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藏經 表無表章栖翫記

 宋 守千述

表無表章栖翫記

表無表章者。表及無表。表無表之章二釋如次。

  章。若有不欲等者。

  此是不與身語俱者。身語俱者相難知故。問。唯意表者有三思不。答。有如欲修於四無量者。先自審慮合與不合。何時何處當端寂定。自法作之名審慮。思既審慮已知可宜為尅擇處。其心決定更無改。名決定思。後至時處獨坐靜思。於苦有情想令離苦。於無樂者想之與樂。諸如是等名動發思。作動意故。已前加行未正想與不名根本。如是亦成三思業道。問。唯身語者與三俱者其相云何。身語必須由意發故。答。本發誠心。身禮語讚。雖由意發但名二業。其有發心至時專志。策身諦語并策其意諦想形像。名為三業之動發也。自從加行心便別故。

  章。其此意表等者。

  辨無表中此第一師唯善乃發。言發無意表者者。意字似剩。然其文理。揀但發於不表。他者加以意字。明辨發於不自表者方名無表。問。一切種子皆不表知。約何義故別說無表。答。約倍增者方名無表。其不增者雖自不知不名無表。何以故。由有勝能而不了知立為無表。汎所不知何足別立。如世賢達令譽不彰。人所共意呼為隱士。其餘無名何足呼。

  然言菩薩亦成者。二乘定無。

  章。唯有三支者。

  無貪無嗔無癡為三。

  章。餘染無記者。

  染及無記。不善有覆。並名為染。餘處若言不善無記。無記之中便攝有覆。

  章。業增上者等者。

  亦同七支。上品方發。中下即非。有說處中為下品者。約別義說。若實下品以此知非。此中必定通處中故。義燈指故。

  章。有義不善等者。

  此第二解。二性皆發。

  章。十惡等道業者。

  後三意業成波羅夷。如何不發殊勝無表。

  章。寧但發身語思種等者。

  此下復以二業相例。言獨意種。二者共引周法師善與不善名之為二。今問此言為對於誰。前師已說善者發故。又有說云。不善無記名之為二。此說頗非。不可此師無記發故。今意解此。所言二者。即是異義。不同身語名之為二。或遠乘上十重之理。寧由何也。何但身語重成無表。獨意有異不成無表。問。何故二者乃是異義。答。彼此不同。何非二耶。世有此語。好相看者便言無二。

  章。三罸業中者。

  身語意三治罸有情。名三罸業。更撿明文。

  章。然意無表等者。

  由此唯識不說於此。彼論是說無表色故。

  章。有義意表等者。

  此第三師。一切不發。先教後理。其理大意不外彰他即非上品。故無無表。

  章。雖發十善等者。

  恐外問云。說十善戒豈無意三。以此答之。十善之戒依主為名。業寬戒狹。

  章。此二說中等諸。

  云三師。前二師合。同說發故。今解此言雖有三師。於善不善各但二說發不發故。燈第二云。法苑二說云。任意用不斷後說義為決定。今者意准定發無表。既菩薩戒具防三業。勝於二乘。盡未來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前二說者據處中說。非約律儀。此言已前只同於後。處中雖諍其律不律。定發無表不可諍也。問。如是前後有何差別。答。此辨能發三業之門。下辨無表體類多少復有二師。師雖無異義門有別。諸師皆斷發者為正。二性皆然。處中亦爾。對法.唯識約通三乘立為色者。故不相違。

  章。無表色中者。

  於無表中此為初解。無表具三。有義之下為第二解。無表但二。問。向下所辨應無意三。答。標狹釋寬。標隨諸教但言其色。釋中盡理通十支也。或下唯色十支之者。隨教略示。又前表中已諍意發。足顯無表有之與無。此遂但標無表色也。前後相彰文方具矣。問。前於表中何無此三。答。持犯正在無表位故。表極時促何為律等。

  章。若布施等者。

  善非律儀不善非是不律儀者。名為處中。非是一體。下文但有一體之解。如下當知。如此既亦名為無表。必須期願。非只汎爾為布施等名為處中。唯識論中與律不律一處說故。故彼論言。然依思願乃至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此中七義無簡別故。樞前燈後說通處中。故亦上品期願分限。纂有說此為下品者。約其事相不期活命。未入法律名為下品。不約發心名為下品。故發心之處須要上品。不爾。即無倍增之理。無倍增者不名無表。問。若爾。如何是此別相。答。且其律儀但有七眾。支條分限不可闕故。法律儀軌非不爾故。如是分受時少等者並名處中。纂第十二有此明文。下辨捨眾處中內有攝善法戒。由攝善法內有處中。由此今言布施等也。問。優婆塞.夷內有分受。何非七眾。答。在彼分出便是處中。約類或全或分之故。纂疏亦有比丘戒中說出少時名為處中。其不律儀翻律儀者。須要活命為業者故。其餘殺等非以為業。而活命者名處中故。如此中言歐擊等者亦要期願分限者也。問。活命之理寧翻律儀。答。諸律儀者。道活命故名為命道。如纂亦有少時不具。然此非餘。暫節會者並名處中。歐者擊也。名訓雙彰。

  章。決擇等者。

  自前再牒無表之下。對下後師別成處中。前辨體相此下引文。其五十三正說處中。所除之二具足十支。言一切者於有期願。上品之者一切是也。非汎善惡。

  章。五十四說等者。

  文雖說三正為處中。言其色用必非意三。

  章。說有布施等者。

  體相既見。教文又明。故處中業亦有無表。

  章。有義處中等者。

  此師亦附唯識論文。須要上品方成無表。此既非勝故無無表。

  章。此亦不然等者。

  此下文徵。先難後師大意。處中為下下立無表。此定通上而違彼也。問。如何律儀而有中品却違唯識。依勝思故。答。唯識之中大分三品。勝劣如此。今約其內品類無量。如是勝中更細論之。不遮律儀劣於處中。但約支條及以時分具闕分故。不約發心。以分二故。且今支闕。何癈當時發心乞受勝具支者。其布施等有如此故。問。中此言思却名為勝。如何相狀為其勝也。答。殷勤三業盡其力用名之為勝。不必悲涕面門出血與身毛竪名之為中。

  章。法處雖說等者。

  集玄法字改為諸字。此下會違。先牒後會。正同分受於近事中而分之也。約類則分。談性在內或三或二。並不相違。

  章。一切處中等者。

  此下後師却難前師。既言處中何有上品。故無無表。

  章。於二說中等者。

  雖有此語。前解為正。順多教故。理亦長故。准燈指前意表發中亦是處中。如是三業律不律儀曾無異諍。唯於處中有兩說也。前辨意表發與不發。即准意中有無無表。此中說其施歐等類。正在身語有無無表。亦見二表發與不發。前來不曾諍其身語。此中不曾辨其意中。兩處相顯文義已足。若皆具述却成繁癈。

  章。謂諸根大種造色等者。

  初之四句舉體總釋。次之三句復更指陳。前為三類後為兩對。體性無別。五根為一。大種為一。造色為一。造色即是所造四塵。此與五根同為所造。大種能造。如是根合總立一名。次下縱奪但要別身。以表依此名為依身。不是建立。問。如何身根別得總名。答。此為本故。眾聚於此故此得名。餘皆不立。

  章。又依止義等者。

  此第二義更有體性名身一義。此中略之。

  章。而眾多法等者。

  此亦通妨。外應問云。若依止義名為身者。其眼等根豈不亦爾。以此答云。彼非與多為所依故。此與乃至眼等為依。彼彼各為自塵識依。非一切故。不得其名。

  章。表謂表示等者。

  身表之業只有一義。不同語表表有二義。內字之上加以自意。讀之即顯。

  章。依身之表者。

  身是身根不表內心。但取依身屈申等色表示內心。故依主釋。不同語表。語能示心令他知故。彼是持業。

  章。此能表了等者兩解別者。

  前解表字不對所詮。直對內心表了為訓。後解表字對於所詮。展轉望心詮表為訓。故是不同。問。前解可爾。後解云何名此表業。此中正要表示內心令他知故。答。亦須令他知所欲說。舉為詮表可示他故。或此二義合之方具。表於能說說所說故。有作是說。兩解皆是。取其假聲。前解非名。後解兼名。為不同者。非也。今謂決定取其實聲。要令他聞方表自故。攝假歸實名等無失。孤用不然。

  章。語體即表者。

  後解共語亦直得名。帶彼名等語便能表。攝假歸實以用顯體。故持業釋。直取名等能詮所詮。無表心義。名等作用只對所詮。除此更無別作用故。別說作用只在於聲。非名等故。於名等故無表心義。故義燈云。名等詮所待。不得名語表。

  章。皆隣近釋者。

  與意相應及作動意二義不同。並作隣近。意表亦即業同身語假。作持業釋。故更不言。問。此表於誰。答。但自表知。自心知故。問。同時王所不互相緣。云何能知成此表義。答。以前表後。後知前故。剎那似俱。實理前後。問。何異無表。他不知故。答。無表自亦不能知故。問。如來如何。答。可思。

  章。戒即解脫者。

  屬而釋之。非是作釋。亦非訓釋。

  章。舊言定共戒者。

  共由俱也。道即無漏。共義同此。禪即靜慮。華梵為別。

  章。古有釋言等者。

  古意善惡隨其所應。一流一類名之為律。亦隨善惡各有儀軌名之為儀。如優婆塞自為一類。所有儀軌年三常等。其不律儀且沽酒家別為一類。如是乃至設望置座春秋改賣亦有儀軌。仍言不者。不善名。不不律儀名之律儀。

  章。今解唯彼善戒得名等者。

  言可法軌不通不善。彼設成軌不堪可故。如染雖懃亦名懈怠。

  章。別解脫即律儀者。

  問。律儀之名豈非相用。今此無表云何持業。答。本從現立。無表從名。或先有財方作持業。上下頗多。下解更有無表之名。

  章。性離囂高等者。

  高下悉是。不寂靜故。離之為靜。

  章。律儀是思等者。

  此定無表依現思故。作隣近釋。之是語詞。或有隣近亦置隔法。或意兼帶。影依主釋。問。雖是現思立為無表。法處色攝云何隣近。答。以用從體作隣近釋。今又解云。隣近不唯心.心所作。俱是兼帶從彼為名。非所有財。非所能依。二名雙現皆隣近釋。直取無表亦可作也。此之無表不依定立。又不以彼定名呼此。故為隣近。勝而從之故隣近釋。

  章。聖所愛之戒者。

  集玄等者所愛是總通諸無漏。戒是其別。或戒是通。所愛是別。故依主釋。今解所愛通因通果。所愛若因。所愛即戒。聖之所愛戒。所愛若果。聖之所愛。聖所愛之戒。並依主釋。

  章。不律儀者等者。

  問。不相違因。不相違即因。作持業釋。今何不爾。答。此是不字望所律儀。如無明等不作六釋。不相違因是所不中相望違作。今此若准不相違因。亦可不律即儀作也。彼若准此亦可說不作六釋。

  章。如惡尸羅等者。

  惡(烏故切)防染義。同尸羅之惡名惡尸羅。今此舉例諸十惡法不名律儀。如此不得名尸羅也。非是舉例不作六釋。惡字與不義不同故。如何不作六合釋也。問。曾有戒人可置此名。曾無戒人惡於何耶。答。談性惡彼。非必有所方能惡也。或有惡他具尸羅者。故佛誡之令不親近。

  章。古人解云等者。

  古解尸羅即戒。名善染。亦名戒。名尸羅也。

  章。由此難言等者。

  既即是惡。故不防非。准此惡法不得名戒。

  章。難今解云等者。

  此難尸羅。若難戒者亦准此知。或戒尸羅名義不同。尸羅清凉。定非染惡。戒若防非。其義即同。若云防發義義即寬。防惡發善。防善發惡。並得名故。若以此義對前難者。不善解名。我誰唯以防非解戒。但以防發解於戒故。防發之名同造作故。據難今解只難尸羅。可有此理。然前解勝。有戒無戒受戒捨戒只是善故。問。如邪受於雞狗戒等。既不防非云何名戒。答。約彼執為防非法故。名義亦同。但妄別也。

