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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羯磨仪式-清-书玉-第18页

五事法
(和尚開示出衣緣起。及遮止五利。並警策大眾。精進修持已。復云)。
六稱量施衣法
善見律中問。僧持迦絺那衣與誰。應與衣壞者。若壞衣比丘多。壞衣比丘中老者與。若無老者。臘數大者與。但不得與慳貪者。今此眾中誰人衣破。(若有出眾求者。和尚復問大眾云)汝等稱量此人。可是真正淡泊者否。
  (若大眾齊答云。此人當與者。即便與之。彼比丘亦應出眾。普禮三拜已。方持衣去。若無求者。或不應與者。持回方丈。或作桌衣。或為經袱。或改出長短田相。存於丈室。以俟成就衣破比丘受持。或在常住用力者與之。若三衣中。或安陀會。或鬱多羅僧。或僧伽黎。隨一頂受作功德衣者。則不必改。如上作已。知事人云)。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人各次序而散)。
七三二獨捨法
(若界中但三比丘。或二比丘居者。至臘月十五日。應集一處。守衣比丘。雙手捧衣。作如是言)。
  我比丘(某甲)守功德衣竟。今日當出(一說。以後五事。皆不得開)。
○第九捨受衣藥篇(衣藥受淨。時逾招愆。故編時事。法有十三)
  初正捨三衣法
本律云。有疑。當捨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祇律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正者。對權而言。具修威儀者。若欲捨時。持衣至一知律師僧所。前人或是下座。或是弟子者。應一拜已。對立而說。若是上座。及前戒者。一拜已。問訊。長跪。雙手捧衣。如是捨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所對者云)善。(答)爾。
  (一說便止。以衣遞與前人手中。作禮一拜已。持衣而去。或說淨畜。或成就人。不得過十日。其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捨法亦爾。但更其衣名。餘文如上。五分律云。所受三衣。不捨便受餘衣。以先衣淨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淨施。施人。但不捨。得突吉羅罪。其受時必三說。捨時但一說者。何也。以受衣之時。敬心重故。必須三說。捨衣之時。棄心輕故。只須一說。便成捨也)。
二正受三衣法
(授受之人。禮儀如上。若作法時。手持五衣。如是受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所對者云)如法受持。(答)爾。
  (受者即起。置衣桌上。禮謝前人。然後持去。如三衣問受者。先搭五衣。長跪。手捧先衣。如是受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所對者云)如法受持。(答)爾。
  (以七衣置桌上。一叩再手捧大衣。如是說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僧伽黎。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所對者云)如法受持。(答)爾(禮謝已持衣去)。
三權受從衣法
(暫時應法曰權。從者。隨也。如律所明。若三衣中。遇緣隨缺一衣者。聽有長衣。權受持應法。免離衣過。須如長衣守持。但從其名。不從其相。惟聽隨身。不聽披著。今擇取一法。餘則可曉。只如安陀會有缺者。僧伽黎有長。則推受持。其儀式如前。應持衣至一清淨如法比丘所。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所對者言)如法受持。(答)爾。
  (禮儀如上。乃至九條。七條。三。二。長短。攝葉。褋葉。及與縵作。隨時所說。若缺餘二衣。三衣互受。准上可知。至於五衣。有二十種從法。七衣有二十二種。大衣有六種。詳閱作持。則可知矣)。
四捨尼師壇法
十誦律云尼師壇不應受單者。離宿。得突吉羅。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但懺罪。律諭。制受闕文。准義應加。既有受法。亦必有捨。
  (若尼師壇。隨身坐臥。年久破壞脫落。欲作新者。應先捨。後受。如前儀式。持具對一比丘捨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先受持。今捨。
  (一說所對者言)善。(答)爾(一拜而却)。
五受尼師壇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儀式如前)。
六捨鉢多羅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先受持。今捨。
  (一說)。
七受鉢多羅法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若捨過受新。應如是說。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常用故。
  (三說。其捨受等儀。盡如前例)。
八證受三藥法
  初非時藥(儀式如前)
證者。據也。根本部云。其不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須以水滴之為淨。律中有受無詞。准以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
  (拜已持去) 餘漿准此。若無渴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