誦多少。是某堂。或是某單。彼如上答已。待書記註明方去。餘安居者。亦如上問答而註。所言序次安居者。先板堂。及學戒堂。次外寮首領。並各行單。後別住人安居。其小眾文皆准上。惟改沙彌二字為異。若常住事冗者。堂內人應讓彼先安幾位。如或無緣。須依次序。不得取溷也。若安居人多者。應差首領。或上座。多幾處作法。其所對之人雖別。而文中所稱律師之名無殊。內外安居竟。其受事人。教打鐘三下。大眾普集佛殿前。禮佛三拜。轉身問訊韋馱已。到方丈前頂禮和尚三拜。左右分班。和尚警策大眾已。首領者云)。
大眾向上排班禮謝和尚三拜。(尚云)一拜。(或言)免禮。
(說已。各回。待跪課後巡寮。其後安居者。隨到隨作。文亦如上。惟更後字為異)。
四註明日課法
(次日維那。同書記。序日課簿。寫法亦有次第。先鐘板堂。次學戒堂。然後外寮首領。及各行單。並諸沙彌。於每人名下。記念佛。持誦。多少。禮拜若干。上寫一號。或某堂。或某寮。序已。知事人當執簿徃內外。及各寮對明人數。以使自恣查物。恐有緣出界者。須來去通知。以見身和同住也)。
五序記臘次法
(其日課簿成已。再書臘次牌。先寫安居臘次四大字為題。其號乃是序戒面上。每人名下註明某年。某期戒。有夏無夏。從前至後。一一序竟。餘一段寫後安居者。然受再上行別住人。及菩薩求寂。五戒。十戒沙彌。其後安居人。隨到隨上。欵式如前。唯要註明日期以便滿其日數。勿招破夏之愆也)。
六心念遙依法
時諸比丘住處。無所依人。不知當云何。往白世尊。佛言。若無所依之人。應心念安居(心依彼念。口自陳情。非謂不言也)。七日得往還處。遙依人(時至具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依(某)處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遙依(某甲)律師(三說。此心念法。唯前安居開聽。不可以中。後。二法為例也)。
七請依止師法(此隨上例)
受戒揵度云。若新受具者。應恒依和尚。順其教授。學持毗尼。時有比丘。和尚命終。若休道。若決意出界外。以無人教授故。種種破戒。作非威儀。佛言。聽有阿闍黎。當求依止。如和尚法。阿闍黎看弟子如子想。弟子看阿闍黎如父想。當共相奉敬瞻視。便得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彼求依止者。當具修威儀。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作依止。我依大德住(三說。彼受請已。應報言)。
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理應答云)爾。
(一叩而起。如滿五夏。不能誦戒。羯磨。盡形依止。其執侍之法。如作持明 右比丘二字。准義應加)。
○第五悔過修淨篇(二法)
初親臨審戒法
自恣前十餘日。如先和尚成規。應打念佛七。於初起日前。先懺悔清淨。以便入念佛堂。正顯淨戒為因。淨土為果。欲淨佛土。先淨身心也。此是和尚懺摩。不同半月之式。
(是日午後。挂懺摩牌。授事人令沙彌。或年少比丘。掃灑處所。敷座燃燈。時至鳴椎。此乃是打鐘三下。或五十四下亦得。大眾聞已。各披七衣。持具。肅儀至作法處。內外集已。一首領執香。二引磬隨後。再去首須四人。或六人。多者八人。往方丈請和尚。執香者走中門。餘者側門而進。左右序立。和尚〔問〕引磬聲。即出臥室。至公位前。迎請者向上三拜。尚云一拜。末後先行。引磬在後。執香者在和尚前。至作法所。若〔俱〕佛者。禮三拜已。陞座。其座一徃是不供佛。若論懺悔文中云。若有犯者。應對三寶前。發露懺悔。就供亦不妨。首領上香畢。大眾排班。頂禮三拜。問訊已。然後分班站定)。
次具儀呈課法
(其受事人。將日課簿。先令一人捧之。然後出眾脫屣展大具。至誠頂禮三拜。問訊。長跪。手捧日課簿。高聲作如是言)。
我(某甲)奉和尚差將大眾日課。登記簿冊。今者九旬將終。呈白和尚。
(侍者接日課簿奉於座上。維那起立三拜。和尚應言一拜。起具。問訊復位。此不集和。由犯者自當來說罪故。和尚略着日課簿。并開導畢。有發露者。受事人應逐一記明罪相。令彼各各懺悔竟。方可自恣。問清淨已。大眾向上排班。禮謝而退)。
○第六自恣解夏篇(十一法)
初如制採艸法
(七月十四日。知事人應令沙彌或淨人。採吉祥草。擇去萎黃。取鮮好者用。以十二葉為一束。若逢閏年。則多一葉。束數隨人多少備之。或兩盤。或四盤。若人多者八盤。籌亦如是。如制備已。以便取用)。
二問緣索欲法
(十五日早晨接板已。在殿前。或於佛殿。大眾對面而立。上座應作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五日。眾僧集某處自恣(一說)。
(問訊各回。若白日自恣者。在大食小食上白。若有三寶等事。及病緣者。聽與欲。應差一堪能持欲者。界內各處受之。如界大。夜中要索欲者。應差一二人為伴。毗尼母論云。有五種與欲自恣法。一者今日僧自恣我與僧自恣。二者。我白自恣。三者。為我故自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