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前副都指挥使夏守赟、入内押班江德明、内侍右班副都知阎文应管勾修葺。
二十五日,诏曰:「朕猥以眇躬,纂于鸿绪。既绝畋游之好,又无台榭之营,十载于兹,未尝暇逸。不意掖庭之内,火禁非严,一夕延燔, 于八殿,而端门正寝、禁苑 司,犹免俱焚,实繄众力。缅思降儆,敢怠省循!其令内外臣僚直言朝廷阙失,毋有所隐,副朕意焉。」
九月三日,录内侍尝卫乘舆之劳者,自都知而下至内侍凡十九人,迁秩增俸有差。
二十八日,又诏曰:「皇太后顷在先朝,位隆内辅,而共奉之物,积在禁中。近掖庭不虞,延燎所及,
今兹修葺,大庀事工。而朕亲奉诲言,惕思儆戒,尽屏浮华之玩,少裨调用之资。皇太后与朕阁中金银器物,量留供须外,尽付左藏库,易缗钱二十万,以助修大内。」至十月毕功。改崇德殿曰紫宸,长春殿曰垂拱,滋福殿曰皇仪,会庆殿曰集英,承明殿曰端明,延庆殿曰福宁,崇徽殿曰宝慈,天和殿曰观文,大宁门曰宣佑,宣和门曰迎阳,左右勤政门曰左右嘉福。至起工至毕,两赐役卒缗钱。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二十四日,两浙转运司言温州火,延燔官私舍屋一万四千余间,死者五十人。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七年九月十七日,三司火,起于盐铁之废厅,延燔三部诸司,舍屋、帐籍殆尽。使、副、判官第夺官降黜之。
十年正月十七日,禁中仙韶院火,寻扑灭。
元丰元年九月十六日,诏:「邕州昨自交贼残杀人户,至今戾气未息,水火疫疠相继。宜下转运司差官,同本州岛长吏集邻部修洁僧建水陆会,为死者荐福。令曾布、陈倩同相度迁城利害以闻。」先是,州寺有塑佛,尝一动。明年交人入寇,陷邕、钦、廉三州。至是,又动,而火焚官私庐舍几尽。其后蛮侬智春叛,又一动。于是权知州钱师孟投之于江中。
八年二月十七日,是夜四鼓,开宝寺寓礼部贡院火,承议郎、韩王冀王宫大小学教授兼睦亲广亲宅讲书翟曼,奉议郎陈之方,宣德郎、太学博士马希孟皆焚死,吏卒死者十四人。二十三日,诏:「日者火灾,可于集禧观为民祈福道场一月,罢日设大醮。」
哲宗绍圣三年三月七日内尚书省火,寻即扑灭。是日,执政问圣体并罢宴之由。上曰:「禁中屡火,今方醮禳,故罢宴,不御垂拱殿三日。」
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二年六月四日,臣僚言:「五月二十一日,临安城中火灾,顷刻之间,弥亘六七里,延烧一万余家。议者皆谓上与星文相应,其为天灾,无可疑者。然为害之大者,于力不能胜,则亦火政有所未修。臣尝观旧日京城遇火,小则扑灭,大则观烟焰所向,必迎前拆屋以止之。近救火者既不尽力,复无其具,遂至延蔓。望戒有司,体京城之法,明修火政,多置合用器物,临时观火大小,旋为拆屋之计,严禁攫金之人。其间官吏如或依前灭裂怠慢,必罚无赦。
」诏三衙管军并临安府守臣兵官各降一官。其团结防火军兵及救火器具,令殿前马步军司并临安府各措置申尚书省。
十二月八日,是夜,行在临安府火灾,延烧居民,达旦扑灭。翌日,辅臣吕颐浩、朱胜非、权邦彦鞠躬请罪,皆言:「不才备位,遂致回禄示谴,上勤圣念。乞赐罢免,以答天戒。」上曰:「卿等宜深思缺失,以补不逮。朕一夜宫中恐惧,不寒而栗。应合行宽恤赈济等事,卿等可速条具施行。」颐浩等再上表,家居待罪,乃降亲札曰:「惟天降灾,彰朕失德,当与卿等共思所以谢严谴。」不复有请。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谓辅臣曰:「日来居民屡火,盖火禁不严,且有犯者,未必一一行法,故益不戒。其谕临安府守臣议所以督察之,当行法者勿贷。」于是诏:「今后放火人,不以烧毁舍屋多少,并依军法。其失火正犯人,如焚烧官私屋宇
数多,并取旨,亦依军法断遣。令临安府出牓晓示,仍多差使臣缉捕放火之人。其被火人户,令户部日下支米五百硕,付梁汝嘉差官分头给散。所有官私白地房钱,不以贯百,并放半月。被火处每自方五十间,不被火处每自方一百间,各开火巷一道,约阔三丈。委知通躬亲相视,画图取旨,即不得夤缘骚扰。内朝天门里遗火人户,令并盖瓦屋。行宫内宫人所居屋宇,昨缘移跸草创,大段低小逼窄,于防谨火烛不便。令修内司日下措置掇移修盖,务要宽阔。
其后又诏临安府,令钤辖将官分定地分,遇缓急火发,各认救扑。又令殿前司将差去京畿第二将八百人内拨三百人归本府,专充救火使唤。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二年六月五日,诏:「德寿宫火,修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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