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成案。4
清朝的刑部有“直省刑名总汇”之称是六部中职官最多的(407人)一个部所属有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律例馆、督捕司、提牢厅、减等处等下属机构。“说帖”属于刑部档案的一种通俗而言它类似于中央三法司对地方呈报的重罪案件(清代案件审断采取分级管辖)所拟的意见书。刑部对它的定义是“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及刑部堂司酌定准驳各案”(《刑部说帖各省通行成案摘要抄存》凡例)
案件无论准、驳皆须由律例馆抄录存查。其主要用途有二:一是大修律例时作重要参考其中的一部分纂入为例;二是未经著为定例的部分存馆备查。由于“说帖非颁行者可比不可遽作成案声叙引以辩驳也”。(《刑部说帖抄存》凡例)就是说“说帖”不能在审断案件时引用比附判决。“说帖”的产生是这样的。全国各直省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据道光时江西道御史奏称每年各省题、咨案件“约有数万”见《刑案汇览》“讲读律令”2页下)
按省区分由各司复核原审。各司在审核该管地区题、咨案件后拟具说帖呈刑部会堂以求准驳。若刑部会堂认为该案“例无专条情节疑似”即将各司拟定的说帖批交律例馆覆核。律例馆对该案核查后再拟具说帖呈交刑部会堂酌夺再行交司照办。所有这些说帖的原件皆装订成册归入刑部档案。鲍书芸看到的刑部说帖始自乾隆四十九年至编辑《刑案汇览》时已逾五十年因此保存在刑部的说帖“愈积愈多”“其中有今昔情形不同及初无定例后有专条者有案情重叠并先后所论不同者”这些说帖按年汇册但没有分门别类难以检阅。鲍书芸编辑《刑案汇览》一书时做了大量工作将“说帖与现行条例逐加详核析异归同删繁就简”共计集入乾隆四十九年至道光十三年间的说帖达二千八百余件约占《刑案汇览》全书的十分之四。5
比较而言“通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刑部对它的解释是:“各直隶省通行系律例内所未备载或因时制宜或随地立法或钦奉谕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办理者也。”乾隆九年对“通行”颁行于各直省地方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它的时效性甚至要比“例”强即“倘遇案仍引用旧例必犯部驳”。(《刑部说帖抄存》凡例)这说明它是地方法司办案时必须参考的法律依据对地方刑司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它与“说帖”的显著区别。与“说帖”相同的是“通行”中的一部分也在律例馆修例时作为新例编入《大清律例》中(这部分《刑案汇览》没有收入)。而未编入刑法典的“通行”因为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也在一段时间将其编辑成册作为判案的依据。如自乾隆元年至嘉庆十四年的通行即由江苏臬司刊印。收入《刑案汇览》这一时期的通行即来自江苏通行刊本。嘉庆十五年以后编入《刑案汇览》的通行则直接“照刑部原稿汇录”。总计集入《刑案汇览》的通行达六百余件。辑入《刑案汇览》的另一主体部分是“成案”。如前所述成案在律例不相吻合的条件下被赋予法律效力因此在断案引征时有法理依据。这也是清人极为重视成案的原因。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律例如古方本草办案如临症行医。徒读律(例)而不知办案恐死于句下未能通用。”(《入幕须知?
赘言十则》)强调一个出色的刑名师爷必须熟悉成案。成案的作用“非第为引证比附之取资也”有时可以认为是“用刑之圭臬也”(《驳案新编》卷首)。道光十三年李逢辰辑写的《比引成案新编》序中即说:“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经通行之案不准混行牵引然衡情断狱律无正条准援他律例比附。”“成案”作为判例的一种是指比照判决之案《刑案汇6
览》“凡例”解释曰:“成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因此整理、编辑成案的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据鲍书芸称这些成案曾于道光三年进行一次详细的核查当时按各司底簿逐细检查自嘉庆十八年起至道光三年止得1900
余案。编辑《刑案汇览》时将其中“定有专例各案”予以删除后集入《刑案汇览》的共1400余件。由于成案辞语简略编入《刑案汇览》时“悉照清查时原底集录并无增损”这不但使我们了解比附判决的结果而且详细掌握了其过程。成案在《刑案汇览》全书中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刑案汇览》刊行后祝庆祺又辑《续增刑案汇览》16
卷所辑说帖、成案、通行等案计1670多件收案时间接续前书。分类方法仍按前书即按照《大清律例》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诸律进行分组编纂。其后又有潘文舫等所辑《新增刑案汇览》16卷辑入道光二十二年至光绪十一年间经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291件。以上三种《汇览》除各有单行刊本外有几个合刊版本较好的是光绪十九年上海鸿文书局版。此外又有光绪十四年上海图书集成局仿袖珍版以及台湾成文出版社据上海仿袖珍版的影印本。《刑案汇览》合刊本共收案例7600多件大体反映了清中后期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审判制度的嬗变对以案代例的变化也有相当反映因此历来为治法史者所重。早在1961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两位著名汉学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和克拉伦斯?莫里斯(C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