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赈贷。并宜停征。容至丰年。然后征纳。
九年四月。诏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之。并赈贷外县百姓。至秋熟征纳。便于外县收贮。以防水旱。
十二年四月。诏出粟二十五万石。分两街降估出粜。九月。诏诸道应遭水州府。河中。泽潞。河东。幽州。江陵府等管内。及郑。滑。沧。景。易。定。陈。许。晋。隰。苏。襄。复。台。越。唐。随。邓。等州人户。宜令本州岛厚加优恤。仍各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其人户中有漂溺致死者。仍委所在收瘗。其屋宇摧倒。亦委长吏量事劝课修葺。使得安存。
十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以利百姓。从之。
长庆二年十月诏。江淮诸州。旱损颇多。所在米价。不免踊贵。委淮南浙西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于本道有水旱处。取常平义仓斛。据时估减半价出粜。以惠贫民。
四年二月敕。出太仓陈米三十万石。于两街出粜。
其年三月。制曰。义仓之制。其来日久。近岁所在盗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生民坐委沟壑。推言其弊。职此之由。宜令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苟为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考满之日。户部差官交割。如无欠负。与减一选。如欠少者。量加一选。欠数过多。户部奏闻。节级科处。
太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于关内七州府。及凤翔府。和籴一百万石。
开成元年八月。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充盈。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敕从之。
其年十一月。忠武军节度使杜悰。天平军节度使王源申奏。当道常平义仓斛。除元额外。请别置十万石。以备凶年。从之。
大中六年四月。户部奏。请道州府收管常平义仓斛。今后如有灾荒水旱外。请委所在长吏。差清强官勘审。如实。便任开仓。先从贫下不济户给贷讫。具数分析申奏。并报户部。不得妄有给与富豪人户。其斛仍仰本州岛录事参军至当年秋熟专勾当。据数追收。如州府妄有给使。其录事参军本判官。请重加殿罚。长吏具名申奏。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敕。应畿内诸县百姓军户。合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送纳斛。旧例。每斗函头耗物遽除。皆有数限。访闻近日诸仓所由。分外邀额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诸县。转更凋弊。农桑无利。职此之由。自今以后。祗令依官额。余并禁断。
杂录
长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
开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
元和五年十一月敕。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无尊长同署文契者。其举钱主并保人。各决二十。仍均摊货纳。应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
宝历元年正月七日敕节文。应京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征理。
唐会要卷八十九
疏凿利人
武德元年。长孙操除陕东道行台金部郎中。遂自陕东引水入城。以代井汲。百姓赖之。
七年四月九日。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自龙门引黄河。溉田六千余顷。
贞观十一年。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以江都俗好商贾。不事农业。誉乃引雷陂水。又筑勾城塘。溉田八百余顷。百姓获其利。
大历四年五月十五日敕。泾堰监先废。宜令却置。
十二年。京兆尹黎干开决郑白二水支渠。及稻田硙碾。复秦汉水道。以溉陆田。
建中元年四月。宰相杨炎不习边事。请于丰州置屯田。发关辅民开陵阳渠。人颇苦之。京兆尹严郢。常从事朔方。晓其利害。乃奏五城旧屯。及兵募仓储等数。奏曰。按旧屯沃饶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垦辟。不俟浚渠。其诸屯水利。可种之田甚广。盖功力不及。因致荒废。今若发两京关辅民。于丰州浚泉营田。徒扰兆庶。必无其利。臣不敢远引他事。请以内园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丁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一岁当钱九百六十。米七斛二。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费。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漕运。价值至多。又每岁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其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民。不免流散。是虚扰畿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