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职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时诸司官。皆校功过。定其考第。自至德后。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自谏议大夫。给事中。郎官。有书中中考者。尚书左丞相赵憬。自言荐果州刺史韦诞。坐赃废。请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以憬能知其过。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应申考解。先无限约。请自今以后。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毕。如违本牒。使罚本判官决本典。
考功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考功员外郎。贞观已后知贡举。至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李权所讼。乃移贡举于礼部也。
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礼部侍郎韦陟奏。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者。尚书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阙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厘革。伏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侍郎覆定。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敕旨。依。
长庆元年五月。贬考功员外郎李渤为处州刺史。渤既请书宰相等下考。时人以宰辅旷官。不上疏陈列。而越职钓奇。非尽事君之道。至是。杜元颖等奏。渤卖直沽名。动多狂躁。遂出之。
户部尚书
武德元年。因隋为民部尚书。贞观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为户部尚书。显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为度支尚书。龙朔二年。改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户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地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户部尚书。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书裴矩奏。突厥残暴之处。户请给绢一疋。太宗谓曰。朕于天下。惟诚与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无其实。但户有大小。各须存济。给物雷同。岂公思之未至也。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曰。裴矩受国恩赏。未闻陈议救恤百姓。则欲苟钓虚名。用心若此。岂当朝寄。请鞫其罪。太宗从之。其后计口为率。贫民赖焉。
开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每年通为一处。每州作一簿。预皆量留空纸。有色数。并于脚下具书纲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递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税杂支。轻重不类。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诸州刺史县令替日。并合令递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附驿递送。其支配处分。并依旨文为定。
元和五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据诸道申报。除与敕文相当外。或称土宜不同。须重类会起置者。诸州府先配供军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先配送省钱。便留供军。则供军见钱。尽在带使州府。事颇偏并。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加减者。即准州所申为定额。如于敕额见钱外。辄擅配一钱。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
户部侍郎改复名号。与尚书同。
旧制本一员。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武攸宁为之。
苏氏驳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郎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至干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户部侍郎。带专判度支。自后遂为故事。至今不改。若别官来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专判度支。
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以充经费。遂令收除陌钱。及阙官料。并外官阙官职田。及减员官诸料。令户部侍郎窦参专掌。以给京文武官员料钱。及百司纸笔等用。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户部奏。请置巡官二人。从之。其年七月。户部请减使及判案郎官每月杂给钱。从之。
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户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历年贡赋不入。有司羞之。今则化被齐民。便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貢鸂綾生石斛等。并同日到。其诸道贡物旧例。至今月十五日已进纳讫。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贡物。以元日陈于乐悬之南。示中外。礼毕。请准式送纳。从之。
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宝历二年正月。户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赋役。今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