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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41页

每月应给折色银米由户部核给,小建扣除。每牛一头,月给豆一升,谷草、羊草各一束。马一匹,豆二升,谷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户部给发。
一西番各寺
顺治八年,河州弘化、显庆寺,各遣番僧贡舍利、铜塔、佛像、番犬及马、驼、氆氇、豹皮、酥油诸物。
十年,西宁瞿昙寺国师贡舍利、藏菩提数珠、琥珀、氆氇、猞猁狲皮、狼皮、狐皮、酥油、马。净宁菩提寺国师,净觉寺国师,慈利寺国师、禅师,延寿寺国师,普法寺国师,吉禅寺禅师,伊尔结寺番僧各进贡方物,与弘化、显庆寺相等自瞿昙至伊尔结止八寺,慈利寺国师、禅师各自为贡,故称九寺。赏给各寺国师、禅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班第僧徒红布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国师加采缎各二,漆鞍各一。禅师暨喇嘛头目加采缎各一,漆鞍各一。贡马者,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贡驼者,每驼给采缎表里各三,绢四。
又西宁西纳演教寺国师贡舍利、琥珀数珠、珊瑚数珠、青金石数珠、菩提数珠、花毯、西域毯、氆氇、腰刀、猞猁狲皮、艾叶豹皮、金钱豹皮、狼皮、狐皮、马、驼、牛、酥油诸物。赏国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一袭,布一,靴袜各一双,加赏银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红缎袈裟一件,缎四,茶千二百斤。其余随贡之番僧采缎表里各一,布各一,靴袜各一双,衣各一件。其马驼之赏,与瞿昙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严、弘化等寺番僧、进贡喇嘛,每名赏给纻丝衣一袭,布一,采缎表里各一,靴袜各一双,茶六十斤。贡马,每匹给纻丝一,绢一,或折银。贡驼之赏,如瞿昙等寺,靴袜皆折银。内惟端严寺加缎一,漆鞍一。其初贡之佛像、铜塔、番犬,后皆免进。
又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都纲进贡,贡物与河州诸寺同。赏都纲金黄丝衣一袭,袈裟一袭,班第等红布夹衣各一袭。所贡马,共给表里缎各四。
十七年,岷州卫圆觉等二十六寺,进贡马、青木香等物。旧有画佛、舍利、珊瑚、枣、酥油、杆里麻、延寿果、雕翎诸物,后皆免进。
康熙二年题准:圆觉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贡,分为四班。圆觉、大崇教、讲堂、刹藏、弘教、洪福等寺为一班。法藏、朝定、藏经、裕竜、三竹、石崖等寺为一班。鲁班、羊圈、永安、广善、昭慈、洪济、广德等寺为一班。崇隆、宝净、写儿朵、赞林、永宁等寺为一班实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则一班入贡。每寺贡马一,青木香二桶。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赏班首番僧头目表缎三,里一,红缎夹衣一袭,袈裟一件,裙一条,靴袜各一双,漆鞍一。各寺头目减表缎一,余皆同。赏小番僧表缎各一,里各一,红布夹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仆从布各四。在部赐燕一次。著为定例。
四年题准:金川寺僧请三年一次进贡。每贡不得过百人,止令八人赴京,余皆留边。
三十九年,庄浪红花堡报恩寺都纲等进贡。除贡物察收,照例赏给外,准其照岷州卫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贡。并令照札萨克喇嘛等例,自备盘费,不给勘合粮单。
四十二年复准:喇嘛等事非紧急,不便给与驿递。报恩寺进贡之期,改为五年一次,贡物随其所办,或力不能来,即交地方官转进,赏赐视岷州诸寺。
四十五年,归化寺国师等三族头目喇嘛进贡,准其所请,照岷州圆觉寺之例,三年一贡。
五十二年,报恩寺都纲迟至十年进贡,缘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贡物,照例察收,所缺贡典,仍令下次补进。
五十七年,圆觉等寺循例进贡外,加马二匹,不给赏。
乾隆八年礼部奏准
陕西、甘肃、洮岷等处番僧请安进贡等事,向由本部具题。但蒙古内外番僧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番僧,嗣后朝贡请安等事,归并理藩院承办。
自是本院将陕、甘、洮岷各寺一应番僧朝贡、贡物、贡期、燕赉,悉照礼部定例办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岁牛二,犙牛三岁牛一。以五论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其旗内大员设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设誓。
又定:凡犯罪应罚,称无牲畜者,令佐领或于佐领内择一人设誓。后有隐瞒发觉者,仍将其牲畜罚取,设誓之人罚一九。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理旗务台吉不令设誓,于其旗台吉、塔布囊内,择令一人设誓。
又定:凡罪罚牲畜少一数者,鞭二十五,二数鞭五十,三数鞭七十五,四数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罚牲畜,交该盟长札萨克等照数追取,赏给旗内实心效力之人,仍将赏过牲畜报部察核。
又定:受犯人所罚牲畜者,其札萨克使人取牛一,被罚牲畜人之札萨克使人,于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又定:凡取罚牲畜,本主计九数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于所罚牲畜内,取一半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