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迟疾历表中数字据历理推算应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应作二十二。行二十,应补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应作十三,行分十二亦应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应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应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应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三百八应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应删。行十七,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五十四应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万应作五百三十万。
行二十四,六百九十万应作六百九十一万。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一千应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应作三十九。行二十,应补「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应作二十一。
八: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三」原误「二」,据宋书改。
九: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令」原误「合」,据宋书改。
一○: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此十字原脱,据算理补。
一一: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四」原误「三」,「三而一」原脱,据算理补正。
一二:测景漏刻中星数表中数字应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应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应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惊蛰,昏中星度「九十一」应作「九十七」,补行分「九」。谷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应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应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十一」。小满,夜漏刻「二十六」应作「三十六」。芒种,夜漏刻「二十五」应作「三十五」。
小暑,昼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应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应作「二」。处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
一三: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如」应作「加」。
一四:伏不尽度「尽」应作「书」。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误「一」,据宋书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误「五」,据宋书改。
一七: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三万」原误「五万」,据宋书改。
一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误「二十七日」,据宋书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误「二十三度」,据宋书改。
二○:迟日行十六分「迟」应作「逆」。
二一: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应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应补「一」字。
二三: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迟」应作「逆」。「二十二分」原误「二十一分」。据宋书改。
第四十三卷 志第十三
历象志中
闰考
月度不足,是生朔虚;天行有馀,是为气盈。盈虚相悬,岁月乃。积而差,寒暑互易,百谷不成,庶政不明。圣人验以斗柄,准以岁星,爰立闰法,信治百官。是故闰正而月正,月正而岁正。岁月既正,颁令考绩,无有不时。国史正岁年以叙事,莫重於此。
辽始徵历梁、唐。入晋之後,奄有帝制,乙未、大明,历法再变。穆宗应历六年,周用显德钦天历;十年,宋用建隆应天历。景宗乾亨四年,宋用乾元历。圣宗统和十九年,宋用仪天历;太平元年,宋用崇天历。道宗清宁十年,宋用明天历;大康元年,宋用奉元历;大安七年,宋用观天历。天祚皇帝乾统六年,宋用纪元历。五代历三变,宋凡八变,辽终始再变。历法不齐,故定朔置闰,时有不同,览者惑焉。作闰考。
年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首缺五闰<一>
太祖神册五年闰
耶律俨
陈大任
天赞二年<二>梁闰
年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首缺五闰<一>
太祖神册五年闰
耶律俨
陈大任
天赞二年<二>梁闰
缺一闰
太宗天显三年闰
俨
六年闰
俨
唐
九年闰
俨
大任
唐
十一年闰
俨
大任
唐
会同二年<三>闰
俨
大任
晋
缺一闰
七年闰
俨
大任
大同元年<四>闰
俨
大任
高丽十年七月
缺再闰
穆宗应历三年
五年闰
俨
大任
八年闰
俨
大任
十一年闰
俨
大任
宋
十三年宋闰
十六年闰
俨
大任
宋
十九年宋闰
景宗保宁四年闰
俨
大任
宋
六年宋闰
九年宋闰
乾亨二年闰
俨
大任
宋
四年宋闰
圣宗统和三年<五>宋闰
六年闰
俨
大任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