫拏。此言施。在法則曰法施。在財則曰財施。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應行法施。一覽云。財法二施始成功。福慧兩全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