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议员有呈请公布施行之责。第一百零二条本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更正施行之责。第一百零三条本局议决留交常驻议员调查及进行之事件,常驻议员有按照议案分别办理之事。第一百零四条凡经常驻议员以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办理之事件,应由议长于次期本局开会时报告全体议员。第一百零五条常驻议员得自订关于议事及办事之规约,惟不得出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二)旁听规则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441·
第三条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第四条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第五条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第六条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第七条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第九条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第十条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第十一条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可否;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凡酒醉者,虽有旁听券,不得入旁听席。第十三条旁听人无论何等事由,不得阑入议场。第十四条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即于本局门首悬禁止旁听牌,虽有旁听券,不得入内。第十五条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令全体旁听人退出。第十六条旁听人有不守规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须送交巡警者,得令守卫执行之。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得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册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第五条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第六条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第七条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第八条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第十条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第十一条本处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