  章。非律儀等者。

  兩箇非字望律不律。皆不作釋。若非律儀。望非不律儀作相違釋。善者非不律。不善之者非律儀。體不同故。作相違釋。於此段中影此釋也。前來已示布施歐擊見體不同。故影略之。若非此中影作相違。釋如下置亦可之言。若云此中兩名相望。既但雙非。雙非之言無所表故。不作釋者。此亦不然。何以故。縱為一體義相違者。亦可作故。若非是說。約是一體。又但雙非無所表故。雖是兩非不可離之。如非空有離便成失。故不作釋。此解順文。

  章。亦可解言等者。

  乘前一體雙得二名。既俱雙非不入六釋。未盡理故更為此解。隨善不善皆得二名。以遮詮中立此名故。如布施等非是律儀。亦非不律。歐等准此故持業釋。然以理准可相違釋。亦不全同非空非有。然唯隨文以之為正。名處中故不可。當曰持業可爾。

  章。律儀是種子等者。

  無表色能依所依相從得名。此舉所依。意顯律儀即防非體。不自加行發身語思。故持業釋。下依主者。取前及後諸現行思名為律儀。體非無表故依主釋。定道不可作此兩釋。隨心現行思上立故。只同善來。持業釋者名為不爾。問。律儀為體。所依現思。無表是用能依假色。作依主釋云何不可。答。此即可爾。依種子者亦可此釋。文中且約體性無別。攝用歸體以體從用。不依百法別建立說。故不相違。下出體中即別分別。或前舉等但要所等。假無表色作持業釋。仍言種者言總意別。舉總之語顯是律儀。種子上立亦得其名。作持業釋。若依此義。定道雖可作其二釋。然不依種名為不爾。又其依主。行相亦別名為不爾。此是前後現行之思。彼定道者是體用故。又或前解等取無表及現行思。都名律儀一分持業。亦通持業名為持業。為別後解唯持業故。不言依主。舉種即顯並依主也。所言皆者並不律等。若依此義。定道作釋雖亦有二。然無總通種子之理。名為不爾。於持業中只有現行及無表也。問。定道無表依現思立。即自表。如何名無表。答。別脫無表。自亦不知。定道但約他不知立。或增長用。自亦不覺。除佛知爾。可思。

  章。表色為體者。

  有作是說。准燈亦取形色為體。

  章。意業取前等者。

  且隨小教。要思身語作如此配。理實意業。亦為動發。如前已解。

  章。其處中業者。

  辨表業也。此中初解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餘善者。

  饒益有情攝善法戒名為處中。問。下有章文纂意亦許攝善法戒名為處中。云何斷此以為不正。答。因攝善戒可為處中。今並佛位故為不正。所以者何。因攝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軌有名處中。佛位不爾。一切善法無不具成。正可法軌名律儀故。前解為正。問。佛雖可爾。因中無漏云何不許。言唯有漏以為正也。答。因中無漏亦隨所應無不具足。於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軌。非處中故不通無漏。下文直依有漏攝善。不云皆故。問。迴心二乘見前無漏既不具成。一切一切何非處中。若爾初解還非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約受體不論行業。故唯有漏。問。何故但言佛身無漏可法可軌。不言餘也。答。且言極成例於十地。無漏之處必律儀故。下第六門地起之中却唯後解。須思。

  章。許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無漏發。十地位中亦為無漏。發於身語二表業故。所發假業雖是有漏。能發之思通無漏故。

  章。其別解脫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無表。處中無表雖分二性。亦不別配非律不律。故不相違。

  章。由願制思等者。

  上並三類總入此文。故處中者不可別說。非勝期願。

  章。唯識云等者。

  下引諸文並成假立。此言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引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限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處中。樞要具說如何說為等願也。又此正是色支戒願其等願如何相。故諸未達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證等願極。疎謬矣。妄為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固執不慚所陋。當大眾前曲配會云。制盡未來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無義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無此語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

  章。謂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敘之。一者依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揀前二思及後剎那并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熏種子不發無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語。顯得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不立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脫不依現思立故。七者增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滿。雖不增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揀法。思種之言可為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章。雖非形色等者。

  既非實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間禪名為十七。如是皆止欲惡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墮惡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問。常說靜慮只是四禪。云何此說十七地也。答。名狹體寬。本名只云定律儀故。名體俱寬。言禪律儀名狹。准此有說准此靜慮名通。非也。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等者。

  周法師云。此釋定共不通無漏之所以也。顯道共勝。不言定共通於無漏。或順小乘。或示條然。理實定共亦通無漏。與道共戒一體義分。與定俱故。與慧俱故。立為二戒。

  章。對法云等者。

  此對法文自已會訖。今借引會然更釋成。

  章。十地隨應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間。無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隨應者。其不還應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為有現行定慧相應。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語。或遍大文。

  章。二業三業者。

  周法師云。身語為二并意為三。何須二三而別說者。為約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無表名之為二。此二業中各有三業。故云爾也。

  章。實是色是表者。

  二義為實。稱實各實。非別有體。

  章。然是非業等者。

  是一義假。

  章。身語等者。

  上辨假業。此辨實業。一義是實。二義是假。三箇非字是三義也。相從得名名之為假。非于無體。

  章。其無表色中等者。

  一實一假。義准可知。

  章。不現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發或有。故不說之。其不律儀定有所發。無則不成七業道故。

  章。一者分義等者。

  周法師云。一一別說名之為分。多類合說名之為類。故二義別。今解分者即是位義。約位辨之名為支分。故并受學皆名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將受學品分勒之。後解為勝。類者體類。即七支類名為支類。如下自悉。

  章。苾蒭律儀者。

  若言苾蒭及具足者。非菩薩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時名為一支。

  章。謂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數表白。名為第四。以舉兩頭不言中間。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資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攝受等者。

  麤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後略為指示四波羅夷麤罪之相。令彼攝受。已上並約受者為支。不取受者。問。准瑜伽論。先略開示四波羅夷持犯之相。令生愛樂方得與授。今何授已方略說也。又彼何無先表白也。答。彼說菩薩。此聲聞故。何故不同。釋曰。菩薩尋師初遇。須先說示令樂。聲聞先自為優婆塞.沙彌之時。已體量故。不須先說令其愛樂。既與授已。若不為說持犯何也。又聲聞人從眾乞受。若不先白便說羯磨。眾不齊故聽不專故。菩薩不爾。只從師受。白於誰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彌.沙彌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眾。自從歸依至於說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隨法學處支者。

  受已隨學名受隨法學處支也。學即行持。

  章。自初受後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義是初支後受之隨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廣律也。次別解脫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隨順。解其隨字。隨順前受。名為隨也。苾蒭尸羅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學處。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章釋配屬可知。

  章。謂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學初支四重。此順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殺人等在初支中。殺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養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護說法等。所等者內等明多。問。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為性罪。因制成罪非關本性。名為遮罪。於應止作皆為此二。於此二中。應止即止應作即作。名之為戒。性遮之戒依主釋也。於遮罪中遮意頗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無利益或妨道業。諸如是等皆在此支。並是隨順前受支故。更有為護佗信心者。不是順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問。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師。不看尊病。諸如是等豈須制之方成罪也。餘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後更細對一一戒條而料簡之。

  章。三隨護他心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前支而護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隨義由謂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隨前。言所有軌則具足者。此一義也。所行具足是第二義。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次第釋前二義。此釋軌則即是威儀。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義所行具足。所行處所不如法處不應行往。義燈第二旃陀羅者。嚴熾上屠也。羯耻羅者云斷獄家。纂第四云。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周法師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當引。

  章。四隨護如所學處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守護如前所立所學處支不令為罪。言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等者。此第一義。謂字已下連前進起。由聰叡故第二義也。牒前見怖欲增聰叡。此雖二義並微細罪。顯揚論云。所犯可出名微細罪。理應更有於深重罪及隨法罪深見怖畏。此中但言微細罪者。舉小況大乃至小罪亦見怖也。即瑜伽論。無有毀犯犯已還淨。

  章。第二十卷。

  脫落箇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諸苾蒭尸羅成就為第一住者。

  乍觀住字似連於下。今撿二論皆屬於上。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安住具戒。謂於所受所有學處不虧身業.不虧語業。無缺無穿。如是名為安住具戒。顯揚論云。此中尸羅成就住者。謂於所受學處身業無犯.語業無犯。不破無穿。如是名為尸羅成就住。

  章。守別解脫律儀為第二義者。

  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善能守護別脫律儀。謂能守護七眾所受別脫律儀。即此律儀眾差別故成多律儀。今此義中唯依比丘律儀處說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顯揚論云。守別解脫者。謂七眾尸羅名別解脫。即此尸羅眾差別故建立多種。此中義者。唯依比丘相說。是名守別解脫律儀。前二別者。第一約總。不犯身語。第二約別。差別戒相。

  章。軌則所行者。

  軌則第三。所行第四。於軌則中復有三種。一威儀路成就軌則。即四威儀。不越世間隨順世間。不越毗奈耶隨順毗奈耶。於所應行如所應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志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二於所作事成就軌則。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設臥具等事。乃至復有餘事。不越世間云云同前。三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若於正法受持讀誦。若於尊長修和敬業。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間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圓滿之中復有五種非所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沽酒家。四國王家。五旃荼羅羯耻羅家。

  章。於微細罪等者。

  微據小也。細即隨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見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證得所未證得乃至世間惡名云。

  章。受學學處為第六者。

  受即當此四中第一。學即當此四中第二。瑜伽論云。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當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羅夷。或總相少。此受具足當此第一。次下彼學當此第二。彼論次云。彼從現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一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學處。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總別本末如次。皆為守護無犯。犯已還淨。問。四波羅夷如何還淨。答。亦許懺悔不墮惡道。但求不共。不許重攝。

  章。故苾蒭等者。

  此有五眾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蒭。無此等字。

  章。近事律儀者。

  正理論云。彼先歸依佛法僧已。親近承事所尊重師便護尸羅。故名近事。或能習近如理所為壞惡事業。或能親近事佛為師。

  章。即離殺生者。

  離損他命。後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違越等者。

  此言違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過名。違於越故名為違越。若不爾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違越同下不越。勿同後云便多違越。彼違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語等者。

  周法師云。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熏修戒也。

  章。離沽酒家放逸處者。

  恐飲等者。

  章。近住律儀者。

  正理論云。謂此律儀近阿羅漢住。以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遠離等者。

  唯有殺盜。

  章。二受遠離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與初合。此并遮自。故別為一。

  章。三違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種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為八。

  章。決定齊戒者。

  集玄解云。齊是一戒之別名。戒是諸戒之通稱。總別合目名為齊戒。婆沙論云。離非時食是齊亦是齊支。餘是戒支而非齊。餘聖教中名八齊者。是齊支故。總名為齊。齊是淨義。又離喧義。

  章。如孝子等離諸樂具者。

  此當初義。次下二句當第二義。又次二句是第三也。節食本為非梵行也。

  章。五不壞正念支。

  與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雖異義相正同。若壞正念即違犯故。今此立名與前別者。今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轉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寬。

  章。出家五眾等者。

  問。沙彌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時已有輕重。故此乃至威儀具足悔過自淨。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約受支。不言學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無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儀及分受者。既非入眾。隨其所宜故亦不說。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論其支類等者。

  七支十支須辨多少。至下當知。

  章。唯有身三語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輕重。綺語等三唯是輕也。於輕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為體。

  章。所餘但為等者。

  上解四重。內雖有輕約重別言。下解三輕。內有性罪約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對重如是不論性遮。言非有別類者不同。四重立為四支名非別類。於諸戒條溷而論之。非不亦有。不可說云前四所攝。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餘為護七支。不離七支名非別類。言四體者。且隨小乘四重而言。實有七支。綺語等三雖非重戒。然是業道故別為類。不同其餘輕遮戒也。周法師問。為護四體。餘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語其用勝故。舉其勝者例劣不言。非無餘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離七也。性遮輕重而有影顯。又解所餘四重之餘。一切皆是相合總言。不離七支名非別類。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無是七字。

  章。然通防彼等者。

  於所防罪三時三世。依大乘說並皆防之。周法師云。加行等三如次三世。此言非也。三時三世兩門別故。三時各通三世故也。大乘義分三世之義。有部實有。

  章。彼由得別者。

  集玄云。得別解脫與定道別。定散二心引生別故。由此理趣。別解脫防現。定道通三。今或解云。定道隨心別故通防。別脫在前。方便未得鈍故唯現。有作是說。准了義燈第二卷云。別解脫戒有法俱得及法後得。無法前得。色法鈍故。唯防現在。定道之得俱通三得。通防三世。然唯根本。不防加行及以後起。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通防三時者。

