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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66页

】议曰:依《军防令》:“每一旅帅管二队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帅。”既非亲监当者,同减队正一等,谓一人冒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每府管五校尉之处,亦有管四校尉、三校尉者,谓管三校尉者,三人冒名;管四校尉者,四人冒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冒名:各得笞四十。不满此数,不坐。通计之法,并准上文“州管县”之义。注云“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谓罪亦从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为第二从,长史、果毅为第三从,折冲为第四从,录事同下从。依律,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府官为坐。
229.校阅违期
诸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即差发从行而违期者,各减一等。
【疏】议曰:《春秋》之义,“春,夏苗,秋,冬狩,皆因农隙以讲大事”,即今“校阅”是也。又,车驾亲行,是名“大集校阅”。而有“违期不到者”,谓於集时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谓队副以上、将军以下,集时不到者。“即差发从行而违限者,各减一等”,谓正身当时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帅以上同上解。其折冲府校阅,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准“违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230.乏军兴
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而稽废者。)
【疏】议曰: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故、失罪等:为其事大,虽失不减。注云“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兵马及应须供军器械,或所须战具,各依期会,克日俱充。有所阙者,即是“稽废”,故云“有所调发而稽废者”。若充使命,告报军期,而违限废事者,亦是“乏军兴”,故、失罪等。
不忧军事者,杖一百。(谓临军征讨,阙乏细小之物。)
【疏】议曰:谓随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细小之物,临军征讨,有所阙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云“谓临军征讨”,亦据临战,不及别求。若未从军,尚容求觅,即从“违式”法。
231.征人稽留
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
【疏】议曰:谓名已从军,兵马并发,不即进路而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谓从军人上道日计满二十日。即临军征讨者,谓钲鼓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者,流三千里;经三日者,斩。
若用舍从权,不拘此律。(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或舍罪求功,虽怠不戮:如此之类,各随临时处断,故不拘常律。)
【疏】议曰:推毂寄重,义资英略,阃外之事,见可即为。军中号令,理贵机速,用舍从权,务在成济。故注云“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舍罪求功,虽怠不戮”者,谓或违於军令,别求异功;或虽即愆期,拟收後效;或戮或舍,随事处断。如此之类,不拘此律。
232.征讨告贼消息
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疏】议曰:或伺贼间隙,密期征讨,乃有奸人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者,间谓往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往来觇候者;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并绞。
233.主将守城弃去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疏】议曰:主将者,谓主领人兵,亲为主将者,或镇将、戍主,或留守边城,州县城主之类。守城为贼所攻击,不能固守,弃城而去;“及守备不设”,谓预备有阙,巡警不严,被贼所掩袭覆败者:斩。“若连接寇贼”,谓军垒连接,旗旄相望;“被遣斥候”,谓指斥候望,不觉贼来入境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以其不觉贼来,为贼掩袭,致城及人兵有覆败者,亦斩。
234.主将临阵先退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
【疏】议曰:“主将以下”,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有先退;“若寇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凶徒,舍仗归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之者:斩。谓“先退”以下,皆从此坐。
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後,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疏】议曰:若违犯军中号令者,军还以後,其所违之罪,在律有条者,仍依律断。直违将军教令,在律无条,军还之後,不合论罪,故云“无条者,勿论”。
235.私放征防人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