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後百日,不改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404.侵巷街阡陌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疏】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於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405.占山野陂湖利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406.犯夜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後、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疏】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扌追讫,闭门。後更击六百扌追,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後、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後、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疏】议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407.片行身死不送还乡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
【疏】议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於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者,《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赙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馀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408.应给传送剩取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应给传送”,依《厩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疋。”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剩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疏】议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剩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剩强取者笞五十,赃重者於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409.不应入驿而入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