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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终南家业-宋-守一-第31页

。如善戒經。菩薩戒本七眾所受者。是也(引經證顯比丘受具。即納菩薩大戒。七眾既許受菩薩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薩戒。決無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證之語。世人不曉。妄謂祖師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為後方便。余將經疏。參合鈔文。從前至後。子細詳考。即無此義。且如鈔中。三品發心。皆為受具。豈上品一受。反為後大方便。又依律立法。為成受具。而發心起慈。反成後大。若謂記中有此義者。然今所立。唯以祖師之文。考定祖師立意。記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輙便依用)。向不緣慈。如何容大。意在後者(此即前素非懷大等。義以正受望發心。故云向也。發心望正受。故云後也)。
  問。鈔明三品發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蓋此律義通深淺。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淺之義。可收有門。中品正是本律。空門之義。既達法空。融通無滯。但此門空義。亦通深淺。故記主云。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等。淺屬中品。深歸上品。又復分通之義。亦通深淺。淺收中品。深當上品。是則中品。亦是大義。所以記中。將對相空小菩薩位。義可見也。上品一受。全是大乘。雖屬分通。乃通佛乘。
  故鈔問云。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此問正決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據此問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義。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問。鈔及經文。並引多論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為成上品受也。上品三誓。為成三聚。乃大菩薩之發心。必須慈救為先。是故引論令先起慈也。
  問。慈悲之文。遍諸大乘。何以獨引多論耶。
  答。今立受儀。乃依律部。故引律論。乃顯律中。亦有慈濟受大之義也。
  問。多論小教。而云慈悲。未審何意。
  答。亦分通義。如濟緣云。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彼證此。不妨合轍。
  問。資持云。上品心為扶成本宗分通義。是何意耶。
  答。本宗分通。雖全是大。不明發心納法之相。故立上品。明發三誓。成三聚戒。顯出分通納法究竟也。
  問。據大教中。受菩薩戒。不出二文。梵網頓受。善戒漸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濫作。
  答。祖師立法。一推教意。二體佛懷。豈為濫作。然教門之頓漸大小。皆佛權謀。祖師所謂。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且諸佛傳授戒唯一乘。如來出興。亦欲唯以一乘。而為化本。寂場頓受。二乘不被。雖鹿苑施小。而志唯在於大。小智狹劣。且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於小座席。有得大益者。亦佛不思議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遠大。不泥法相。不圖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師詳此教意。豈唯局在別脫。故立上品起慈發心。而納大戒。彼之善戒乃被漸入之機。又與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論漸。對梵網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論頓。對小中漸機得名。故所異也。如濟緣云。假宗知權。不住方便者。是也。
  問。前云業疏引善戒七眾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納三聚。且彼經七眾所受。自屬方便。今上品受。即納三聚。義與彼別。何得引證。
  答。據彼經云。欲受菩薩戒者。先發大乘心。受七眾戒。既標欲受之心。又發大乘之志。雖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薩戒。彼經被漸入之機。故以七眾。而為方便。後秉三聚。方為究竟。今之引證。非彼方便之義。乃取七眾。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問。白四言下。既納三聚別脫。篇聚何時而得。
  答。既納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師文可見)。豈有別脫而不具耶。當知菩薩三聚。出家人受。為出家戒。在家人受。為在家戒。梵網通在家出家。二眾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所以業疏引善戒為證。即此意也。但引彼證。非依彼受。如前已決。
  問。上品既納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為後方便。
  答。從古妄傳。蓋失考文。今特引鈔及經疏受緣之文。詳細註釋。欲使學者知祖師所立。非為後受方便。請詳究文。疑必釋矣。
  問。受緣大受。是圓義耶非耶。
  答。上品雖是大乘。未為圓義。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復鈔經乃業疏前文雖有明大乘義。並非立圓決通之處。唯義立圓。會小即大。唯見業疏出體文中。講學之家。不細考文。凡形言句。並無分別。良可悲歎。
  問。受緣上品。若非圓義。何以記中。約圓消釋。
  答。祖師建立。義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後方立圓決通。若就文考義。前後自殊。若以後決前。前所立法。無非圓義。記主。既得圓意。不妨以圓釋通。庶使來者。依圓行受。
  問。上品大受。納法既周。後更立圓。何益其事。
  答。上品雖大。猶屬分通。義雖當大。教終屬小。又上品之。名慈悲之語。並出小論。故須立圓決偏小。教行即一。佛乘顯出。分大究竟圓妙。故濟緣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是也。
  問。祖師立圓。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