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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153页

叶相承,因而莫改,坤仪等庙备锺石之乐,献武舞焉,失礼之甚,不可为法。朝廷谨于稽古,笃于奉先,诏书议奉慈之乐,有司执据旧典,请以特磬代镈锺,取阴数尚柔,以静为体。有诏垂可,令乐去大锺,而舞进干盾。事体相戾,经义无从,请止用《文德之舞》。」诏恭依。
乐 宋会要辑稿 乐三 详定乐律 「阮逸上锺律制议并图三卷诏送密阁」
「阮逸上锺律制议并图三卷诏送密阁」
十九日,太常寺言:「奉慈庙庄惠皇太后一室见阙乐章曲名。诏以《翕安》、《昌安》为名。
庆历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常礼院言:「四时荐飨太庙、后庙、奉慈庙,有司摄事,酌献升降,逐室各有乐章,惟送神通用。乞别撰后庙、奉慈庙送神乐章一首。」诏可。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翰林侍读学士宋祁言:「先与冯元等同修乐书,其时李照用立黍累尺改作锺磬,寻知照新乐不协停废,却用旧乐。缘乐书是一朝大典,欲乞降乐书旧本付臣删去李照乐书一节,未备事迹就加添正。」诏翰林学士张方平与宋祁同共看详删润。
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学士院撰加上真宗谥号乐章。
乐 宋会要辑稿 乐三 详定乐律 「诏同定锺磬制度」
「诏同定锺磬制度」
先诏改作镈锺、特磬,而太常言瑗素晓音律而召之。
乐 宋会要辑稿 乐三 详定乐律 「称腾意焉」
「称腾意焉」
八日,太常寺言:「得大乐局状:『准 ,依两制所定,自夷则以下四均用清声。其余乐器,有清声者依锺律教习,无者依旧。窃见笛色有四清声,可以教习。其七弦琴,古法以中指按中徽,定取黄锺以下十二均声,今依阮逸法
移手仰按取四清声,恐不依古法,难以行用。』本寺已令乐工将笛中清声随锺律学习,其七弦琴本无清声,止依旧法。」诏:笛、七弦琴,太常依前降指挥按习清声。
九日九日:原作「九月」,据本书补编页二二九改。,邓保信言:「准敕:『两制官与太常寺奏定九弦琴、五弦阮,二器则有太宗皇帝圣制谱法。又据音工所陈,磬、箫、琴、和、巢笙本有清声,埙、箎、竽、筑、琴本无清声,唯歌者止以正声作歌应合诸器,亦是一音,别无差戾』者。臣等已依详按谱教习。所有九弦琴、五弦阮,今寺无谱,欲下国子监御书阁取本传写,以凭按谱学习。臣等又据埙、箎、竽、筑、瑟五器,求古法并有清声。按乐书:雅埙土音重浊,而有颂埙,小而其声皆清。箎似埙,多浊,然本竹音,互吹之则亦有清声。竽,古法三十六簧,正、倍清声各十二。瑟二十五弦,中声、清声各十二;更有极清一弦,如琴第一徽。已上五器,与锺磬清浊互相同和。又据歌工止用正声应合诸器,即令镈锺一击、编锺磬三击,先后互应,清浊相均,既有定规,果无差戾。今来诸器考按,并得谐和,望下太常,令太乐令、丞、诸工等习学,各识古法识古:原作「职去」,据本书补编页二二九改。。」从之。
乐 宋会要辑稿 乐三 详定乐律 「特迁之」
「特迁之」
先是锺磬之音未合古法,诏中书门下集两制及太常、礼官与知锺律〔者〕考定其当。然议者各安己习,久而不决。乃命诸家各作锺律以献,亲临视之。然古者黄锺为万世根本,故尺量权衡皆起于黄锺。至晋、隋间,累黍为
尺,而以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陈,得古乐,遂用之。唐兴,因其声以制乐。其器虽无法,而其声犹不失于古。五代之乱,大乐沦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声与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声高,特减一律,至是又减半律。然太常乐比唐之声犹高五律,比今燕乐高三律。帝虽勤劳于制作,而未能得其当者,有司失之于以尺而生律也。又新作 、鼎、刀以补礼器之缺,以光禄寺丞、国子监直讲胡瑗为大理寺丞,复勒停人阮逸为尚书屯田员外郎,内侍省内侍押班、左骐骥使、英州团练使邓保信为荣州防御使,入内东头供奉官贾宣吉为内殿承制。并以上所定锺律,特迁之。
乐 宋会要辑稿 乐三 宋乐 「诏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词十八」
宋乐
「诏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词十八」眉批引原校:「《大典》此门均
系分注《九朝纪事本末》之下。」意即《永乐大典》此门原以《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为正文,而以《宋会要》有关之文分注其下。然考以下作为题目之句,仍为《宋史 乐志》
之文,与前一门同,并非《长编纪事本末》之文。
至和元年十月八日,内出太庙禘飨乐章并接神曲,下太常肄习之。
十一月五日,内出太庙禘夆时飨及温成皇后庙祭飨乐章、乐曲,下太常肆习之。
嘉佑元年八月十五日,内出御制恭谢乐章,下太常肄习之。
二十八日,诏太常寺恭谢日用旧乐。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常寺言:「准诏,翰林学士范镇与本寺官同定夺冯致祥奏议。伏见元会日登歌宫架之乐,其锺磬丝声随逐歌管,有击至五七声者,烦手夺伦,无甚于此。盖缘五代乱离之后,工人亡散,国初只以坊市细民为乐工,因循未能厘正。寻令依谱,每字止击一声,随逐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