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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92页

各合斩刑。下条“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伤者,皆斩”,举轻明重,皎然不惑。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见血为“伤”,伤无大小之限。“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即嫡、继、慈、养杀者”,为情疏易违,故“又加一等”。律文既云“又加”,即以刃故杀者,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徒三年;违犯教令以刃杀者,二年上加一等,徒二年半;殴杀者,一年半上加一等,徒二年。“过失杀者,各勿论”,即有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亦无罪。
330.妻妾殴詈夫父母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疏】议曰:妻妾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注云:“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罪无首从。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
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依《户令》“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合杖一百。笃疾者,“两目盲,二支废”,加一等,合徒一年。死者,徒三年。“故杀者”,谓不因殴詈,无罪而辄杀者,流二千里。若殴妾,令废疾,杖八十;笃疾,杖九十;至死者,徒二年;故杀者,徒二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
331.妻妾殴詈故夫父母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疏】议曰:“故夫”,谓夫亡改嫁者;其被出及和离者,非。“各减殴、詈舅姑罪二等”,谓殴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齿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斩。文无“皆”字,即有首从。“过失杀伤者,依凡论”,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伤者,各依凡人伤法徵赎。其铜入被伤杀之家。
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死者,绞;过失杀者,勿论。
【疏】议曰:其旧舅姑,殴子孙旧妻妾,折伤以上,“各减凡人三等”,谓折指者,合杖八十;折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死者,绞”,既不言故杀者斩,即是故杀者亦绞。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子孙之妇,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弃放,此姑妇相犯者,合得何罪?
答曰:子孙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见在,此为“旧舅姑”。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醮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於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子既如母,其妇理亦如姑。姑虽人,妇仍在室,理依亲姑之法,不得同於旧姑。若夫之嫡、继、慈、养,不入此条。
332.殴兄妻夫弟妹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
【疏】议曰:嫂叔不许通问,所以远别嫌疑。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者,礼敬顿乖,故“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又加一等”,谓妾殴夫之弟、妹,加妻一等,总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殴兄妾,以凡人论。
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议曰:“即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为匹敌之故,得罪稍轻。“殴妻之子,以凡人论”,为女君尊重,故同凡斗。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称“又加”者,总加三等,若殴折一齿,徒二年半之类。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当条虽有加减,至死者,并与凡人同。
●卷二十三 斗讼(13条)
333.殴妻前夫子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人,後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馀条继父准此。
【疏】议曰:继父者,谓母後嫁之夫。注云“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所者亦无大功之亲,而所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於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夫犯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继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