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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案汇览三编-清-祝庆祺-第558页

997年版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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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引案附例上下其手”的情况仍司空见惯。甚至习幕的刑名师爷皆从熟悉成案入手而不读律例(张廷骧《入幕须知?赘言十则》)
这也是乾隆后期尤其是嘉道时期刑案之类书籍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在《刑案汇览》问世前后已有几十种这种书籍行世。比较重要的有《刑部说帖》(有嘉庆十六年、道光五年、十一年、十三年、十四年等多种版本计186卷、册)、《秋审比较条款》(乾隆四十九年本)、《驳案新编》(乾隆四十六年全士潮等刊印本)、《成案备考》(嘉庆十三年沈廷瑛原刻本)、《成案质疑》(洪弘等辑80
册乾隆十一年刊本)、《成案续编》(乾隆二十年刊本、19册)、《成案续编二刻》(乾隆二十八年刊本、10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32卷许?等辑道光十四年刊本)、李馥堂辑《两歧成案新编》(2卷道光十三年刊本)、《加减成案新编》等等。在清中后期相继刊行的刑案之类汇编中由鲍书芸参订、祝庆祺辑成的《刑案汇览》一书以其资料源自档案、内容精良、案件收录多、时间跨度长而备受推重。按照鲍书芸所说此书“胪陈案以为依据征说帖以为要归一切谨按通行无不备具”。(《刑案汇览序》)这大体概括了构成本书的主要案源及内容即主要辑入的是说帖、通行、成案。4
清朝的刑部有“直省刑名总汇”之称是六部中职官最多的(407人)一个部所属有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律例馆、督捕司、提牢厅、减等处等下属机构。“说帖”属于刑部档案的一种通俗而言它类似于中央三法司对地方呈报的重罪案件(清代案件审断采取分级管辖)所拟的意见书。刑部对它的定义是“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及刑部堂司酌定准驳各案”(《刑部说帖各省通行成案摘要抄存》凡例)
案件无论准、驳皆须由律例馆抄录存查。其主要用途有二:一是大修律例时作重要参考其中的一部分纂入为例;二是未经著为定例的部分存馆备查。由于“说帖非颁行者可比不可遽作成案声叙引以辩驳也”。(《刑部说帖抄存》凡例)就是说“说帖”不能在审断案件时引用比附判决。“说帖”的产生是这样的。全国各直省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据道光时江西道御史奏称每年各省题、咨案件“约有数万”见《刑案汇览》“讲读律令”2页下)
按省区分由各司复核原审。各司在审核该管地区题、咨案件后拟具说帖呈刑部会堂以求准驳。若刑部会堂认为该案“例无专条情节疑似”即将各司拟定的说帖批交律例馆覆核。律例馆对该案核查后再拟具说帖呈交刑部会堂酌夺再行交司照办。所有这些说帖的原件皆装订成册归入刑部档案。鲍书芸看到的刑部说帖始自乾隆四十九年至编辑《刑案汇览》时已逾五十年因此保存在刑部的说帖“愈积愈多”“其中有今昔情形不同及初无定例后有专条者有案情重叠并先后所论不同者”这些说帖按年汇册但没有分门别类难以检阅。鲍书芸编辑《刑案汇览》一书时做了大量工作将“说帖与现行条例逐加详核析异归同删繁就简”共计集入乾隆四十九年至道光十三年间的说帖达二千八百余件约占《刑案汇览》全书的十分之四。5
比较而言“通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刑部对它的解释是:“各直隶省通行系律例内所未备载或因时制宜或随地立法或钦奉谕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办理者也。”乾隆九年对“通行”颁行于各直省地方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它的时效性甚至要比“例”强即“倘遇案仍引用旧例必犯部驳”。(《刑部说帖抄存》凡例)这说明它是地方法司办案时必须参考的法律依据对地方刑司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它与“说帖”的显著区别。与“说帖”相同的是“通行”中的一部分也在律例馆修例时作为新例编入《大清律例》中(这部分《刑案汇览》没有收入)。而未编入刑法典的“通行”因为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也在一段时间将其编辑成册作为判案的依据。如自乾隆元年至嘉庆十四年的通行即由江苏臬司刊印。收入《刑案汇览》这一时期的通行即来自江苏通行刊本。嘉庆十五年以后编入《刑案汇览》的通行则直接“照刑部原稿汇录”。总计集入《刑案汇览》的通行达六百余件。辑入《刑案汇览》的另一主体部分是“成案”。如前所述成案在律例不相吻合的条件下被赋予法律效力因此在断案引征时有法理依据。这也是清人极为重视成案的原因。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律例如古方本草办案如临症行医。徒读律(例)而不知办案恐死于句下未能通用。”(《入幕须知?
赘言十则》)强调一个出色的刑名师爷必须熟悉成案。成案的作用“非第为引证比附之取资也”有时可以认为是“用刑之圭臬也”(《驳案新编》卷首)。道光十三年李逢辰辑写的《比引成案新编》序中即说:“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经通行之案不准混行牵引然衡情断狱律无正条准援他律例比附。”“成案”作为判例的一种是指比照判决之案《刑案汇6
览》“凡例”解释曰:“成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因此整理、编辑成案的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据鲍书芸称这些成案曾于道光三年进行一次详细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