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有死者。
干符三年。雄州奏。自六月地震。至七月不止。压伤人甚众。
日蚀
高祖朝四。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四年八月丙戌朔。六年十二月壬寅朔。九年十月丙辰朔。
太宗朝十五。 贞观元年闰三月癸丑朔。九月庚戌朔。二年三月戊申朔。七月乙巳朔。三年八月己巳朔。四年正月丁卯朔。六年正月乙卯朔。九年闰四月丁卯朔。十一年三月丙戌朔。十二年闰二月庚辰朔。十三年八月辛未朔。十七年六月己卯朔。十八年十月辛丑朔。二十年闰三月癸巳朔。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
高宗朝十二。 显庆五年六月庚午朔。干封二年八月己丑朔。总章二年六月戊申朔。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二年十一月甲午朔。三年十一月戊子朔。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调露二年四月乙巳朔。十一月壬寅朔。开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十一月庚申朔。
天后朝十三。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四年六月丁亥朔。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长寿元年九月丁亥朔。三年九月壬午朔。延载元年九月壬午朔。证圣元年二月己酉朔。圣历三年五月乙酉朔。久视元年五月己酉朔。长安二年九月乙丑朔。三年三月壬戌朔。九月庚寅朔。
中宗朝二。 神龙三年六月丁卯朔。景龙元年十二月乙丑朔。
睿宗朝一。 太极元年二月丁卯朔。
元宗朝十七。 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开元三年七月庚辰朔。六年五月乙丑朔。七年五月己丑朔。九年五月乙巳朔。十二年闰十月壬辰朔。十七年十月丙午朔。二十年二月癸酉朔。八月辛未朔。二十一年十月己丑朔。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二十三年闰十一月壬午朔。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天宝元年七月癸卯朔。五载五月壬子朔。十二载六月乙丑朔。
肃宗朝二。 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蚀既。大星皆见。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
代宗朝二。 大历三年三月己巳朔。四年正月庚午朔。
德宗朝七。 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日有蚀之。有司奏。准礼。请伐鼓于社。未许。太常卿董晋奏曰。伐鼓于社。所以责群阴助阳光也。所宣诏命。不合经义。奏请不报。竟不伐鼓。六年正月戊戌朔。先是。有司奏。元日太阳亏。遂罢朝会。至时不蚀。百寮称贺。七年六月庚寅朔。先是。司天监奏。是日太阳亏。至时。以阴云不见。百寮称贺。八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蚀之。上不视朝。司天监徐承嗣奏。据历数。合蚀八分。今退蚀三分。计减强半。准古。君盛明则阴匿而潜退。请宣示朝廷。编诸史册。诏付所司。十年三月壬寅。司天奏。四月癸卯朔。太阳亏。巳后五刻。蚀既。未后五刻复满者。旧例合宣行。太常博士姜公复状奏。准开元礼。太阳亏。皇帝不视事。其朝会合停。敕旨。依奏。至时。阴云不见。百官表贺。十二年八月乙未朔。十七年五月壬戌朔。
宪宗朝五。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上谓宰臣曰。昨太史奏。太阳亏。及朔日上。瞻如言皆验。其故何也。又素服救日之仪。有何所凭。李吉甫对曰。日月运行。迟速不齐。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余。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余。率二十九日半而与日会。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异。或进或退。若晦朔之交。又南北同道。即日为月之所掩。故有薄蚀之变。虽自然常数。可以推步。然日为阳精。人君之象。若君行有缓急。即日为之迟速。稍逾常制。为月所掩。即阴侵于阳。亦犹人君。行或失中。应感所致。故礼记云。男教不修。阳事不得。谪见于天。日为之蚀。妇顺不修。阴事不得。谪见于天。月为之蚀。古者。日蚀则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职。月蚀则后素服。而修六宫之职。所以惧天戒。自省惕也。君人者。居物之上。易为骄盈。故圣人制礼。务干恭兢惕。以奉顺天道。苟德大备。则天人合应。百福来臻。陛下恭已向明。日慎一日。又顾忧天谴。则圣德益固。升平何远。伏望长保睿志。以永无疆之休。臣等不胜欢幸之至。因与同列称贺。上深然其言。谓吉甫等曰。书传皆言天人交感。妖详应德。盖如卿说。且素服救日。乃自贬之旨。朕自维不德。实惧有以致谴咎。载深兢惕。卿等当悉心务理。匡我不逮也。十年八月己亥朔。十三年六月壬子朔。
穆宗朝一。 长庆二年三月。大礼院奏。四月一日太阳亏。准开元礼。其日废务。皇帝不视事。居数日。上谓户部尚书韦绶曰。灾可禳。福可祷乎。对曰。可以德禳。宋景公善言。而罚星为之退舍是也。福不可以求致。故汉文帝于祠祀。命有司敬而不祈。用能变已成之灾。享自致之福。着于史传。其理甚明。今人或不慎行。以祈灾销。媚于神而冀福至。神苟有知。当因致谴。上深然其言。
文宗朝三。 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开成元年正月丙辰朔。二年十二月庚寅朔。司天奏。是日太阳亏。至时。阴雪不见。
武宗朝四。 会昌三年二月庚申朔。四年三月甲寅朔。五年七月丙午朔。六年十二月戊辰朔。
宣宗朝一。 大中二年五月己未朔。
昭宗朝一。 天佑元年十月辛卯朔。蚀在心宿初度十五分之三。
哀帝朝一。 天佑三年四月癸未朔。蚀在毕十二度。属赵分。太常礼院奏。准故事。伐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