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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231页

火,小则扑灭,大则观烟焰所向,必迎前拆屋以止之。近救火者既不尽力,复无其具,遂至延蔓。望戒 有司,体京城之法,明修火政,多置合用器物,临时观火大小,旋为拆屋之计,严禁攫金之人。其间官吏如或依前灭裂怠慢,必罚无赦。」诏三衙管军并临安府守臣兵官各降一官。其团结防火军兵及救火器具,令殿前马步军司并临安府各措置申尚书省。
十二月八日,是夜,行在临安府火灾,延烧居民,达旦扑灭。翌日,辅臣吕颐浩、朱胜非、权邦彦鞠躬请罪,皆言:「不才备位,遂致回禄示谴,上勤圣念。乞赐罢免,以答天戒。」上曰:「卿等宜深思缺失,以补不逮。朕一夜宫中恐惧,不寒而栗。应合行宽恤赈济等事,卿等可速条具施行。」颐浩等再上表,家居待罪,乃降亲札曰:「惟天降灾,彰朕失德,当与卿等共思所以谢严谴。」不复有请。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谓辅臣曰:「日来居民屡火,盖火禁不严,且有犯者,未必一一行法,故益不戒。其谕临安府守臣议所以督察之,当行法者勿贷。」于是诏:「今后放火人,不以烧毁舍屋多少,并依军法。其失火正犯人,如焚烧官私屋宇
数多,并取旨,亦依军法断遣。令临安府出牓晓示,仍多差使臣缉捕放火之人。其被火人户,令户部日下支米五百硕,付梁汝嘉差官分头给散。所有官私白地房钱,不以贯百,并放半月。被火处每自方五十间,不被火处每自方一百间,各开火巷一道,约阔三丈。委知通躬亲相视,画图取旨,即不得夤缘骚扰。内朝天门里遗火人户,令并盖瓦屋。行宫内宫人所居屋宇,昨缘移跸草创,大段低小逼窄,于防谨火烛不便。令修内司日下措置掇移修盖,务要宽阔。其后又诏临安府,令钤辖将官分定地分,遇缓急火发,各认救扑。又令殿前司将差去京畿第二将八百人内拨三百人归本府,专充救火使唤。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二年六月五日,诏:「德寿宫火,修内司、皇城司、三衙忠锐将、临安府军兵依则例等第犒设一次。」以扑灭有劳也。
干道三年正月四日,真州六合县武锋军寨遗火,诏令王之奇将被火居民并流移之人逐赈济此句疑脱一字。,仍开具实支过米数(中)[申]尚书省。寻诏:「本军统制官钱卓并不用心救扑,显是弛慢不职,可降三官。」
二月十三日,诏:「婺州兵卒因遗火作过,知州赵不猷畏懦,可放罢。仍取勘作过兵卒。」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杨震在皇城下居止,遗火盛大,特降一官。」
九年九月十九日,台州遗火,诏:「可于平江府常平米拨二万石、秀州一万石下台州,令津遣海船般取。若以台州见在常平义仓米充赈济,即以此米充赈粜,委本州岛守臣
拘钱发还两郡。仍就委见差在本州岛措置会子官、监登闻鼓院耿延年与本州岛守臣同共措置。」
二十日,守臣陶之真降两官放罢,以拯救无方也。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九月十六日,衡州火。既而诏本路安抚司优加存恤,具已措置赈恤事件以闻。
十一月二十七日,泸州火。既而十二月二十六日泉州,二年八月七日严州,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鄂州城南市,九年九月八日合州,十二年九月二日温州,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临安府,逐州守臣自劾,并放罢。令多方存恤,毋致失所。
二年闰九月十四日,潭州南岳庙火。既而诏于经总制钱内拨赐钱一万五千贯,上供米内支三千石,照绍兴二十六年体例盖造。
十一月四日,诏:「今月三日皇城内火,三衙、皇城司、修内司等处救火官兵并令左藏南库等支散犒设。」既而统制官每员支钱三百贯,统领官一百五十贯,将官七十贯,应救火人兵每名一十贯。内诸处重伤将官每员本身犒赏外,更支医药钱二百贯,轻伤将官一百五十贯。重伤人兵本身外各更支医药钱七十贯,轻伤人兵四十贯。应有残患不能治疗者各与转一官资。令本处不落名籍,依旧支破本身请给,左军营养老,免趋诸般差役。因伤至亡者,令本处开具奏闻。
七日,诏百司申严火禁,仍令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并六曹等处轮当直宿官觉察,如遇假故,当宿官亦早入局。
四年三月七日,诏:「临安府居民或遇遗火,差拨马军司潜火官兵。缘地步遥远去处,人力奔趋迟 。自今如众安桥以北,就便令殿前司策选锋军、后军各差二百五十人,逐急先次前去救扑。仍委统制官部押。」
五年三月二十日,诏:「知兴州杨绛追三官勒停,监押王洧、主簿孟养直各降一官。」既而以提刑折知常奏「兴州沙市火延烧三百余间,绛等以宴饮,不亲救扑」故也。
闰六月十七日,诏:「访闻金州赡军库干道八年
内缘火延烧系官钱引等物,后来总领所已追陪到钱引四万九千余道,其余应在钱物数目尚多,可特与除放。」
十一月十五日,诏:「自今临安府城里居民遗火,令马步军司各差三百人救扑。殿前司非奉御前指挥,不得差人前去。如三衙诸军营寨内遗火,止令本军自行救扑。其马步军司、修内司、临安府所差人,并不得干预。所有逐军元认临安府城里外救火地分,并差有司等处防火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