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奏。其年二月。御史中丞高元裕奏。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未就食之前。时有称疾。便请先出。请自今。合候对官。遇延英开日。有事要与宰臣商量者。即请拜食后先出。仍事须前牒台司。或年齿衰迟。不任每度就食者。量许三度仗下后先出。其余官不在此限。如违。请每月终。一度具名闻奏。依奏。
百官奏事
旧制。六品以下官奏事。皆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事。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称官号。
贞观四年五月五日。上谓房元龄等曰。君于臣子。情亦无别。前如晦亡。朕为不视事数日。恻怆之。今任瑰亡。岂有内外殊异。所司不进状。乃对仗便奏。此岂识朕意。如朕子弟。不幸死亡。公等可如此奏耶。今日后不得如此。
永徽二年十二月诏。五品以上上封事。不能进。听仗下面奏。
景龙二年二月七日敕。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若有秘密。未应扬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至开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诏。比来百司及诏使奏陈。皆待仗下。颇乖公道。须有革正。自今以后。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对仗。如文书浩大。理文杂着。仍先进状。其太史官。自依旧例。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对仗公言。比日以来。多仗下独奏。宜申明旧制。告语令知。如缘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奏者。听仗下奏。
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陈奏听。其余常务。并令进状。
兴元元年九月。上谓宰臣曰。近者朝官谏言。都不陈奏。时之利病。何以知之。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常令朝官三两人。面奏时政得失。庶有宏益。
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元日朝贺奏事。户部尚书司天监奏。开元礼。并令于横班。同群官拜讫。然后依次奏事。自后并未拜以前。先就阶上立奏。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阙仪。今请依开元礼。户部尚书以上。于南班再拜讫。便随上公升于阶。就东向位立。准仪注奏事。以补旧仪。可之。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咨议高宏本。正衙奏事。自理逋债。因下敕曰。比来百官。每于正衙奏事。至于移时。为弊亦甚。自今以后。不须于正衙奏事。如要陈奏者。并于延英进状请对。正衙奏事。不易之制。贞观之间。孜孜治道。讲陈政事。其后正衙奏御。凡在列位。无不上达。今宏本自理。罪之可也。因人而废其事。不可。
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无例。昨者。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迥出班位。缘非弹奏本条。未敢举勘。起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合守进状常例。有违。即请奏弹。从之。会昌元年六月敕。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不得更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要机。事关密切。不在此例。
亲王及朝臣行立位
贞观十二年正月十五日。礼部尚书王珪奏。言三品以上。遇亲王于途。皆降乘。违法申敬。有乖仪注。上曰。卿辈皆自崇贵。卑我儿子乎。特进魏征进曰。自古迄兹。亲王班在三公之下。今三品皆天子列卿。乃八座之长。为王降乘。非王所宜当也。求诸故事。则无可凭。行之于今。又乖国宪。上曰。国家所以立太子者。拟以为君也。然则人之修短。不在老幼。设无太子。则母弟次立。以此而言。安得轻我子者。征又曰。殷家尚质。有兄终弟及之义。自周以降。立嫡以长。所以绝庶孽之窥窬。塞祸乱之源本。为国者宜知所慎。于是。遂可珪奏。
开元六年八月一日。右散骑常侍褚无量上疏曰。臣谨详诸史氏。案以礼经。有亲亲之义。尊尊之道。所以重王室。敬耆年。今陛下缵旧惟新。睦亲尚齿。朝仪品列。宜更申明。至若命以嗣主。用崇主祭。养夫国老。盖在乞言。会于朝班。合从上列。准令嗣王正一品。今乃居庶官之次。颇为闲杂。须有甄明。臣伏见开府仪同三司。在三品前立。望请嗣王。亦与开府同行。诸致仕官。各于本司之上。则重亲尚齿。典礼式存。五日敕。九族既睦。百官有序。至于班列。宜当分位。嗣王实光于主祭。国老有贵于乞言。比在朝仪。尚为闲杂。非所谓睦亲敦旧之义也。嗣王宜与开府仪同三司等致仕官。各居本司之上。用永为例程。
七年八月敕。诸王入朝。及别恩。近至朝参日未入。闲于便近处坐。仍令所司陈设。
建中元年十一月诏。亲王出合就本列。至贞元三年七月诏。宗庙尚爵。朝廷尚官。今嗣郡王。爵虽居高。官或在下。列于上官之上。非制也。至四年七月敕。自今以后。嗣郡王列于本官之下也。
贞元二年十月九日。御史台奏。每有庆贺。及须上表。并合上公行之。如无上公。即尚书令仆以下行之。其嗣王合随宗正。若有班立。位合依三品。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敕。今后嗣郡王列于官班之上。庶子宜在卿之上。
文武百官朝谒班序
贞元二年六月。御史中丞窦参奏。起今以后。班七人以上。同日不到者。请具名闻奏。从之。其年九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