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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唐会要-宋-王溥-第287页

众务烦杂。仍委侍郎专知。
贞元十五年十月。高郢为礼部侍郎。时应进士举者。多务朋游。以取声名。唯务燕集。罕肄其业。郢性专介。尤疾其风。既领职。拒绝请托。虽同列通熟。无敢言者。志在经义。专考程试。凡三岁掌贡士。进幽独。抑声华。浮滥之风一变。元和九年二月。韦贯之为礼部侍郎。选士皆抑浮华。先行实。由是趋竞息焉。
  礼部郎中
隋号仪曹郎。武德初。因隋旧号不改。三年十月。改为礼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礼大夫。咸亨三年。复为礼部郎中。光宅元年。改为春官郎中。神龙元年。复为礼部郎中。
  礼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贞元十二年二月。授许孟容礼部员外郎。有公主之子。请补两馆生。孟容举令式不许。主诉于上。命中使问状。孟容执奏。竟不可夺。迁本曹郎中。
元和二年。少府监金忠义。以机巧进。请荫其子为两馆生。礼部员外郎韦贯之上疏论奏曰。工商之子。不当仕。忠义以艺通权幸。不宜污辱朝廷。竟罢去之。
  太庙斋郎
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敕。斋郎简试。并于礼部集。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诸陵庙并宜隶宗正寺。其斋郎遂司封补奏。至天宝十二载五月十一日。陵庙依旧隶太常寺。斋郎遂属礼部。至大历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陵庙宜令宗正寺检校。其斋郎又司封收补闻奏。至贞元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礼部尚书萧昕奏。太庙斋郎。准式礼部补。大历三年后。被司封官称管陵庙。便补奏斋郎。亦无格敕文。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每事并归有司。其前件斋郎。合于礼部补奏。敕旨。依。付所司准格式处分。至今礼部员外郎补。
贞元十二年十月。朝廷欲以太学生令于郊庙摄事。将去斋郎。以从省便。太常博士裴堪因奏议曰。严奉宗庙。时享月祭。帝王展孝之重典也。故致斋清宫。设斋郎执事。使夫习肄虔恪。肃恭神人。内尽其敬也。太学置生徒。服勤儒业。宏阐教化。发明德义。用严师以训之。悬美禄以待之。限其课第。考其否臧。外奖其学也。夫如是。斋郎官员。焉可废也。太学生徒。焉可乱也。若虑不素洁。则无以观其敬矣。志不宿着。则无以成其业矣。故提其名而目之。表其从事也。绩其勤而禄之。使其服志也。罢斋郎则失重祭之义。用学生则挠敬业之道。将何以见促数之节。肃敬之容。强立之成。待问之奥。知必不能至矣。况国家有典。崇儒有制。岂以斋郎渎易是病。而思去之。学生冗惰无取。而思役之。诚宜名分有殊。课第自别。使俎豆有楚。弓冶知训。供职有赏勤之利。敦学得乐群之至。礼举旧典。人知向方。庶乎简牍无能代之烦。监寺绝往来之弊矣。将敦要本。在别司存。俾不相参。庶合事体。从之。
元和六年十一月。礼部奏。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应补太庙斋郎。用荫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参官子补者。今详节文。所用五品六品荫者。唯许子并不该孙。又节文其应补太庙斋郎。郊社斋郎。孙用祖荫。子用父荫。即孙之与子。并许收补。恐前后文字。有所差错。今格限已及。须守敕文。其孙用祖五品已上荫者。恐须准旧例收补。敕旨。宜令准格收补。
宝历元年九月。礼部奏。准今年四月制。当司合厘革条流两馆生斋郎资荫年限等。据旧敕。应补两馆生。所用荫第。皆门地清华。勋贤冑裔。近者时有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今请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实。坐其家长。所用荫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押署。更不在行用之限。保官具事由。申上中书门下。请诸司官典检。报不实。并请准法科处分。其太庙郊社斋郎。亦并准此处分。若用荫曾经流贬。未复本资。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旧荫。切恐非宜。请便驳放。其太庙斋郎。亦准此处分。伏缘两馆生员阙不多。请补者众。今请一家不得用两荫。许隔二年收补。每用荫补人。请明置簿历。具注所补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补人数足后。给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庙斋郎。准开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郊社斋郎。用祖荫官阶。并须五品以上。用父荫须六品以上常参官。及两府司录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阶者。所补斋郎。皆用五保。其保请以六品已上清资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两人。仍不得频年用荫。并请准两馆生例处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
隋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复为祠部郎中。
  祠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延载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膳部郎中
隋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膳部郎中。
  膳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主客郎中
隋为司蕃郎。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