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野战攻城之勤。至于命封。不合全广。论功谢于前业。食邑多于往时。既减边储。实亏国用。伏惟酌宗周之前训。咨武德之旧章。地匪宗盟。勋殊社稷。不宜加于实邑。自可宠以虚名。如此则庶绩其凝。彝伦攸叙。臣忝当廉问。备采风谣。见此不安。岂敢自默。知必被封家所疾。顾尝以报国为心。乞择愚言。访诸朝宰。秋毫有益。夕死无忧。兵部尚书韦嗣立上疏曰。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闻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疋。计一百二十万疋以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以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臣闻自古封茅土。列山河。皆须业着经纶。功申草昧。然后配宗庙之享。承带砺之恩。往者皇运之初。功臣共定天下。当食封纔祇三二十家。今以恩泽受封。至百十四家以上。国家租赋。大半私门。私门资用有余。国家支计不足。有余则或致奢僭。不足则坐致忧危。制国之方。岂谓为得。封户之物。诸家是征。或是官典。或是奴仆。多挟势骋威。凌蔑州县。凡是封户。不胜侵渔。若户不满丁。物送太府。封家但于右藏请受。不得辄自征催。则不免侵渔。人冀苏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安国相王。镇国太平公主。宜各食一州全封。其州公主自简。
太极元年正月制。皇太子妃王氏。预闻秘策。潜图义举。父仁皎食实封三百户。
开元三年五月敕。封家总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许人就领者。待州征足。然后一时分付。征未足闻。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举放。违者禁身闻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宰臣奏对。诸国请自始封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中书门下。宜共食实封三百户。自我礼贤。为百世法。其年。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户。初。永穆等各分五百户。左右以为太薄。上曰。百姓租赋者。非吾有也。斯皆宗庙社稷。苍生是为尔。边隅战士。出万死不顾一生。所赏赐纔不过一二十疋。此辈何功于人。顿食厚封。约之使知俭啬。不亦可乎。左右以长公主皆二千户。请与比。上曰。吾尝读后汉书。见明帝曰。朕子不敢望先帝。车服皆下之。未尝不废卷叹息。汝柰何欲令此辈望长公主乎。左右不敢复言。至是。公主等车服殆不给。故加焉。自后公主皆封一千户。遂成其例。至干元元年三月一日。诸公主宜各给五百户。郡主县主据元赐户数三分各给二分并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给。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余食封家。不在此限。仍令御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检校分付。使给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孙应承袭者。除丧后十分减二。仍具所食户数奏闻。无后者。百日后除。诸名山大川及畿内县。并不封。
天宝六载三月六日。户部奏。诸道请食封人。准长行旨。三百户已下。户部给符就州请受。三百户已上。附庸使送两京太府寺赐坊给付者。今缘就州请受。有损于人。今三百户以下。尚许彼请。公私之间。未免侵扰。望一切送至两京。就此给付。即公私省便。侵损无由。又准户部式节文。诸食封人身殁以后。所得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孙即不在分限。其封总入承嫡房。一依上法为分者。若如此。则元孙诸物。比于嫡男。计数之间。多校数倍。举轻明重。理实未通。望请至元孙以下。准元孙直下一房。许依令式。余并请停。唯享祭一分。百世不易。自然争竞永息。勋庸无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自今已后。子孙袭实封。宜减半。永为例程。至三月十八日敕。应请封家。三分给二分。待兵革稍宁。即当全给。
大历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诸公主封物。公主薨后。三年不须停。
兴元元年正月敕。诸军诸道诸使应付奉天及进收京城将士等。或百战摧敌。或万里勤王。扞国全城。驱除大憝。济危难者其节着。复社稷者其业荣。我图尔功。特加彝典。锡名酬赋。永世无穷。宜并赐名奉天定难功臣。其有食实封者。子孙相继。世世不绝。
贞元二年五月。故尚父汾阳王子仪。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余以分袭。暧可袭代国公。通前袭三百户。晞可袭二百五十户。曙可袭二百五十户。可袭二百二十五户。
七年三月。户部奏。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即明赏罚。方申沮劝。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比来因循。兼不申举。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人缘罪犯。其尚书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实封户数。本配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其犯徒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敕旨。依奏。
其年十一月敕。诸公主每年各给封物七百端疋屯。依旧例。春秋两限支给。诸郡主每季各赐钱一百贯文。县主每季各赐钱七十贯文。
八年八月。户部奏。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