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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6页

,御史台呈:广东廉访司申,尸帐上预标正犯干犯名色,事有窒碍。中书下刑部议:今后凡检尸伤,若致命伤痕无差,行凶人等审问无疑者,于正犯人下画字。事情未定,首从未分,止行凶或被告人画字。行凶人在逃,尸亲未到者,听将元检尸帐权且入卷关防,后获正贼,召到尸亲,至日画字给付,庶不差池。都省准呈。
  检尸法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月日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一、仰面 顶心 偏左偏右 顖门 额颅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两眼双睛 两腮颊 两耳 耳轮 耳重 耳窍 鼻梁 鼻准 两窍 人中 上下唇吻上下牙齿舌 颔颏 咽喉 食气颡 两血盆骨 两肩甲 两腋胑 两■〈月合〉膊 两■〈月曲〉瞅 两手腕 两手心 十指 十指肚 十指甲缝 胸膛 两乳心坎 肚腹 两肋 两胁 脐肚两胯 【男子茎物、肾囊,妇人阴户。】 两腿两膝 两肷肋 两脚腕 两脚面 十趾 十趾甲(缺图)
  一、合面 脑后 发际 耳根 项 【项,原文作顶,据《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之五《诸杀二检验》相应文字改。】  颈 两臂膊 两肐肘 两手腕 两手背 十指 十指甲 脊背 脊膂 两后肋 两后胁 腰眼 两臀谷道 两腿 两■〈月曲〉瞅 两腿肚两脚踝 两脚跟 两脚心 十趾 十趾肚 十趾甲缝(缺图)
  一、对众定验得某人委因 致命。
  【此处,《无冤录》、《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相应文字多一检尸人等五字。】 正犯人某 干犯人某 干证人某 地邻人某 主首某 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因,中间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揑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词,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司吏某押 首领官某押 检尸官某押
  大德八年三月 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归德府申,切见各处有司,不以人命为重,凡有告殴伤身死者,不行随即飞申检验。初验官司虽有申到尸状,复检官司不能即到尸前,以致尸已发变,不能复检。既见复检官司不能复检,初检官吏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烧自伤残害身死,中间别无堪信显迹,必须追究,往来补答扣换,州县司吏通行揑合,虚套元告词因,啜赚元告绝词文状。不唯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冤何由得雪?本省 【省,原文作着,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看详:检验尸伤,或受差过时不发,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不亲临,亲 【亲,《无冤录》相应文字作或。】 承他处官司请官检验,或有司可那而称阙,或应牒邻近而牒远者,或因验而不验,或不明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或漏露所验事状,或将初检尸状与复检官司扶同检验等事,情弊纷纭,不能概举。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间又据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抚呈亦为此事,奉都堂钧旨,送刑部议拟连呈。奉此,本部议得:检验尸伤,已有例程。近年以来,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发变,及不亲监视,转委公吏行人,与复检官司递相扶同,装揑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拟合设法关防。若依奉使宣抚所言,似为缕细。本部今参酌定立尸帐,图画尸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样板印,编立字号勘合,用印钤记,发下州县置簿封收。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即元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验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 【明,原文作朗,据《无冤录》相应文字改。】 子细检验,指说沿尸应有伤损,即于元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深浅各各分数,定执端的要害致命根因,检尸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给付苦主,一幅黏连入卷,一幅申连本管上司。仍取苦主并听检一干人等,连名甘结,依式备细开写,当日保结回报,明白称说各处相离里路,承发检验日时,飞申本管上司。其覆检官吏依上覆检了毕,亦将尸帐一幅给付苦主,一幅入卷,一幅申报上司。如有违慢,或牒到而不受,致令尸变者,正官决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决四十七下。其不亲临监视,转委公吏检验,并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定执致命因依不明,或初复官吏相见符同尸状者,正官取招量事轻重断罪黜降,首领官吏各决五十七下罢役,仵作行人决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论,任满于解由内开写。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司属申报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检举,但有违犯,依上究问。若因循不行驳问者,罪及推官。无推官者,掌司首领官提调廉访司职,在提刑所在定处,先行取会干碍人命事目,详加照刷元置文簿卷宗体问,若有似此违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轻重理断,庶望少革前弊。存 【存,《无冤录》相应文字作如。】 蒙准呈,遍行照会相应。今将定拟尸帐凶身式样在前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今将尸帐式样录连在前,除外合行移咨,请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