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额。计应受职田。并于都畿给付。其应退地。委采访使与本州岛长官给贫下百姓。其应给职田。亦委采访使与所由长官勘会同给。仍永为例程。
天宝元年六月敕。如闻河东河北官人职田。既纳地租。仍收桑课。田树兼税。民何以堪。自今以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
十二载十月敕。两京百官职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远。劳费颇多。自今已后。其职田去城五十里内者。依旧令佃民自送入城。自余限十月内便于所管州县并脚价贮纳。其脚价五十里外。每斗各征二文。一百里外不过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请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职田。准式并令佃民输送至京。
广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减百司职田租之半。以助军粮。从之。
大历二年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罚。
贞元四年八月敕。准田令。永业田。职事官从一品。郡王。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从三品。各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请收百官阙职田。以赡军须。从之。
元和六年八月诏。百官职田。其数甚广。今缘水潦。诸处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贮钱。充度支支用。百官却令据数于太仓请受。
十三年三月诏。百司职田。多少不均。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职田草粟等数。自长官以下。据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给。
长庆元年七月敕。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书令合属内官。各依旧外。再加田五亩。七品以下仍旧。
宝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今欲据额均入。地盘万户。供输百司。尽得随税出子。逐亩平摊。比量旧制。孰为允便。宜委京兆府与屯田审勘计会。条流闻奏。
开成二年五月。判国子祭酒事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覃奏。太学新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屯田素无职田。请依王府官品秩例。赐以禄粟。从之。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前旧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户使自送纳。所冀输纳简便。百官各得本分职田。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例程。
唐会要卷九十三
诸司诸色本钱上
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纔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
贞观元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十一年。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阁制。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
十二年。复置公廨本钱。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余司。更一二岁。捉钱令史六百余人受职。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给百官俸。又令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凡捉钱品子。无违负者。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十岁。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华邠坊州隙地陂泽可垦者。复给京官职田。
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废之。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