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曰:“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谓残害及弃尸水中,各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弃而不失及髡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於恶者。)
【疏】议曰:弃尸水中,还得不失。髡,谓髡去其。伤,谓故伤其尸,伤无大小,但非支解之类。“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缌麻以上尊长唯减一等,大功以上尊长及小功尊属仍入“不睦”。即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并同斗杀之罪,子孙合入“恶逆”,决不待时。注云“皆谓意在於恶者”,谓从残害以下,并谓意在於恶。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
267.穿地得死人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理,及於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疏】议曰:因穿地而得死人,其尸不限新旧,不即埋掩,令其曝露;或於他人冢墓而熏狐狸之类,因烧棺椁者:各徒二年。谓唯烧棺椁,火不到尸。其烧棺椁者,缌麻以上尊长,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至期亲尊长,流二千五百里。其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缌麻,於二年上减一等,徒一年半;小功,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亲,杖九十。若穿地得死人,可识知是缌麻以上尊长,而不更埋,亦从徒二年上递加一等,卑幼亦从徒二年上递减一等,各准“烧棺椁”之法。其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谓从徒三年上递加一等,烧大功尊长尸流三千里,虽期亲尊长,罪亦不加。其卑幼,各递减一等,谓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徒二年半;递减至期亲卑幼,犹徒一年。
问曰:下条“发冢者,加役流”,注云“招魂而葬亦是”。此文烧尸者徒三年,未知招魂而葬亦同以否?
答曰:准律,招魂而葬,发冢者与有尸同罪。律有“烧棺椁”之文,复著“烧尸”之罪;招魂而葬,棺内无尸,止得从“烧棺椁”之法,不可同“烧尸”之罪。
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疏】议曰:称子孙於祖父母、父母者,曾、高亦同。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子孙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若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268.造ビ书ビ言
诸造ビ书及ビ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於不顺者。)
【疏】议曰:“造ビ书及ビ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於不顺者,绞。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疏】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ビ言、ビ书,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ビ书、ビ言,虽说变异,无损於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ビ书”,谓前人旧作,衷私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ビ书言理无害於时者,杖六十。
269.夜无故入人家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疏】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於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卷十九 贼盗(17条)
270.盗大祀神御物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