  此是大乘。若小乘說唯防根本。能防隨心。無有前後。所防亦爾。勢相當也。更有別解如顯正集。

  章。近事近住者。

  近事之中亦有男女是合二眾。已上共五。此下近住七眾之外。

  章。餘為防此者。

  不飲酒等。

  章。近事近住等者。

  諸教施設全分之門。在於此中約其類也。論律不律及以處中分者。在於處中所攝優婆塞戒門中說。分及法處色唯律不律。義意皆爾。非此分外更別有分為處中也。

  章。少分遠離等者。

  約支有三。約時有三。自他為二。稱讚慶悅共為十種。合十業道名為十十。

  章。既名律儀等者。

  分即支分時義可知。相從得名分三即別。

  章。多分一分者。

  彼經有四。一分.二分.多分.滿分。故云等也。

  章。問若唯修學等者。

  此問答持。不問答受。其分持者亦名分成。不云全成。

  章。皆成彼二者。

  彼二之類亦名彼二。

  章。義准不律儀等者。

  所准全缺雖同律儀。若分處中即不同也。今此缺支亦是不律義。有唯殺生亦不律故。於殺生中更分等降。乃至一類殺此非彼方處中也。其餘不為活命因緣。少時暫為皆入處中。並如前說。

  章。此二解中等者。

  周法師云。前解為正。世現見故。

  章。處中業道多少不定等者。

  此下即是善中。今者四句約支。三句約時。

  章。多分少分等者。

  一分在少。上約近事近住。下約十善業道。有作是說。此望在家。出家菩薩即須全受。故云出家戒不爾也。近事近住十善在家。名初攝受。出家久攝名為不爾。故須全受。

  章。論據三乘等者。

  會彼所憑便破彼意。顯彼不違教文意故。言不約多分者。略不言少。集玄改不以為及字。甚悞。飜上通三乘語。

  章。何故許有少分持者。

  受持相例雜集問答即是分持。

  章。其十善律儀等者。

  周法師云。近事等二名為初眾。近住等二不爾者。其難意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今解。初眾唯是近事。對於近住名為初也。不爾。約何名之為初。又唯菩薩近事通十。其近住戒與十善戒不相似故。雖只約攝。近事為正亦可成立。二皆分受相相類故。

  章。前說為善者。

  此處中中所有二解與律儀中所有二解。初解即同後解有異。彼之後解唯除近住。今此二種皆無分受。今斷前解准彼亦然。

  章。性罪須護故者。

  慳嗔邪見是性罪故。此見是約謗三寶見。集玄解云。翻顯遮罪有不防護。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謂殺生等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如雨安居觀益有情趣行經宿。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觀益有情而故不行。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

  章。色性唯七等者。

  集玄解云。七支無表即在法處所攝色後。三無表既不名色。法同分攝。行蘊收故。

  章。前後說之者。

  此句連下前後相望。有其二門頓漸如下。其單重者。周法師云。近事戒後受出家戒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單曾未得故。又但十戒六法名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有作是說。十戒六法皆具七支者。非也。

  章。從僧乞戒者。

  言從僧處是聲聞戒。僧是眾故。聲聞之戒從僧乞故。唯識疏中亦言從僧作白羯磨是聲聞戒。諸多不了將彼己為菩薩戒藏。須思審也。

  章。心上中下者。

  明非唯勝不立表戒。得戒須是勝上心故。若依正解取其上品。中下不得於理何失。

  章。故前位等者。

  已上敘解及以破文。並是說受具足戒者。此歸正文。便通七眾及菩薩戒。理趣皆同。優婆塞戒前位亦有請乞之文。按披經云。大德。我是丈夫。具男子身。欲受菩薩優婆塞戒。唯願大德憐愍故與授。此是乞戒。得表熏依。與前從僧乞戒位齊。及三聚戒。我今欲於大德所等文義相似。故此文理義通七眾。沙彌正學未見正文。理須思准。

  章。故瑜伽論等者。

  下引此文但證二表在於前位。非是別證出家戒相。此文雖是說菩薩戒。已說七眾義理同故。問。何知此文是菩薩戒。答。此中明言從師前故。其出家戒從僧乞故。又按彼論。先說苾蒭必從佗已。遂問。菩薩既許自受。何須復說從他受耶。彼論答文有其二義。前義為顯慚愧緣故。此義為顯造作勝義。有師之時從師勝故。具足身語造作勝故。無師之時方可自受。唯意表故不為勝作。但不得已而自受故。此是彼論文大意。故引此文。但成前位立身語表。不論何眾。於若字上論有又字。是第二義。

  章。又以語言等者。

  上身下語并結可知。問。聲聞請乞一處無失。三聚淨戒兩處之請。何位得表。何須兩處。答。准此瑜伽及唯識疏義燈之文。不拘何乘必依動發勝。思之。初應審問彼彼之二請誰為動發。前若動發即依於前。後若動發即依於後。若說後位方動發。前請之中先禮雙足如是請言云云。何故為審決思。又彼文云。我今欲於大德所(云云)之說。正是語言表宣所欲。云何乃言不是動發。有作是難。但是請詞何為根本。此言甚陋。纂疏明云。若從他受戒。或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又明云乞。何非乞戒。有云。欲者是其將欲乞受。名為欲乞。故未熏依。非得表者。斯言大疎。彼中明云。我今欲於此所引文表宣所欲。又羯磨文云。汝等今者欲於我所三說云云。云何將欲名之為欲。乞中置欲。羯磨牒欲。正相符順。不應於此不為動發。若有難云。訪師受戒。此纔見師輙便乞戒。不先致請勿輕慢乎。此言無義。訪師得見先申禮訖。不陳請乞不陳所欲。師為何事。故隨請時便伸所欲。師知所為度量可否。授與不授。聽與不聽。不可聽者遣而去之。若可聽者即令供養淨心行持。令其清淨方就殿堂。於佛像前敷設法座。如法登昇與之而授。爾時不可無言便授。須是受者再覆前欲。云與我授此第二位。唯是臨授登座之時再請令授。故辭少也。如是不可後方動發。由此不可後位方熏成所依也。幽贊之文直不別言後位請文。唯舉前云。若諸菩薩先於菩提發弘願已(此是標舉發願之文)。欲勤修學。於能開授如法請受(此是第二禮足請師。正是表宣所欲之文)。時彼菩薩令求受者生殷淨心(此是第三生殷淨心供養。只是為生淨心。故不別言。意合在此專念長養。此是後段)。為正開授(此是正授)。若其後請乞戒熏依正為急用。云何不言。若云略者。乍可略其稍緩之文。不可略其最要之者。故知即是覆前請意。既同前故更不別言。由此亦知其具足戒只有一處。彼無前來訪師之理。先與其師同處住故。便設法則集眾請乞。故無兩處請師之理。若爾。後位正是相當。云何不取而取初位。答。約處當後。約相當前。但要其初以為正發。雖其後處正當聲聞乞戒之處。然而已乞但是再申。故不用之。故後位中無欲乞字。不假言故。只要引發師之語故。如此之說。諸未從者切希省察。又有難云。前位熏依。其不堪者甚為虗設。今謂無過。有依無戒得加行故。無依有戒可成大失。又有說云。身發防三。語發防四。此不然矣。此是不知支分由誰。識疏明說由期願故。又纂明說身發七支。語亦爾故。彼次又云。語為身表。身為語表。得互相表。又如病等不能動身并語難發。雖從他受亦有無表。不依表生。有勝聖師知他心者。凡悞中者更有云云。恐煩別註。

  章。又解等者。

  下敘異師。五眾同前。近事近住不可亦爾。此師意云。此說出家五眾可爾。近事近住受三歸處。隨師同說。何不彼位亦得表戒。三歸之言同聲說之。示相之言唯師說故。

  章。從師求受等者。

  此文便是破此師義。其義意云。前求請位自發殷重可以立表。隨師言處心便不定。或無記故不可立表。此言不定。但約三性。不言無心。隨師語言非無心故。此即七眾皆從前位立表戒也。有以此文作正義用。說在家者表與無表同時得者不違此文。是其敘異。又次破也。集玄解此為問答文。上問此答亦為不可。問。縱為異解。彼意何以沙彌正學亦許前位。在後亦同。說三歸故。答。彼前已受更不立之。但說戒相。唯師言故。不可立表。此中未諍有心無心。但論立表。有心非表亦不立故。

  章。又自受既不請師等者。

  問。此上標舉自受之者為定何戒。若苾蒭戒。時違瑜伽次前之文。彼文前云。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蒭律儀。何以故。由苾蒭律儀非一切堪受。乃至云云便無軌則。樞要.義燈皆同此說。故成相違。若近事戒。其近事戒如彼經中亦有揀擇。同苾蒭故。若菩薩戒。云何次下復例之云。其菩薩戒准此應知。若所住戒豈唯爾耶。答。准於占察善惡業報差別經說。通於七眾皆許自受。問。豈不與前聖教相違。答。如前聖教說聲聞人入眾之法須要從師。其占察經說其菩薩發菩提心受具足戒。乃至正學皆許自受。故不相違。彼經明說發大心已自誓而受。不發大心即不許故。問。其自受者亦對佛等有乞辭不。若有乞辭如何相狀。又復云何彼五十三次下文云。若自受者唯有意表。若無語言誰熏所依。又菩薩地說自受已。復云啟白請證等。皆如前說。答。若有若無二義卜之。且一義云。其詞亦有云大德處及以僧處云佛菩薩餘詞並同其五十三。為不表師。名唯意表。雖對於佛先已知故。非始表故。又一義云。更別無詞唯作羯磨。初便熏依畢已增長。亦是前後但無別詞。其菩薩地但例已後。啟白請證及以供養。故置等言。非等已前一一皆具。諸說表與無表同時。約期可爾。論念不然。表即從初。無表在末。非一念故。其義深遠不可思議。非宜妄卜。示忻似比自他益之。盜其詳之。

  章。後若現行等者。

  樞要亦云。少多作彼事。便成不善業。成業道處必是表故。

  章。雖生彼家等者。

  瑜伽之文不作縱奪。但是直說。先成不律儀後成業道。今作遣疑。恐疑既成。不律儀者應已成表。以此通之。雖得無表未得成表。未曾作故。先但心故。今准於此。可以瑜伽五十三文辨不律儀配菩薩戒因緣法業。如是四義。其發心者名之為因。次樂忍等者名之為緣。以別於輕無此相故。此略不引樂忍之文。或即此上總名為因。為名利者名之為緣。緣者為也。彼論次云。又於此活命事重。復起心欲樂忍可爾時說不律儀者。又此活命即當彼業。是活業故。即活命中成其法則。名之為法。有軌度故。如是具足彼經四義。名不律儀之重者也。問。云何不律先得無表。答。極麤猛故。初便增長。未至根本不成業道。不得表業。問。若有必不至根本者。招於何果。有無罪耶。答。成別報業。若善不善一切皆爾。

  章。或發祈願者。

  此者有語。次句遣使。後句身業。或亦有語。

  章。是事如是持者。

  無答法言不須有心。

  章。答言能持時得者。

  有答法語必須有心。故知二戒有無心別。問。文雖如是。其理者何。答。從眾僧乞所有羯磨但白眾僧令其聽許。故其受者不須有心。不令聽故。但呼大德僧令聽故。其受戒者。師先己體堪任其戒。只是集眾令印忍故。若菩薩戒創從師受所有羯磨。白受者云。善男子或法弟聽。竟已即問。汝能受持否。答云能受即便得戒。不言能受即不得戒。如何無心。又聲聞戒羯磨文中唯敘來由。其甲(某甲某甲)受具足戒。不言戒相。不牒所持。故通無心。其三聚戒牒三聚故。既是所持。聽之自忖能持即答。故非無心能知於此。

