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制。今依修奉。即是依教而行。豈非教行。
答。雖皆依教。結犯有異。心用據平時。用心勤隋。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教行據臨事造作。約教有違順。顯雙持犯。的實明義。心用約心。教行據法。如衣鉢之有三如。羯磨之須四緣。制聽一切事法。皆有制作。法式作須遵依。豈不見疏云。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者。是也。資持云。心用雙持。通一切戒。觀修止緣。通約化業。並非制教。彼指觀念之法。是化教行業。
如行宗問云。觀行屬化。那云制學。
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彼文)彼意謂。心用但犯化罪。故判觀行屬於化也。今意不同。對治教念。雖屬化教。律制須修。不修違制。如前引示。義豈不明。
問。疏云。教行即是。依教奉行之義。何以鈔云。教謂律教。行謂對治。與疏不同。未知何意。
答作者隨時。兩皆合法。鈔云。教者。即收教行。記約眾共兩行。衣鉢行護等釋之。行謂對治。正召心用。記約衣食四儀。常爾一心等釋之疏中。具明心用教行。收教出義。二種無濫。鈔中不分二種之別。故以教行二字。兼而收之。各有意也。推此鈔文。一可證上。謂心用教行。並約行相。有違有順。二可證上。謂常爾一心。與於對治。其義是一也。又如戒疏三輪判教。正取於憶念。判於律藏。蓋取律中佛制比丘。常爾憶持之義。亦可證前。對治常爾。並通一切。違皆結犯也。
問。憶持之制。通於經論。如善思念之作是觀等是也。若然則乃通被道俗之教。若比丘有犯。則應俗眾。亦有犯耶。
答。勸憶之語。雖通經論。然俗在事亂。犯非力分。推佛所制。正為內眾。況對治常爾。及當思惟。是莫思惟。是當念。是莫念。是等明載律文。正制內眾。既是正制。違則有罪。俗非正制。違與不違。一切無過。故得疏云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疏文)此明制內。違則有犯。義又明矣。
問。對治觀念。為事為理。
答。凡佛設教。為存出離。然恐極鈍之機。未達空理。但以有作之心。憶持攝念。止成事行。縱以空慧憶持。亦未稱佛本志。要須圓機上達。真正出家菩薩。以唯識妙觀。照於舉心動念。無非究竟。一實境界。是為域心於處。方見常爾之妙也。
問。失念結罪三宗何分。
答。如釋五例。及答芿師文中。略已辨明。無惜一見。嘉熈庚子歲。佛忌日誌。
辨二止并八九名義
止犯一位。準疏鈔文。標名有二。一不學止犯。二事法并句分八九。罪列本枝。顯持犯重輕。廣識心之明昧。文義雖然。詳委講學。寡於討論。今略申明。大科分二。初明二止犯。次辨八九句。初中又三。初標據。次略釋。三決疑初中鈔云。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等。記云。止犯有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次略釋。記主正據此文。分二止犯。記文科節。甚相顯然。初為事法者。即一切制聽事法也。文明房長。且舉別戒。以顯止中有作之義。若通而言之。凡作一事舉一法。持則雙持。犯則兩犯。故違教制。即止犯。妄行造修。即作犯。而此二犯。從一事生。止則一品吉羅。作則隨篇輕重。作歸前位。止在此收。皆因事法而有。乃名事法(此止犯即教行雙持犯中止犯也)。不學者。一下壇場。違本志願。或頓心棄善。或漸起慢求。或懸思教行不明。或臨事造修有昧。不學無知。二罪並得。蓋由不學。致茲成犯。召斯二罪。名不學止犯。但不學人。智有昧明。心分漸頓。凡於事法。識。疑。不識。三心差降。故此二罪。歷四行二九之中。彰輕重有無之相。令知罪網難逃。俾識犯懺不濫故也。三決疑。又二。初決事法。
問。不學止犯。名出鈔文。前引可見。事法止犯。出何文耶。
答。鈔云。對事造(去呼)修。以名止犯。疏又云。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等。是則據文立號。絲毫無妄。
問對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行雙持犯義。略見前釋。廣在諸文。
問。怠而不修即止。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據造作。故違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說。豈不然耶。行宗云。事法止犯。於善事法。故違不作。(文)亦是此義。不可錯消。
問。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體通善惡事法。雖通善惡。望作義一。故無異號。但名作犯止犯一位。論犯義別。一於教行愚昧。二故違教制。據斯以分。乃立二目。請究祖懷。必不徒爾。次決不學。
問。不學止犯。通惡事法否。
答。如作婬盜犯根本。外更得不學無知二罪。豈不通耶。
問。不學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學無知歷四行二九。豈不通耶。但持有等差。義須詳示。當知利器精持。方得名為學者。設有疑妄。並開不犯。不學無知。唯結不學。然不學人。亦有三品。疏鈔具顯。此不繁引。雖是不學。對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學無知。資持云。非謂不學一向無持。非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