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藥體一。義不無異。軌度不濫。名法。勸諭調治。名藥。若對法滅。軌用調諭。並囑於法。教明諍息。故為滅也。中品言諍。情是次重。須眾同詳。眾混智愚。或雜持毀。難伏前人。先作一白。揀集智人。後作一白。出彼破戒。不誦戒等。却喚兩爭。面聚各敘(人現)。德人引三藏教。詳而評之(并上單白并法現也)。引教明白。判息諍情(毗尼現也)。既須作法。六和無乖(僧現)。既秉羯磨。應須法地(界現)。
問。戒疏云。法現須僧作法詳評。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又義鈔云。五中法指羯磨。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疏鈔二文。法與毗尼。語似相濫。如何明之。 答。若約進用。法先滅後。若以義詳。羯磨揀德。即兼滅義。後正滅時。乃彰法用。故得法滅。文義互舉。如義鈔。法與毗尼更無別體。軌用名作法。能滅名毗尼者是。 若爾。法現一種。正指何法。
答。準義鈔云。法者揀集智惠羯磨。藥者正用三藏教法判者是也。(文)據此法藥雖殊。義類是同。并囑法現。斯二力行。諍息無處。名為滅也。問。以滅是毗尼。分判為毗尼。今五現中。正取何義。答。戒疏云。毗尼現前。有德同評等。斯取分判義也。義鈔云。毗尼者。勿不皆是。諍無之處。此取滅義也。義鈔又云。羯磨判滅。名毗尼者。此雙取判滅義也。上品言諍。兩朋相援。應集屏處。先作一白。揀集智人。破戒無德。作法出之。評量兩諍。誰是誰非。
然後公集一處(僧現前也)。喚兩爭人。面對迷情(人現)。白二羯磨。差行壽人(法現)。顯露覆耳。三種隨時。籌有二種。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多。道理應是(此多人語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前界現可知)。又義鈔云。如法多者。彼應作白言。諍事已滅(準此應更作一單白滅方究竟)。若如法少。應作亂起去。待如法人多。後更與滅。
問。正行籌時。是非無語。何為多人語耶。 答。行籌之人。應先告之。如是語人捉完籌。如是語人捉破籌。後但數籌。以籌表語也。 問。此言諍中。但爭教理。未必有犯戒。經何云多滅罪相。 答。諍之既多。身口乖違。豈非犯耶。 問。覓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覓諍。清人被謗。或有錯舉。數詰不止。而生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各取自言。清淨無犯(人現)。與白四法(法現)。憶記無犯(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也。僧界可見)。 問。用揀人單白否。
答。據義鈔云。憶念不癡罪處所中。僧應揀取具不愛等四(文)。準此應須揀人。諸文未見用法。若論中品。狂時曾犯。狂止無違眾。謂有犯數。誥舉覓遂生其諍。眾中德人。喚取自言。狂犯無心。狂止無犯。故與白四。證彼不癡。實無有犯。上品多犯。德人詰舉。前後語逸。遂生其諍。僧作白四。徵取處所。諍情方息。未伏本罪。又彼剛戾。觸惱僧多。白二羯磨。更重治。奪七五事。待彼伏順。方與解也。
問。何以此中。亦云自言。
答。義鈔云。不現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謂憶念等也。況自言乃治懺常法。但非正滅諍。故不在藥數也。 問。犯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諍輕。三現滅之。能懺所懺。議犯悞濫。而生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面對各敘(人現)問。取所懺。自言著實(法現也亦藥也)。自言無隱。諍即息也(毗尼)。 問。自言是藥。何云法現。
答。如義鈔云。或自言懺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藥體同。約義分異。軌用名法。調治名藥也。 問。何以自言。為毗尼現。
答。義鈔云。或以自言懺滅。名為毗尼者。是斯亦體同義異。有軌用義。名為法。具決判義為毗尼。問。自言是藥。藥但滅諍。何云懺法。答。所言懺者。無非彰露已犯。斷相續心。今既自言。情無私隱。知過自悔。必無續念。如義鈔云。自言草覆。罪諍俱滅。是應單提下。可作此懺。上三不得。問。單提已下。可一向自言懺否。答。不然。聖人立法。各有其旨。此因滅諍。情念決徹。可云但淨。餘非因諍。還須依法。中品次重。五現滅之。應須集眾(僧現)。
兩爭面述(人現)。單白和僧(法現)。其所懺者。自言引過(藥也)。情既無隱。諍自息也(毗尼)。問。中品自言。亦滅罪否。
答。如前已示。提下可示。已上不得。 問。如鈔云。若罪在一比丘前懺。應至一清淨比丘所。而作懺法。二三四等。皆亦如是。(文)據此。一人前懺。單提已下為下品。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