  章。先邀期心今滿足故者。

  此通釋前二種之戒。此中不言有心無心。

  章。眾僧和合此時具故者。

  此釋前來聲聞戒也。此亦不論有心無心。但成末後得戒之理。

  章。雖由前位起業熏種等者。

  此下兩縱。應親問云。前熏種時云何未得。法事竟後既或無心云何猶增。不別縱此一齊奪之。此初二句是縱。前位乞戒之時雖熏所依似合得戒。超次二句先期之下奪之。意云。彼未滿故未得增長。未得無表。今羯磨竟期願滿故。方始得戒。言法事竟時雖無心等者。此縱後位。自羯磨竟至未捨來運運增長。雖或無心或三性心不合增長。復用先期之下奪云。先期願滿而作羯磨。從初念後白羯磨竟。得戒之初乃至未捨亦得增長。不失期故。此通二戒。皆言無心。但明增長。不唯初得直至未捨。故菩薩戒亦通無心。若論初得及羯磨時。與聲聞戒有無心別故不相違。有憑此文說菩薩戒通無心得。謂羯磨時許無心者。不知此文云初念後。不但初念。何證於彼。有將唯識疏文所說無心得戒證三聚戒無心得者。此言非也。彼疏明云。從僧乞得乃至示法云沙彌得。義燈亦只舉云沙彌。何以證此三聚戒耶。彼文定是說聲聞戒。論文正是對小乘故。破色處故。同此前文破小乘處。云或無心或復別緣。非大乘戒。問。何知彼論唯小乘戒。答。彼是對破小乘實色說假色故。小乘無由說三聚戒而對破故。諸不達者其類頗多。

  章。此法事竟時等者。

  羯磨竟已乃至未捨。念念倍增。不拘何戒。皆有異緣及無心故。故無現熏。如何體增。此文不但指初得位。故菩薩戒亦在其內。准文上下只說倍增。無文說有七倍增者。集玄斥云。舊相傳解七倍增者。既文說。理不然也。七支倍倍。非開七倍。

  章。以隨心戒等者。

  舉隨心戒例種無表。言隨未曾得者。念念倍增故是未曾。後念之戒非先有故。佛者不增。後念便舊。名為曾得。

  章。餘戒名得等者。

  周法師解。近合別脫。准定道說。有說。例餘近事戒等。亦唯用增。

  章。十種得戒者。

  此皆說得出家具戒。非說所餘。

  章。相即可爾等者。

  周法師云。據其示相可如彼說。正理即非。如文可知。此意不許有自然得。集玄解云。實理者何。謂即實身從因至果。成自受用解脫道時得勝捨劣。上品無漏別解脫戒自然而得。名為實理。若示相者即化身也。集玄又解作問答文。從今大乘至八地初是問詞也。或說等下是答詞也。問意顯佛非自然得。答意顯佛是自然得。不從佗受名自然得。燈意有爾。此文恐非。今解自然。直不作法果自受者。非此自然不從他受之自然得。佛滅亦有。此者無故。

  章。或有初地即得等者。

  此下所辨並是顯佛。非是新得從前受之。轉至佛位不名自然。

  章。如不定性等者。

  此為舉例便為一事。

  章。此說別受等者。

  通心受者盡形不捨。問。十地位中何有不受。三聚淨戒尚別心受。答。准此所說。解行千差不遮亦有。但盡形受別解脫者。問。與菩提心如何相應。答。發心即遠。行行不定何妨邀期。後後別受不失於菩提心理。如行施等亦隨力故。或隨機教。却是不避頻受之勤。

  章。或無漏心等者。

  周法師云。即無漏心。得受別脫命終不捨。集玄解云。又准義燈定道無表。亦得名為別脫表戒。定道位中動身發語。亦得說有動發思故。

  章。或說生大自宮等者。

  周法師意。此亦不說為自然得。如見諦得。非自然故。與燈意異。別為一解亦無過失。集玄之意。從前皆推至此並名自然而得。一切至此皆轉捨劣新得勝故。今解此意。已前所說皆從前得。不說佛位更有新得。此說亦許佛名新得。其有漏者亦名捨故。捨之別得佛位律儀。或名自然。或非自然。不出前云。不名自然是其本意。

  章。事業漏故者。

  若有可增。不增名捨。佛更無增。不增非捨。

  章。善心念念不萎歇故者。

  雖然不增。不歇非捨。餘位不增是萎歇故。名為捨也。

  章。二見諦得等者。

  了義燈問。別解脫無表。依於動發。思種上立。如入見道。得別解脫戒。既不起身語。依何思立。答。入見道前有期願心動發身語。後入見道依此種立。不爾。即無此從前說有名從他。今詳燈文與此意別。此立比丘何處熏依。誰師誰眾。此文自說未有僧故。應云義燈談後有爾。今此章文說佛初度家族三人舅氏二人。見諦便得不假熏依。問。依何建立。答。宿世萎種。今再令增。或依見道無漏種子。或義燈解依大乘說。約後有僧。有不得者。此依小乘。談初非後。不論種子。問。若依此解。大乘談此五人如何。答。但是示相。

  章。受時未有僧故者。

  此五人時未有僧故。無為受義。

  章。然唯初非後等者。

  准此文意。但初成佛有見諦得。已後有僧必別受故。了義燈說亦有請乞。是已後也。此談無爾。

  章。三善來得者。

  集玄解云。佛命善來苾蒭之時。爾時得戒。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今問大乘熏依等相其義云何。答。准見諦思有作是說。既云願力明知曾熏。梵云耶舍此云稱也。謂此尊者有大名稱。

  章。有說因論等者。

  集玄解云。佛問汝家在何。答三界無家。稱可佛心。未滿二十佛許僧中羯磨受戒。

  章。敬受八法等者。

  大愛道尼一人。餘非。或及眷屬五百。同得已後不得言八法者。佛告阿難。今為女人制八盡形受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者八法。阿難。雖百歲比丘尼。見新受戒比丘應起迎來送去禮拜與敷座令坐。如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受。不得過(一也)。比丘尼不得罵比丘。比丘呵責不應誹謗言破戒見威儀(二也)。比丘尼不應為比丘作舉罪.作憶念.作自恣。不應遮他覔罪。說戒自恣不應呵比丘。比丘應呵(三也)。式沙摩那學戒已。從僧乞受大戒(四也)。比丘尼犯僧殘。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此云折伏貢高我慢(五也)。比丘尼半月從僧乞教授(六也)。比丘尼不得在無僧處夏安居(七也)。比丘夏安居竟。應往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見聞疑罪。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受。不得過(八也。此後三句八法皆有)。

  章。七遣使得者。

  俱舍疏云。此尼端正。恐路有難。不往僧中。僧遣使尼傳法往與授戒。彼便得戒。以尼端正別開此緣。此是遣使。與彼授者無三師等。若自遣使。代受之者即具三師。隨其所應後三所攝。

  章。八持律為第五得者。

  俱舍疏云。邊國僧少。許五人受。要須一人持律羯磨。故云第五。周法師云。此有二解。一云五人皆悉清淨持律。今言第五者。談羯磨人。二云五人皆悉清淨。言持律者為第五人。即知法之人。

  章。六十賢部者。

  集玄解云。部者類也。此六十人並是尊者。耶舍少小朋友聞尊者耶舍歸佛出家遂亦出家。聞三歸時即得其戒。

  章。佛去世無初六種者。

  集玄解云。此文略也。據理合云。無初六種及第十也。不爾。何故下云有三。周法師意。并沙彌戒即有四種。若具足戒但七八九。佛滅已後。三歸依處得沙彌戒。不得大戒。

  章。其沙彌尼等者。

  除尼為一近事中二。共有五眾得戒皆同。並先邀期支條時分。熏依請乞。至三歸竟戒便增長。此言竟者。如前所說第三羯磨竟時得言。更無別語。只是指彼分位之言。今之受者三竟之法。所有語言未知何典。今檢詳察優婆塞戒經中文理。優婆塞戒具有三種。一者三歸。二者五戒。三者六重。第一三歸。彼經自云。受三歸依已是近事。更次進問。於五戒中欲受何戒。汝謂欲受一分.少分.多分.滿分優婆塞戒耶。彼經次云。若言竟說。須彼答竟欲受何分方可與授。名為即說。如此之理。即是授了三歸依後更別問彼支條多少。隨彼所欲方與授之。受三歸依若已都得。何須更問而更與授。故應別作。一家之說。五戒六法沙彌十戒並於牒彼戒條已竟。如十善戒得處而得。今此是約先期問訖三歸都得。亦不相違。彼經次後更有六重優婆塞戒。即十重戒前之六種。更有二十八條輕戒。且如彼經。若以二文和會令一。只恐不順施設之意。且作別部。施設不同機類異故。如是和會亦不相違。然須更撿俱舍論文。今或更解彼與此文其義無別。彼言三歸是優婆塞。即是隨前期願多少並皆已得。然未彰顯。但彼自期欲為說相。須當問之然後方說。故正同也。前解為本。

  章。俱論諍者。

  此句連上。彼第十四更有一說。慈悲護念竟但得三歸不得五戒。上是迦濕彌羅國法師所說。慈悲護念處已發五戒。於自稱戒是鄔波素迦處。更有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殺生等語。然後說云。願尊憶持。慈悲護念。前意大同優婆塞經。

  章。有說為受八戒等者。

  此師只憑文相不同。得戒處別。連環猶如羯磨之勢。不同近事解脫之相。不開全持如阿羅漢。又六法戒。依四分律說白四得。依根本律說白二得。亦是不依三歸而得。其沙彌戒.優婆塞戒皆不異說。應撿諸文。

  章。其心廣故等者。

  全持條多名之為廣。故得戒處不同近事。問。此師沙彌正學如何。答。應同八戒。後更撿文。

  章。有所了別者。

  揀無知者。此當審慮。次下發起期願之心。便是決定。集玄解此為審慮思。今恐此心非未決定。

  章。又於此活命事等者。

  決定思中重復起心。印而希樂。當樂忍時得無表也。有作是說。為動發者。非也。殺生動發豈無身業。

  章。不爾等者。

  此問辭也。兩字直非。兩句徵之。而無表故一句出理。諸無表者要表方成。下二句答。不必當支為表方成。佗表亦成殺無表故。又解此文。上之三句可為審成。此文審成先得無表。大義意云。若不已得無表。爾者何因已名不律儀耶。何以故。無有表業及無無表。雙無此二無有因由為不律儀。故上一無字貫下表遮。或可而字無是及字或是無字。以下兩句為通妨文。外應問云。既得無表。豈未表業。無表必依表業成故。答意如前。

  章。二云等者。

  此解大意。不律儀者從當為名。由有彼根便立彼名。必當為故。

  章。今難若爾等者。

  即以律儀例不律儀。律儀前位不得名故。

  章。既爾律儀等者。

  後師為解先申飜質。律儀亦先有忍樂故。何不先說得無表也。彼有忍樂未得無表。不約善根先名律儀。斯有何失。故云當斧。

  章。後師解云等者。

  既為質已不應斧責。却只歸前無所立義。問。前來妨難終未能免。兩家如何得無妨難。答。前師解云。惡戒易成先得無表。善戒難辦事竟方成。所以不同。後師解云。惡易而毀。當成決定便為方名。善難而讚有可不成。成時方立。故亦有異。問。有此義齊何師為正。答。准樞要意前師為正。有作是說。准纂十三後師為正。說前發心尚為輕故。少多作時名為重故。

  章。處分已後等者。

  此是遣使作殺生等者。事竟方得。問。遣殺羊等。殺猪如何。令施僧食。施餘何若。答。不稱邀期無根本業。以此准知。互用結罪之所以也。不可不忌。

  章。有自然受者。

  集玄解前十種得中自然同此。是義錯也。彼佛滅後不說有爾。此自然受佛滅豈無。須思勿悞。此約無師名為自然。前直約於不作法故。此自然者自作法故。瑜伽自有自受羯磨。

  章。若許自受等者。

  此下並是瑜伽之意。此並約於聲聞之人。若大乘人發大心已。即許自受。如占察經。至正學戒亦許自受。若其菩薩是欲出家。便出家故。聲聞不爾。辨堪不堪。故須從師。

  章。由六因中者。

  一意樂損害。非實心者。二依止損害。身帶病者。三男形損害。謂形沒等。四白法損害。造無間等污尼賊住。五繫屬於佗。國王父母不聽許等。六為護佗故。即變化人。

  章。唯除闕減等者。

  此上是前。六因擇資。此下是後。擇師之文。唯者定義。論文中無。疏義加之。論有又字。阿遮梨耶即軌範師。鄔波拕耶即是和上。有人無解無行亦闕。非唯無有承當之者。其軌範師正要作法。必須有知。與眾一類更要清淨。唯其和尚。二師為諍住清淨戒一句之文。屬上屬下兩師用別。前師眾淨不假言之。後師其師不須清淨。

