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鸾台。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门下省。开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为黄门省。五年九月六日。仍改门下省。至今不改。
中书省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曰内书省。三年三月十日。改为中书省。龙朔二年。改为西台。咸亨初。复为中书省。光宅元年。改为凤阁。神龙中。复为中书省。开元元年。改为紫微省。五年。复为中书省。故事。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立后建嫡。封树藩屏。宠命尊贤。临轩备礼则用之。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恩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贤赞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敕。谓御画发敕日也。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处流以下罪。用库物五百段。钱二百千。仓粮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马五十匹。牛五十头。羊五百口以上。则用之。五曰敕旨。谓百司承旨。而为程序。奏事请施行者。六曰论事敕书。慰谕公卿。诫约臣下。则用之。七曰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也。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旧制。册书诏敕。总名曰诏。天授元年。避讳改诏曰制。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谓祭祀之支度国用。授六品以下官。断流以下罪。及除免官爵者。并为奏抄。二曰奏弹。谓御史纠劾百司不法之事也。三曰露布。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闻奏焉。四曰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五曰表。六曰状。皆省署申覆而施行焉。覆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署讫。送尚书省施行者。武德三年。高祖尝有敕。而中书门下不时宣行。高祖责其迟由。内史令萧瑀曰。臣大业之日。见内史宣敕。或前后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谓易虽在前。难必在后。臣在中书日久。备见其事。今皇阶初构。事涉安危。若远方有疑。恐失机会。比每授一敕。臣必审勘。使与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迟晚之愆。实由于此。高祖曰。卿能用心若此。我有何忧。
贞观元年。上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唯唯相尚。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署敕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已后。诏敕疑有不稳。必须执之。
圣历三年四月三日。敕赐物。中书门下省官。正三品准二品。四品准三品。
其年四月三日敕。应赐外国物者。宜令中书具录赐物色目。附入敕函内。
神龙三年二月敕。诸色理诉。兼抑论内状。出付中书。应制敕处分者。留为商量。自余并封本状。牒送所司处分。
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应酬功赏赐。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后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已后及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
开元七年八月十日敕。中书门下厨杂料。破用外。有余宜分收。
十三年十月。始用黄麻纸写诏。至上元三年闰三月。诏制敕并用黄麻纸。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
二十一年闰三月十三日敕。每月当番武官。番满日过中书门下。
天宝八载七月。中书门下奏。比来诸司使及诸郡并诸军。应缘奏事。或有请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者。凡所陈奏。皆断自天心。在于臣下。但宣行制敕。既奏之内。则不合别请商量。乃承前因循。有此乖越。自今已后。应奏事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如有奏达。听进止。敕旨。从之。
干元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敕。诸司使。诸州府。进奏文状。应合宣行三纸已上。皆自写宣付四本。中书省宣过。中书省将两本与门下省。
宝应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内外六品以下正员。自今已后。差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专知。至建中三年闰正月十八日。中书门下奏。准贞观故事。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已上。每有除拜。中书门下皆立簿书。谓之具员。取其年课。以为迁授。此国之大经也。自艰难已来。此法遂废。垂将三十载。伏望自大历十四年已来。量署具员。据前资见任员。量与改转。从今已后。刺史四考。郎中起居侍御史各两考。余官各三考。与转。其升进黜退。并准故事处分。仍下天下州县审勘。责前资见任其乡贯历任官讳同一状中书门下。
广德二年三月十四日敕。中书门下两省直省。自今已后。所补不得取郎将已上官。
大历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先置法官两人。宜停。
建中三年六月诏。中书门下两省。各置印一面。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两省状。应送诸司文状。检勘节限中考文状等。并是每年长行之事。尚书省各依限录奏。旧例经一宿即出。如经三日不出。请本司更修单状重奏。又三日不出。即请本司长官面奏。取进止。其内状到。各令本司两日内具省案及宣黄。送到中书。依前件所定限勘。会宣下。即事免稽滞。又准开元十九年四月敕。应加阶并授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驳正者。宜便注簿。落下以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牒中书省。敕旨。从之。
贞元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省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