黍高下因其地,盖不得与中土同矣。然而辽自初年,农谷充羡,振饥恤难,用不少靳,旁及邻国,沛然有馀,果何道而致其利欤?此无他,劝课得人,规措有法故也。
世之论钱币者,恒患其重滞之难致,鼓铸之弗给也,於是楮币权宜之法兴焉。西北之通舟楫,比之东南,十才一二。辽之方盛,货泉流衍,国用以殷,给戍赏征,赐与亿万,未闻有所谓楮币也,又何道而致其便欤?此无他,旧储新铸,并听民用故也。
孟子曰:「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人力苟至,一夫犹足以胜时灾,况为国乎。以是知善谋国者,有道以制天时、地利之宜,无往而不遂其志。食莫大於谷,货莫大於钱,特志二者,以表辽初用事之臣,亦善裕其国者矣。
※校勘记
一:统和初燕京留守司言统和初原误「乾亨间」。按纪乾亨五年六月改元统和,燕京留守司上言在九月。据改。
二:开奇峰路以通易州贸易按纪在统和七年三月。
三: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按纪,天显元年二月平渤海,非神册初。地理志二,初为渤海铁利郡,太祖建铁利州,开泰七年置为广州。
四:取刘守光所藏钱叁卷一三※校勘记<一三>。
五:刘伸至擢南院枢密使按卷九八刘伸传作枢密副使。
六:群牧蓄息蓄,应作蕃。
七:及即位伐河东下代北郡县按纪,伐河东下代北在唐天复二年,阿保机即位前五年。
八:厥後东丹国岁贡千疋按纪,天显元年二月改渤海国为东丹,贡马规定即在此时,见卷七二义宗倍传。世宗天禄元年以安端主东丹国,已是仅存空名。此叙道宗时东丹贡马,前後淆混。
九:惕德惕德原误「惕隐」,据纪大安十年正月、六月及部族表改。
第六十一卷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刑也者,始於兵而终於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终於礼者也。先王顺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於夏,变色於春,推可知也。
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於刑。国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以掌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寏、细杖及鞭、烙法。
寏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沙里时,奉痕德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着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後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着帐户;
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数详于咸雍制;其馀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後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磬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侅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於重法,闲民使不为变耳。岁癸酉,下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
有辽钦恤之意,见于此。神册六年,克定诸夷,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