  章。不知不清淨者。

  知字傳悞。宜為和字。不和師故。不假和故。但和僧也。集玄解云。但見聞疑三根清淨。不知彼師不清淨者。亦即得戒。不從乞故。集玄解云。但從和尚求受。不從和尚乞戒者。非也。求之與乞其義何別。又云。羯磨為和尚者。此亦非也。應說此是得戒和尚。不語者也。亦非親教。

  章。羯磨雖不稱和尚名者。

  問。准彼羯磨稱和尚名。何言不稱和尚名也。羯磨文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此稱三箇受戒人名。下准集玄。有解此中稱和尚名。非也)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某甲(此處方稱和尚之名)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是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是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准此正是稱和尚名。何言不稱。由此集玄解此所言不稱羯磨和尚名也。今解不爾。決定是言。不稱得戒和尚之名。應為答云。於乞戒處不標和尚。但云眾僧。明正乞受在眾僧也。所以和尚不須清淨。言和尚處但是指授。非是於彼乞受戒故。問。言羯磨中何言乞戒。答。羯磨牒前乞戒言故。

  章。而已與彼戒者。

  先已體量已許與授。名已與戒。恐眾不聽。集眾與授。是故不須標和尚也。今世所集。受業和尚雖是當此。然不用之。別立一人而代之也。如親教也。

  章。諸師等者。

  集玄以此三字屬上。遂云字錯。合云須標。今謂屬下。依倚諸師而斷之也。

  章。及菩薩戒者。

  三聚十善或意准前。出家五眾菩薩受者。

  章。令尊重戒等者。

  會彼經文以為一相。非盡理言。

  章。答由二因緣令慚愧增故者。

  慚愧為二。自受無慚。論云。由有二種遠離惡戒。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若於佗處及於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耻。如是於離惡戒受隨護支乃能具足。故從佗受。若有慚正現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慚。是故慚法最為強勝。問。慚愧遍善。何有此相。答。如義燈會。且依一相。自耻必佗。耻佗非自。愧耻佗故。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論云。若有如自所受而深護持。當知所生福德等無差別。次下是前又若起心(云云)之文。

  章。於自佗罪等者。

  此是疏主助意結文。對佗佗責名為佗罪。癈佗自責名為自罪。罪為佗也。餘人不論。若唯自受。不護佗罪。故通佗受。自佗修護是為勝義。

  章。從佗何人等者。

  於從佗中問起兩門。易而不答。應准解云。從師非餘。師謂軌範。及以和尚必須清淨。非不清淨。集玄謂下菩薩地等是答。此者非也。義門別故。下說表非表。不開師淨故。

  章。若自受等者。

  此約無有所表之師名為意表。非無語言。瑜伽自有羯磨文故。四十一云。又諸菩薩欲受菩薩淨戒律儀。若不會遇具足功德補特伽羅。爾時應對如來像前自受菩薩淨戒律儀。應如是受。偏袒有肩。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言。仰啟十方一切諸佛如來。已入大地諸菩薩眾。我今欲於十方世界佛.菩薩所。誓受一切菩薩學處。誓受一切菩薩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普於十方過去一切菩薩今具。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學。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說已應起啟白請證等皆如前說。又准纂疏。於此不遮有心念者。更無語言。唯意表發。故彼文云。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雖云身語亦不表知。問。即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答。有意成表。故此上文不遮心念。彼次下文如前所解。

  章。縱有傍人等者。

  此文通妨。或有發語或唯心念。必有身業。傍有人見何唯意表。以此通之。不對彼故。不為令於傍人知故。不名為表。

  章。或亦有表者。

  意即對前傍人名表。

  章。論說傍邊一人亦無等者。

  此會論文。既通有表豈不違論。唯意表耶。此會大意。我不說云定有傍人亦有傍邊。無一人者。論據於此。都無傍人。一人亦無。云自受者故無表業。但有意表。亦不相違。四字為句。其義甚明。

  章。如今對眾等者。

  其自懺者。雖無其師亦對其眾。非定無人。故有表業。

  章。遠前方便等者。

  此說定道有從佗義。遠從資糧有所教故。近從鄰見佛為說故。言正起者。正能發起是前念也。問。此定道戒既不作法。何須強說從佗受義。答。對法皆言受所引故。不爾如何在彼色攝。

  章。故唯可說等者。

  問。意表何無。答。當念即無。無分別故。望後即有。後有知故。

  章。非同前位等者。

  准此捨戒只是不增。此文甚明。如何惑者。謂與犯別。謂此奪體一齊都無。名為捨也。故應說云。已增之用不可令無。如期盡者。准犯重者。一切皆爾。問。如是犯者與捨何別。答。但中下等許可再增。與捨不同。捨者一向不可重增。只許重受。犯者只是懺訖使增。不重受故。定道隨心相中不言。彼并體捨如身語表。

  章。其身語二表等者。

  有說此下辨相之中辨捨表業。集玄此下為捨緣也。不及前判。此文正同識疏.義燈。但依初念。此必約於一期之初。其初一念為正發故。起已未竟皆是由初。故唯一念。第二念等非正由故。不可取之。若了知此。正發之理必不肯說。三番各初。以一發起後皆同故。亦有說云。至乞字處。至欲字處。如是種種皆由不達正發之理。又有說云。身語各初各防發故。是乃不見互表之文。亦不了知立支因意。並如前說。應解義燈或俱時等。約其身語有俱不俱。若俱不俱皆依初念。俱者易知。其不俱者熏種雖別。其立戒者只要一初。互防發故。如自在前。身立防七語亦如是。如前引纂。恐有說於身語各立。身前語後亦依語立。故作此言。令知後語不依彼立唯依於前。身立七支語先准此。是一期故不可別初。定是初發。一思初故。不可一思有兩初故。又不可說兩動發故。既一動發故唯一初。須說互表文理既明。不可異思。又此文中明說初發身語之處名為表戒。其無表戒依此種立。所有禮足請師之文。正發身語不取何為。若以彼為審慮決定。何固陋哉。若為只是請師之文非熏依者。纂第十三直指唯語發七支云。如發語請師等故。如何不許請師處立。又況後文亦是請故。若云先禮雙足之處已發身業。應已立者。是義不然。彼未是表。心本微故。但是人事先設禮故。表欲之動即用之故。纂雖說云。身發七支如往師所不可在路。熏戒依故。故下等字取在所者。禮敬等業發戒依也。又有只為纔見便乞。事大速易而不許者。此在自情。豈關法軌。又況先申人事已畢。不陳所乞更待何時。若云已乞何要後位蹲跪請者。如前已解臨授再覆。知無退轉更加謙敬而希授也。具如前說。

  章。不由於此定發身語者。

  先已發起是不由此。即義燈云。剎那等起。但是剎那剎那相引起也。

  章。有無三性等者。

  性不同前故不可取。問。三性不定其理如是。如何得有無此思者。答。此前指於第二念後。已後不遮有無心時。或有無字義連三性。只是三性不定之語。又此舉總。意只要於有無善性不定者也。次善只是說善戒故。其不善者念念發故。但說同時。或彼亦初。言同時者。約非兩次亦不云唯。又但談初。已後亦或無心等故。此依後解。

  章。佛即不然等者。

  有說審前捨無表語。有說審前捨表之語。准然字下。後解為勝。近乘捨表。佛不名捨。雖不捨表。然亦不可更發無表。又或合二以為勝義。然字之下別通發表。依此義故言不爾者。雖種不增。現雖剎那。並不名捨。次下審順如是成已。恐疑問云。既佛有表應發無表。故此遮之不假出理。已圓滿故。不更熏故。捨下緣字今疑無用。應是集玄見此緣字。判其身下皆為捨緣。今不如是。如前已解。

  章。瑜伽論云者。

  亦五十三。前四支中其第二支名所學處。今此須通一切學處。四根本外並在此攝。發心棄捨云更不學。名為捨戒。此等既輕犯而不捨。發心棄捨方乃捨戒。發心捨此亦捨根本。以相類故。劣尚然故。三邪戒中學處准此。彼言更寬。淨戒即是根本戒也。或此誓捨亦通根本。雖不曾犯慮犯而捨。下釋略此。

  章。一解云等者。

  只形沒者其戒不捨。沒一生二方捨戒也。故是一緣。

  章。雖知聖人等者。

  自作無形便是無知。故非聖人肯為此事。但見欲損男根之者。方便救護不令損害。名施男根獲大功德。

  章。如凡時得戒後被虫食者。

  阿育王經第八卷說。旃陀羅子已得初果。身有惡病。一切身體為虫所食。口氣臰穢。問。此經是說入見方食。如何為證。答。例臨入見有被食者。或更別有。

  章。虫食之時等者。

  周法師云。說言入見得戒不失。若無其戒如何入見。然有沙彌入見道者。

  章。今言形沒等者。

  此入論文須先一沒其二方生。或沒唯一亦名為沒。舊一不捨。後牒雖此不名為沒。此解約數亦名沒一。

  章。二云等者。

  實有六緣。約類合此為五緣也。有只損形。有只增一。為二緣故。問。如何形沒或生於二即捨於戒。答。准下所解煩惱重故。世俗呼彼此為命根。是人性氣皆由此也。俱舍疏云。所依變者心隨變故。其失改者。舊性便變。移改舊日受戒情性。故捨戒也。

  章。瑜伽第一百等者。

  此下前師難後師也。

  章。比丘轉為尼等者。

  十誦四十。敘佛昔在舍衛國時。爾時有比丘失男根成女形。諸比丘不知云何。是事白佛。佛言。即以先出家受具足戒歲數遣入比丘尼眾中。又有比丘尼失女形得男根。准此。問。二眾戒條既是不等。何不別受。如何持犯。答。根本既同更不重受。受具足中唯根本故。餘但隨學非別受。如是二眾後隨遣入學而持之。犯亦爾也。周法師解。由受戒時諸惡皆斷。是發僧尼二戒。但為佛制持有差別。故轉根持隨得彼戒。僧有不犯尼戒之者。約佛不制。此又前師難後意者。轉尚不失何況只損。故唯二生方乃失矣。

  章。欲入見諦等者。

  三句相連。先牒後非。此即前來虫食形者。

  章。漸命終者。

  此難意云。不至命終先捨其根。戒必先捨。何要命終之一緣也。俱舍論說。四根命終。身命意捨。故先無形。

  章。若爾何故等者。

  此下後師却難前師。六緣不授。第三緣是男根損害。既不許授明知須捨。

  章。必無入見諦等者。

  臨入見諦必不失形。前所引緣是初果故。已入見者捨戒何失。非犯失故。犯失必無。此但由如命終緣故。

  章。亦無漸命終而不捨戒者。

  此意漸死捨形之時便已捨戒。正符前難。次下解之。但無形時便名命終。將死之死亦是死支。故已捨戒。次句復遮。非要命終非要已終方召命終。故無前來先捨難也。問。二緣齊捨亦不須二。答。有未命終失形者。故其一者但彰命終。問。如是只以失形之緣。已諺命終何須別立。答。為棄同分不死之者。有此緣故。若只命終即可廢從。形沒內也。此由別有捨同分者。故須別立棄眾同分。與形沒者可作四句。互寬狹故。

  章。俱舍云等者。

  前雖互斷。此下別斷。前師為勝。將斷先與會釋相違。前說入見有失形者。即初無漏有俱無形。其俱舍說。初無漏根定成十三。不說十二。俱無二形即十二故。信等五根。眼等五根。五受隨一并及命根。既云十三故并男女隨一根也。以此會之是小乘義。大乘加意却除其形。小乘意在過去世故。現定成就無意相也。問。雙瞽絕聾其義云何。答。必無此者更審思之。周師不見五受須一。意根過去却並意根為十三也。集玄解此作前師縱後師文。後師會前所憑。俱舍十三根。文無男女者。是小乘義不可依據。乃牒縱之。後引瑜伽而為奪也。彼十三者。意身命三。除憂四受。並信等五。初無漏根。此言非也。且文不順又根亦差。無眼等四何有四受。

  章。成十九者。

  除三無漏二形之人。無三無漏不說無形。故但二形而乃捨戒。非無形也。

  章。亦有無形故者。

  即前所引阿育王經。

  章。斷善根得等者。

  周抄牒文。得是問字。近一行問。受時二善。捨時誰先。此無答文。或此得字無是捨字。或猶可也。連下標舉分別二捨。周法師解。受別解脫戒而有二心。方便心受斷善方便其戒即捨。生得心受正斷善時其戒方捨。所以然者。斷善但斷生得善根。無義能斷方便善故。必先斷故。所以其戒捨有先後。問。生得心戒如何感果。答。求三乘果名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今恐此言有少未盡有漏方便。豈可不得三界之果。

  章。命終已方捨者。

  後身之上失先戒也。此就一分論中只云棄眾同分。

  章。一起不同分心者。

  誓捨者也。於苾蒭戒論言捨學。樞章名同。近事近住。論章皆言不同分心。樞要亦言捨學處也。名字雖別並是誓願捨之者也。名別所以為苾芻戒。學處多故。

  章。然正法滅等者。

  亦瑜伽文。已得不捨更無新受。所以者何。由於爾時穢劫正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此即六因之一因也。此非五中捨戒之緣。問。若有具戒。如何法滅無傳受人方為滅故。答。雖有具戒。未必解而能傳受故。文雖具戒。意樂不順。不曾作法而捨於戒。不斷善根未是捨緣。雖不傳受其戒亦在。故不相違。

  章。三捨眾同分者。

  此中亦有命終之者。亦有入彼異眾之者。即入外道。

  章。瑜伽論又若等者。

  問。此是辨受。何證不捨。答。既許受得。故定不捨。問。前苾蒭戒云何不同。其正義師形沒不捨而不受故。據其不受合亦捨故。此中不捨即許受故。答。受與不捨。不受與捨。降其一等。若許受者必定不捨。不許受者未必皆捨。如正法滅不許有受。而不捨故。故苾蒭者損形不受而不捨戒。近事損形受而不捨。何以故者。其受初得雖於不捨。其許受者必定不捨。不受理即易之於捨。其不許受不必捨也。又受雖難。捨之復難。所以如此。細思細思。

  章。男女煩惱恒俱行故者。

  恐為過也。二眾並爾。由此雖得近事之戒。不堪承事不名近事。前苾蒭中以此為理。真不許受。

  章。若具受已者。

  此牒具受。次下分持是所問答。

  章。二起不同分心者。

  不滿一日。誓捨者也。周法師云。入外道類。今恐此却是第三中。

  章。一云起不同分心二者。

  是第二故。內有二故。問。樞要只云捨學處者。如何攝二。答。樞依後解亦不相違。故彼次云非斷善法滅。以此准知後解為勝。

  章。以近事戒等者。

  恐外問云何不別開。此下答之。三句為理。意為偏有。日出捨故。所以合此理頗同故。又無闕故。何妨數同。

  章。故知二種為不同分者。

  此結成也。二合為一不同分心。有說二戒不相似故。名不同分。非也。

  章。隱顯影彰者。

  不開為隱。近事中有而顯此也。合之為影。准近事有名之為彰。此無互義。有說互影是為太迷。

  章。如先已起等者。

  恐云時促如何斷善。斷善要先起加行故。此下示之。若約開之故應有四。准此所示不及後解。如何已起斷善加行而得受戒。

  章。上品邪見等者。

  上品邪見已起加行。如何得有上品善心而受戒耶。

  章。起上品纏等者。

  梵語波羅夷。此云佗勝處。此是其罪所招之果。即無間獄名佗勝處。是最劣處。為佗所勝。舉處皆勝獨立此名。若望其罪有財得。名有罪字者亦通依主。不知何緣諸有所說不達此義。但各述於相濫之解。如有說云。持者為佗犯者。為自為佗持勝。有翻此說。又如有云。煩惱為佗。為煩惱勝。此等豈不濫於輕罪。又有說云。准瑜伽論四十一卷。一切犯戒皆為他勝。此言妄也。瑜伽無文如此說故。律抄中之翻波羅夷為不共住。此是錯者。義淨三藏翻佗勝處。同此章文。此言四者是菩薩者。即是十重之中後四。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所以。今略言之。菩薩防心以之為勝。聲聞防身以之為本。語四後一特違菩薩。欲和人故。利一切故。今審毀離故是其重。聲聞要證靈稱自障。故以為重。所餘之罪不及此也。又有處言八重之者。出家菩薩前四後四。又有處言六重罪者。優婆塞戒十中前六。於四本上加不沽酒及說過故。故經稱為優婆塞中芬陀利華。其十重者。通論四眾諸常云爾。故略言之。不同所以及異相狀。後段當述。問。如何是此三品相狀。答。四十末云。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佗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幽讚略此以為三義。數犯四種(一也。取恒犯義)。都無慚愧(二也。取全犯四)。樂犯為德(三也)。以此准知。具三義者名為上品。具二義者名為中品。具一義者便入下品。又准幽讚。次下文云。非一暫行即名為捨。須數須四於一而數。四而非數皆非上品。一數為上。又解於中四而非數一而數者亦名上品。彼意遮於一非數故。別遮之世數一捨者。所便捨全非但捨一。須詳何正。

  章。此同於上者。

  有義上字便目上品。太心急也。應云。指此同上所說苾蒭戒也。下舉所同。要猶取也。取決擇分說苾蒭戒犯重捨也。此舉菩薩同於聲聞。意欲會釋聲聞戒違十輪經。是聲聞戒故。集玄要字屬上而用。謂樞為錯。一時悞也。

  章。上欲梵燒等者。

  此是聲聞。故舉上欲例於餘三。又言慚愧當前一義。亦例餘二。

  章。然不得共住治罸者。

  不得共住即是治罰。雖然治罸同上犯者。而此不捨。

  章。十輪據等者。

  此會二文。言如水火意符膠。添斷為勝仍伸後解。集玄問云。犯重不捨與捨何別。彼自答云。犯者微增。捨者全無。或復雖有防發功能。然全不增。今謂不爾。微增之理出在自情。非本建立。無表之趣若少增長名無表者。何須上品。又其全無及全不增。由失無意乃為進退。諸處皆說。用修舊故應說犯捨必定不增。用皆修舊但犯之者懺已再增。其捨之者不可再增。如是差別不可異求。問。犯有上下。廢有等降。何義不許有分全耶。答。若有微增而防。於何下品易防尚猶不防。不可防於上品者故不同斷善。上善難生而易斷故。上惡難防不可微用而防之也。故用兩同舊而不增。問。如何不增而言修舊。答。已增之用不可無故。已妨之惡不可患故。但不防於已後。惡故不增而舊理在此矣。

  章。又解經中等者。

  下第二解先會經文以歸密意。後方歸論解二乘者不同菩薩。

  章。又菩薩戒等者。

  上雖會文。未會正解大小同異。故置又空。又上會經以為化相。尚可苾蒭同前解故。約經說全為化相故。猶此棄上會經別前。更於實捨亦異前解。故置又字。有作是說。此下菩薩三品皆捨。同於苾蒭。故次文云。亦非上纏。集玄亦字改為上字。意超用文上纏犯失。非上纏犯即不失也。今解此言。菩薩同前但苾蒭異。亦字不差。然須問用亦上非上失與不失是其大意。亦者即是同前解也。翻顯苾蒭不須同前。是要皆捨。如是用文。察其聖意妙之妙矣。

  章。涅槃經云等者。

  下歸詳斷。若全捨者非不解也。故各通於有捨不捨。全捨全非皆不解意。彼師便却解此斷意實說為捨。不了化相亦名亦解。

  章。四緣故捨者。

  初二但是心言有異。並是退捨。菩提心攝。後二雖是本隨不同並佗勝處。亦攝據前不增揀本與隨故。隨中言品。准本亦然。此是初解。一一同前二緣也。所言隨者是同類義。如五無間並皆說有同類罪故。如污母罪是殺父母之同類罪。諸如是等具如瑜伽。今此亦爾。其四種之同類罪名為隨順。問。如何相狀。答。且如邪見謗三寶罪名為根本。其毀壞者是此同類。又如其慳破壞佗施是此同類。如是其餘未能具示。後更撿文。又解本隨或約人說。本作隨助是此二別。

  章。根本勝處等者。

  此第二解。並解前來二緣亦別。無牒此中本隨不同。前二緣中說言其品。即同此中言品者也。即菩薩地且說隨順。如是本四三品皆捨。重於隨故。隨順既輕上品方捨。次下翻成。若不作此品捨不同。如是本隨。輕重何別。捨之寧異。集玄本隨作性遮者。此太踈也。如何遮罪犯而捨戒。今言稍輕亦可爾也。雖輕亦是性罪所攝。亦不入於四十八輕。只是重中分稍輕也。其波羅夷無等降乎。又四十八往往說云便遮罪。非之非矣。謬之謬矣。全不思矣。殊不詳矣。如放火等。交會婬等。有殺生等。破三寶等。豈遮罪也。應強會耶莫廢力也。不改問爾。問。與重何別。答。十重之上所有四義因緣法業。便是與輕不同者也。不爾輕中何不言爾。輕既不言故無四者入於輕中。重具四義招於無間。輕者不爾即招餘獄。具四義者是不律儀。無四義者或是處中。故殺生等。兩下皆有輕重不同。如是且說二十分差別。其餘別相難以具述。如瑜伽論。自讚毀佗輕重皆有。纂自解云。不為名利名為輕罪。是佗勝處。問。為名利者四義何攝。若不攝者應有不盡。答。是活業攝。或是緣中。緣者為也。此解為勝。

  章。又退菩提心等者。

  必先退捨菩提心故。此解為正。

  章。問菩薩地云等者。

  所受既同。捨何不爾。下答大意。相狀雖同其心何異。是故捨緣亦不同也。集玄答下棄字改之以為受字。今解別牒初之一句即不須改。又目所棄亦不須改。集玄又依向下章文改慢為漫。今解慢字運心寬廣時劫長遠。不求疾終名之為慢。如世間說。大海不論杓子香。累劫累生須香了。此豈非是心寬慢乎。又心急者為大器乎。燒著鍋兒欲開謂乎。問。七眾即是菩薩律儀。其相由疑。如何一身受七眾耶。軌則支條形相眾類皆不同故。若約支攝。應說苾蒭具七眾故。縱亦不能。後不重說重受者。違瑜伽故。若七身受。如何一受不重受耶。又羯磨文。受一切戒。一身受一。寧一切耶。何名類耶。別別一切與別七眾。云何別耶。必不契於羯磨之文。一切學處通七眾故。答。應說菩薩所有發心極寬廣故。從今身受盡未來身。其身無量。隨何類身皆持是戒。故如是受。一身受七。菩薩不愧為女身故。知必不唯此一類故。非定不受於女身故。又知有益須受之故。不爾。不應盡未來身更不重受。須思須審。勿悞勿錯。問。十無盡戒盡未來身應具受七。答。彼正是此。不論何身便具七也。不爾。心言不相應故。非迷心故。一身必不能盡未來。

  章。若不受菩薩戒等者。

  集玄等說。此說菩薩別心受者。二時皆捨。菩薩隨類教化眾生。有別受也。或隨聖教導化眾生。須隨別受。前解為本。下章有文。

  章。若生分捨等者。

  集玄解云。生分二字傳寫者悞。按彼論云。若有不捨如是律儀。當知餘生亦得隨轉。非彼捨者。或字不錯。此句先牒。命終之者名生分捨。顯此不捨菩薩戒也。此是彼論四緣捨前。先辨不捨。然後是前四緣捨文。

  章。即出家戒等者。

  樓閣受者。如頓受者期願令盡。未來身者轉為不捨。或直發心百千生者。盡未來者。先期盡形不在此限。

  章。即說多日等者。

  復更准餘。近事近住皆有期願。過無設者。此示別受許如此也。仍令堪文。

  章。別者不得者。

  若非菩薩期願發心。別入不得過無施設。

  章。若起異品者。

  分也。三界九地三世別類並名異分。

  章。由四緣者。

  初一後二即皆全捨。其受戒捨分全不定。

  章。二受戒捨者。

  若有不先發願捨者而便受戒。雖有懺悔不必誓捨。故別為緣。

  章。若暫受戒者。

  明不永捨。期願滿已捨善戒後。不須作惡却成不律順舊意故如是故有得定捨者後引定故。言四業者。集玄改四以為思字。有解身三語一名四。或順現等。

  章。瑜伽說言等者。

  休戒還具亦名未捨永捨故。

  章。不說休戒等者。

  不說休戒相願滿已。於此已後便名永捨不律儀也。

  章。義准期願等者。

  既說捨時有期分限。不遮具者亦有短長。准此捨具隨支別說解脫故。即有一人得律不律二名之者。問。期願盡處是何緣捨。答。是捨之類初緣所攝。願亦攝故。惡願盡處捨願必生。勢相番故。或入處中之第二緣。

  章。三命終捨者。

  勢期盡故。願捨勢故。問。願在多生。命終捨不。答。活命之理但一生故。彼彼不知在多生故。知者作惡不強勝故。或命終攝。至後後中亦死捨故。須詳撿之。

  章。四得定捨者。

  問。得定之時必先具戒。何要此緣說不受戒。無人身故。答。修總報思。不心恒與戒思相應。但要有戒遠依亦得。如先受戒期滿却成不律儀者。如此修定依先戒故捨後不律。故須此緣。又戒有分亦可為依。說全無戒乃至三歸亦無之者。必無人身。此分有戒隨其所應者所未捨。修定捨故。但三歸者雖得善趣不捨不律。依如是戒修定之者捨不律儀。說不律儀乃至亦有引定之者。屠兒廣額示此相也。

  章。有說形沒等者。

  應會瑜伽四緣不盡故此不勝。

  章。又說不然者。

  惡戒難捨此不然。

  章。許此二種等者。

  形沒正義皆不捨戒。二形不捨近事戒故。全分總言皆云不捨。

  章。由六緣捨者。

  初之五緣通善不善。第六一種唯捨善者。或於彼中影顯受戒斷不善者。不爾。此緣在何處攝。

  章。一由受心斷壞等者。

  此是誓捨。第二。期盡。淨信煩惱目善不善。第三。業滿。雖期未盡事竟亦捨。此自業滿。四己施佗所施總壞。無表便捨。

  章。若菩薩戒中等者。

  此中既辨攝善法戒。明知此戒處中所施。問。如是即違前來所說。處中無表有漏為正。攝善法戒通無漏故。答。此中不言。皆為處中。應說除佛及因無漏。彼彼可法非缺少故。在律儀攝。今說其餘少布施等之攝善法。非可法軌。故入處中。由此說於小布施等。由此入前六因辨捨。彼無漏等不可約此六因捨故。

  章。除此即捨者。

  除命終緣。故但有五。

  章。或復加六者。

  亦有限至命終者故。或是於退菩提心有作是說。且言攝善餘二亦有。今謂律儀更何處有。應說善止已在前文六因之內。其饒益戒准此思之。攝善饒益可有二門。或在處中。或在律儀。問。如是三聚亦有相濫。答。若約三聚不名律儀。別建立故。若於律儀不律儀中。於彼律儀有攝善等。施設異故。如是三聚律儀等三定各不同。兩處律儀寬狹有異。若不爾者。前說佛位攝善法戒可法軌故。在律儀攝。如何和會。

  章。七十八指攝事分者。

  彼文自敘契經.調伏.本母。於契經中或四或九.二十九事。於調伏中說其七相。於本母中說十一相。調伏七者。一者宣說受學軌則事故。二者宣說隨順佗勝處事故。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六者宣說出所犯故。七者宣說捨律儀故。所言事者當攝事分。故名為指。然無此言或標名指。

  章。有義身業等者。

  語假尋伺。唯同前解。身既不爾。故復別解。思為業體故通上三。此解為正。許受戒故。上地不造下地業故。其借識者但無記故。

  章。其無漏等者。

  上辨有漏則有兩師。下辨無漏更無別解。

  章。如鼻舌識等者。

  恐外問云。諸佛恒居第四靜慮。上無尋伺何有身語或何有語。隨前兩師為問可知。下舉例答如常可知。

  章。豈彼世尊等者。

  舉果顯因。世尊猶前引而有故。

  章。定是無漏者。

  定有是也。不言唯是故不相違。由前唯曾說於八地無漏別脫。故作此語顯通十地。漸悟地前皆通無漏。受別脫戒通依上地。不遮有漏不須畢解。

  章。盧舍那佛經者。

  即梵網。盧舍說故以為名言。十八梵天者。諸共解云。於前三禪各有三天。第四禪九。除無想外取大自在。遂有問云。其五淨居如何得戒。彼決定性。無發心故。彼自答云。言總意別。或不愚法。許皆受持。或就化相。今謂不爾。如大般若。除五淨居別有十八。前三禪上各加一是其總名。初禪梵天。二禪光天。三禪淨天。三四十二。第四禪六。福生福受及廣果天。上三各別。即是舊三品業者。下更有三。清淨自在大自在。如是成九通為十八。受菩薩戒不相違也。問。雖有此說豈不相違。答。其天有二。大乘小乘各說十八。其四禪各三業報之天大小乘同。已外若依小乘天者。加五淨居及無想天以成十八。此中不用。若依大乘。於前三禪各更加一菩薩之天。總名者是。於第四禪別加三箇菩薩之天。何以故。八地九地十地定生如次。是前所加三天。下地不定只總加一。如次說此十八梵天。言此受得菩薩戒故亦不相違。此出瑜伽論疏所說。諸勿疑謗。

  章。不得別受別脫之戒者。

  此意不許聖者別受。除聖已外有別受者。上但說聖故無別受。但有通受。問。前說十地亦有新受。須是曾已而再受之。其所捨者豈非別受。況彼文云。命終猶捨出家戒故。此說別受。答。彼通下界。此論上界。無出家相心非極厭故無別受。問。通受如何。答。通受之意非一身故。不遮下生。當持之故。復言除者亦除上界。下界即有。此意上凡別受在家。如何不許聖者別受。又解此文初之二句。牒凡無別顯但通受。又次二句明聖有別受別脫者。飜顯凡無除其要也。上界之下釋凡之理。不同聖人不須極厭便許能受。或可聖人通厭三界。厭欲亦有。凡厭現身無欲等境。無極厭心故無別受。此解上界凡唯通受。不許別受。聖道通別。此解稍勝。地前菩薩在家出家不能等行。入地已後許等行故。在家亦許受出家戒。凡夫菩薩通受之者。邀期不唯在一身受。即許受之。別受之者在此身故。無出家相或無欲厭。故無別受。至於近事亦須近事出家眾故。亦厭欲故。亦無此理。

  章。既許欲天等者。

  欲天凡夫即許別受。近事別脫有欲厭故。有所事故。亦非出家。五眾別解通受即得。聖者同前。問。諸聖菩薩如何不受。盡未來際如何有捨。答。如前已解。

  章。但非彼性者。

  如半擇迦雖具彼戒。不得名為近事男女。名非彼性。

  章。故有別脫非菩薩戒者。

  容有彼也不同地獄。無非菩薩之別脫戒。但有菩薩別脫戒故。地獄後解即同鬼傍。有非菩薩別解脫戒。有是菩薩別解脫戒。其說地獄除其無間。有說亦通佛威力故。問。此說五趣皆許受戒。菩薩戒經何無地獄。其變化人是傍生故。答。在乃至中。又解彼約未受戒者即無地獄。此中通說往彼與授。亦通地獄。故不相違。

  章。瑜伽等者。

  近事二緣意樂損害一向不受。第二形活許受彼戒。不名近事亦不遮於畜生等受。故以為證。等取地獄正證地獄之後解來。鬼謗無諍兼正無失。或作通文。

  章。靜慮律儀等者。

  無色界者相從得名。不假異想。

  章。或少分等者。

  隨其伏斷品有多少。

  章。已上並是等者。

  望欲惡故。但遠治之。

  章。略不建立者。

  既言略者明知實有。言色戒者。無表色戒名為色戒。揀於意中無表也。

  章。此從所防假名為色者。

  通釋自名發起破異。既假得名。何防異界大種造也。

  章。法爾靜慮皆能伏非者。

  釋成破意。此言靜慮亦通無色。已約相從得名說故。次下兩句結破可知。集玄等云。此破小乘俱舍所說實大種造。彼既無身故無無表。彼不許有異界造故。

  章。若見道者。

  見道惑也。下言修道亦修道惑。辨此二惑斷治遠分。

  章。唯色六等者。

  此第一解。未至中間并四根本。束惑超人通依此六。若次第人。唯初未至。初根本後皆治遠分。

  章。有義唯修道等者。

  此第二解。通於九地能斷欲惑。所言唯者。揀伏惑超通斷見修即唯五地。今唯斷修即過九地。此亦束惑超人通九次第。同前。

  章。許超初果等者。

  初果上超名超初果。或單讀兩字略標束惑。次下舉自初果之上直取第四。是超中二。此人許依九地斷於欲界惑也。

  章。雖知論文等者。

  對法唯說此依未至。故須會之。彼論約於已上遠分而決定故。但說已上為遠分。治不約已上。容有斷治而說之也。實亦不遮上有遠治。有改遠字為近字者。不得上意。此論前師亦合會釋。說未至故。准此知之。樞要之中唯有後解。無六地者。

  章。明得斷義等者。

  上明依地。下明依身。由有遠分故通三界。斷治唯欲。

  章。不律儀等者。

  先身後繫。

  章。處中等者。

  前有兩解。初唯有漏。後通無漏。彼雖斷初唯有漏正。今此都敘通無漏者。故知二師合任用也。令勿執也。

  章。身語色者等者。

  前來已總辨實表業。此中復別辨二假業。故文不重。又處中內此通無漏。可以通攝故偏言之。其餘二假非無漏故。此惑通佛故通無漏。言二界者是舉總也。或兼變似欲界而說。或因無漏便總辨之。

  章。其表等者。

  等無表色。上是有漏。下舉無漏。下言三界又是舉總。

  章。除律儀善外等者。

  攝善饒益皆是處中。通不通佛可以思之。

  章。唯人趣者。

  但通三州。不通欲天。

  章。或除地獄皆有者。

  前說具戒但是處中。此說律儀不通地獄。故不相違。此於律儀分二解也。集玄總說有無二解。云梵網經不說地獄。故却除之。

  章。不律儀心非勝故者。

  無見惑故。

  章。顯揚論云等者。

  其律儀色合於定道。不言所發。

  章。即三界別解脫者。

  集玄解云。合定道說。或有資糧生彼亦受。

  章。設佛身等者。

  並約防於欲界惡故。

  章。顯揚簡別定道者。

  定道不發。為簡定道亦發者故。但約所防由與合說。故如此也。

  章。殺一國人者。

  下言三國。此隨舉一名之為一。又是滿義。如云滿國。

  章。小乘必有表者。

  次下釋之。正理論云。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詛必動身語。

  章。大乘唯意表業發殺生者。

  牒大乘義。次下為問。唯問色名及造。不問成殺之相。下舉成殺以顯造色。

  章。若不爾者者。

  若非唯以意成殺者云云。彼論分明名意罸故。集玄解云。罸者罪也。今謂治罸。治罸有情。

  章。今解等者。

  兩句之文總舉成殺亦有作具。又次二句亦總想云。約此名色既有殺具必有色名。

  章。非彼論意等。

  此下方明示其色相。先顯論非唯意獨成。須是假佗身語而殺。今得色名。遠從彼也。此直從佗身語名色言唯意者。約自無失。

  章。動身語必有相故者。

  此却番破。小乘說仙自動身語如何相狀。雖云呪詛不見教典。問。如說戒前。有罪不言成故妄語。約何名色。答。由其默故。法師知淨發起法師之身語故。亦遠從彼如仙人意。發起鬼神身語殺也。又解。猶如所止惡色不必現有。亦從為名。今默代語云我清淨。便從彼立。且解更思。

  章。准此二說者。

  有表唯意名為二說。

  章。於中有二者。

  此之科列不是大文。但是別脫。有師資也。

  章。又所逼錄者。

  逼迫記錄。

  章。雖懷恐怖等者。

  恐擯而行。明非實行。又不具行。恒行隨一。故恐擯也。

  章。然後意樂者。

  後字論中是其彼字。或此義為自詐現下。成損害故。

  章。若復有人等者。

  下第二人不名損害。非詐現故。實修行故。

  章。由彼如是無力能故者。

  唯是牒前無力能也。前有論言。雖復出家然無力能供事師長。

  章。所受師長等者。

  此下方舉二所受物。此舉所受師長等物。此物名為供事之業。是自供事之所得故。業如家業。自家物業名之為業。此亦無是信施之物。故下通為淨信所施。

  章。及受純信行等者。

  上受師物。下自受施。此文之下通結難消。由難消故飜折除等。故滅善根。有解退滅信施善根。不及前義。

  章。若扇搋迦及半擇迦者。

  纂云。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欲。樂佗於己為過故。

  章。又半擇迦等者。

  於第二中復有三種。對法有五。生便.半月.嫉妬.灌洒.除去為五。彼生除去當此初後。此二別者。初即一生無男勢用。必定樂佗於己為過。是扇搋迦名半擇迦。第三曾有男根勢用。後時方無。不定樂佗於己為過。或唯扇搋或得二名。其少分中此文有三。此三皆有男根勢用。非扇搋迦。必定樂佗於己為過。名半擇迦。纂云。此中無其灌洒。却開嫉妬以為二種。妬佗於己方自起用。妬佗於他方自起用。其灌洒者。得佗精血方起男用。是嫉妬類不為嫉妬。集玄問云。此中為攝當二形不。答為二解。一云即前嫉妬中攝。二云不攝。然是彼類彼自斷云。後說為正。對法論中說扇搋迦.半擇迦例二形故。今恐此中須要攝之。然在半月男女中攝。此中且舉有時節者類無時者。彼文別例無時節者。

  章。外道賊住者。

  周法師云。外道詐為比丘。名為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受。雖受無戒。處比丘中同布薩者。亦名賊住。集玄解云。詐在比丘欲覓過者名為賊住。

  章。若別異住等者。

  周法師云。犯根本罪懺悔之者名別異住。不懺悔者名不共住。集玄解云。犯僧殘者名別異住。犯波羅夷名不共住。有飜波羅夷為不共住。今謂二名是其二罪。波羅夷者當來果報。罪從果名。不共住者現在治罰。不令與僧共住布薩。既是二罪。不應飜為不共住也。故大乘中無不共住。大乘無此治罸罪故。無眾聚故。通四眾故。俗無此罪。其不共住如今規繩。又此一名更無二相。已懺未懺行相同故。故律本云。如前。後亦如是。故勿分二。又此是說不許受戒。犯僧殘者何預於此。彼雖犯戒猶在眾故。不須受故。應說此言別異住者。是說不肯事出家眾半年之者。或不曾來作勤策者。雖除鬚髮別異住故。是損白法不與受戒。其不共住勿與更授。

  章。若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與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繫屬故。互聽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剝者。為賊所収。若佗所得者。無依倚人為佗所收。與佗劫別。纂云。小夫父母為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覺。論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薗者。

  纂云。即守寺門人。此下正是所護之意。恐謗真實。皆非人故。

  章。得此惡見者。

  憎惡嫌惡。

  章。或有為受者。

  但形損害不損意樂。即許受之。若損意樂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說因緣前已具辨者。

  不為近事。此是論文。前有論云。問。何故此二(扇搋.半擇迦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苾蒭苾蒭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是故彼類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章。不應為受者。

  有作是說。合此授字。今觀頭尾並見資法。合此受字只應為字平聲呼之。為猶作也。不作受者。

  章。應為受具足戒故者。

  論文是說前三類了。通翻應受三類之文。論文只云。當知應受如前所說所有律儀。無其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顯三別相。舉一例餘。為猶作也。不堪為資。

  章。尸羅不清淨等者。

  准此得定必須具戒。問。但不作惡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問。如劫壞時自然得定。及修無想豈先戒耶。答。壞劫初起。亦有菩薩.獨覺令修。先戒十惡便是其戒。其三歸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時須其三歸。無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須強緣。又無佛法名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無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見修無想定。非不防於欲惡見故。不說此思俱時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時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不成人天何況上界。有戒相助隨應成就。人天尊貴若總若別。問。若爾。如何得定防惡。答。可思如前。又隨所應戒防何惡不必全盡。定防所餘。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淺深防也。伏種等故。

  章。更不須重受戒也者。

  問。支條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學故。既非所受根本有異。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學處支。問。沙彌轉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異沙彌故。苾蒭與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時食。若十誦律說六法者。四重為四。第五不得與男子身相觸。謂腕已上。第六不得與男捉手等。謂脫已下。又說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獨在道行。二者不得獨渡河。三者不得觸丈夫。身四者不得與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說白二受。諸律不同隨部異也。前章中說三歸竟時得六法戒者。從沙彌尼十戒而說。以即彼戒更無別故。若各別說。理實羯磨竟時得也。或是一宗。若別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從五戒等者。

  受法別故。須重受也。僧尼互轉受法不別。但學處別。故不重受。此雖重受亦不別熏。戒所依也。沙彌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緣。沙彌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堅為言等者。

  不約三聚。三聚淨戒一齊受七。

  章。若橫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眾不說處中。

  章。若捨之時等者。

  便飜明之。下正是文。斷善命終決定頓捨。誓犯不定。

  章。若烏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眾并說處中全頓。律分漸處中並如前說。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

  此問尼轉為正學者。雖總言七意在四支。為捨不捨。

  章。一云等者。

  下第二解即與前同。此第一解即與前異。但捨具足戒之三支。不捨同者之四支也。問。何意不同。又出理言亦正相違。前所出理體同皆捨。此所出理體同不捨。答。此但約誓捨具定戒。不捨正學。而以為問故作此言。既說不捨正學之戒。此四同彼如何捨耶。前來總相。問。捨不捨既是同體。一齊皆捨。前約體同一齊皆捨。此約體同亦皆不捨。故言正順。下第二解。雖四體同。其相既別。亦捨具七。其正學四尚在故也。准此似說戒所依別前後類說。名同亦得。然須更思。問。前來若問捨正學戒。不說十戒。如何為解。答。無有所以捨六非十。全無別故。不同七支別有三故。問。若只問捨所增如何。答。除四外問亦不遮爾。此約誓捨。隨力為故。前來但問四支體故。即一向答具足六法。捨了三支為六法故。故可為問。可作兩答。須思。問。犯捨如何。答。必定一齊。并五戒等。周法師解。集玄亦解。並云六法具足作法。不同所有四支有捨。不捨六法。沙彌受法無異。定一齊捨。今謂須思受法同別。又若命終犯重必頓。有作是問。如何受時即須三次。及其捨時即有一齊。答。難易不同。如山上下可以思之。今解受時亦有一齊。如三聚戒。此約聲聞力小量狹。故定漸次。問。先受具足後受三聚。其相云何。答。如從六法受具足戒。但加意三并攝善等。餘唯增緣。所有應戒亦盡未來。由再願助令用增故。問。退菩提心捨者云何。答。退歸二乘。存聲聞戒。退歸外道。一切皆無。應皆思審。犯重捨者如歸外道。

  章。解云等者。

  修習在現。或果歸種。一切皆爾。種子成辦現所作故。

  章。以是等者。

  相從得名。以遣殘疑假非此名。亦無過失。隨心家種。隨心家熏。招隨心家習業之果。正相須故。此約超起只是種子。若汎言招。引起名招。亦通現行。不爾。現修要何所用。問。道戒如何。答。約資有漏及變易說。

  章。一云等者。

  此小乘說。仙人亦動唇口等也。既無經教不可為憑。

  章。且如等者。

  舉諸說重。但要意重。即此仙人既歸身語。何名意重。約前只言動唇口等。但結難身。若前曾引云呪詛等。合結難語。

  章。但由仙人等者。

  下解大意。仙人實是無有身語。

  章。若如此等者。

  此下即是覆其後開。合結難云。何得說名無表色耶。但唯無表成相符故。意三無表不須身語。下答直遠從他名色。如前已解。問。何不直遮如無貪等。須說遠從他身語也。答。此須歸於殺生罪故。色支攝故。不同意三。

  章。於中重輕等者。

  四重餘輕。七支如常。在二年內先令知此生愛樂方與授之。非正學戒。已受七支故不相違。

  章。問何故等者。

  此問八上所增之者。次問八合。此開之者。言離錢者。遠離名離。與下共是八上增者。八中無此故以為問。言生像者。眾生像也。更有別解。疑而略引。生即金。像即銀。

  章。問何故等者。

  其八戒者。五戒之上加其三種。不得坐臥高廣大床。不得故往觀聽歌舞作唱。香油塗身。不非時食。沙彌十者。此八之上加前不得捉金銀等。開此故往觀聽歌舞作唱為一。香油塗身為一。離者開也。出家招嫌故開令別。顯要堅也。不總然也。

  章。問通受菩薩戒等者。

  准此問意。受三聚戒亦受定道。約邀期也。

  章。菩薩若起異心等者。

  既名為捨。應名為闕。應名無戒。如何名具隨心戒耶。不可說言盡未來際。是此問意。

  章。答以身中有種子故者。

  具彼種子亦名為具。此種非是本有種子。是新修者。下第二解可生名具。不名為闕。不名失等。有作是說。菩薩通受攝得定道。故有種子及當可成。餘不為例。此即亦是思種子也。談其受時一齊受得。應思問意何問捨已。問。定道在於三聚何攝。答。名律儀故。於律儀中。且言七眾理有十善。及以定道。其近住戒近事兼之。日六是持此八戒故。五條恒持。

  章。功德在故等者。

  此下結答。已修不無。捨者准此。此即便是有修舊用。不爾。不盡捨者如何無表。雖非感果之用。由彼勢力種子感果。感果種子或同或異。其感果種多於無表。無表即但動發思故。

  章。答有二解者。

  准燈判前初文所辨是其處中。更有第三俱不發解。此律不律。故唯二解。善律無由說不發故。

  章。答表即是假等者。

  集玄解云。遠表實心亦名為表。

  章。剎那即感者。

  感是滅字。

  章。是彼種類故也者。

  即是前云從現得名。問。若爾。云何偏名隨心。答。准纂云。如別解脫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新剎那七支不生。名為捨戒。定道自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脫。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隨心。

  章。問菩薩地云等者。

  前得捨中有此問答。大義無別。准此。慢字前是慢字。慢即寬也。慢字已解。不知從何又為何緣重此問答。

  章。若別受者等字。

  別受出家。地前通五。入見但二。并在家二。十地有一。天女身故。於此隨類實爾受捨。其殺生等尚實行故。問。若爾。何故不通七眾。答。可思。此異三聚同受之者。彼必不捨。此有捨者亦有不捨。隨邀期故。集玄一解。自利心受名別受者。此言甚非。應唯說云。別受七眾名為別受。三聚之中通受七眾名為通受。

  章。亦可說言不從表生者。

  生不從表。發色望他。並如前已。意表能發身語。無表即此便是。又前引纂。又有動身令解等者。語示身者。並可准知。

  章。問然十業道等者。

  業道無表二有別者。實種假用二不同也。又有有業無無表者。假雖不感然由修力。又有從實亦說無表能感果者。義燈又云。無表業道無差別者。無表如業。應行蘊攝。攝處既別明假實異。又有別說業為有分熏。亦名為假。別建立故。

  章。大乘既無等者。

  已上立理。此下結問。云何從佗。兩不名色。章文無答。意已如前。既假名色何妨云爾。

  章。成佛有與今不無者。

  周法師云。此學應差須勘餘本。今且義解。其成佛有三字連上。至成佛有應是從他。次下四字牒今不捨。連下為難。如何更受。與猶并也。進第二難名之為與。先有不捨如何自然。

  章。得勝捨劣等者。

  由果初成特說此言。若論新生念念皆爾。由此前中有破小乘自然之得。畢竟但是假說自然。又或約捨有漏之者。新得無漏可別因位。因通無漏不決定故。集立問云。既說自然寧受所引。答却遠從也。今或自然亦名為受。不假作法而領之故。

  章。問如加行心中者。

  加行善心。非生得心。

  章。答加行善惡依生得者。

  此顯生得在於前也。諸生在前。捨之在後。如肉團心先託後捨。後字之下標加行心。所受之戒却捨在於邪見。加行方便却是斷善加行。或後字連上。次以生下示相釋成揀擇之時。已違前來加行善也。翻者違也。勝者雖成。斷之即易。是故纔欲斷善根時。其加行戒已捨之也。由此邪見有其九品。逆次斷於九品善心。上上邪見方可斷於下下善心。故蚊虱等不殺者少。其人類等殺者亦少。

表無表章栖翫記(終)

于時正德五(乙未)十月二十三日一交加點畢。寫本文字紛乱。令他書寫亦有錯濫。故多難知。重得良本應改正矣。

  應理末學沙門 高範(胎生六十一歲)

  享保八年癸卯三月朔日以極樂院新禪院二本一交加點畢。

  諾樂藥師寺報恩院 高範(戒五十七年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