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八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路提点刑狱司奏:「信州上饶等县盗贼劫夺财物,放火杀人,知州刘寻、通判周彦明用心措置捉获,缘此贼盗衰息。」诏各与转一官。捕盗官令提刑司保明,具所获人数闻奏。
十一月三日,京东西路安抚司状:「通判郓州刘温舒能于限内监督捕盗官等,捉获正贼张狗肆等十人,委是用心督捕。」诏刘温舒特与转一官。其捕盗官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具职位、姓名,保明功状闻奏。
十二月二十日,诏给降空名度牒各一百道,付淮南东西、两浙路提点刑狱司封桩,专充今后捉贼赏钱,仍不许别行支用。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诏近里州军及指挥灾伤逐路帅臣宪司,令常切整饬巡检、县尉兵甲,督责警察巡逻。如有昏老失(战)[职]者,即行替移放罢,不得庇隐废事。
四年正月二日,诏:「福建、江南、两浙、淮南旱伤有盗,捕盗官不即觉察,须十人以上凶恶强盗,方敢申奏。可令逐路转运、提刑、提举司通行觉察。如有未获,令分认州县,严切追捕,逐旬各具已未获数保明申尚书省,类聚以闻。」
政和二年十二月五日,臣僚言:「窃见两浙州县多边江湖及通海道,有奸盗窃发,全藉舠鱼战棹,乘流捕掩。见今逐处所管舟舡岁久废坏,每巡捕官出入,
旋赁客船及借民间舫子,类非情愿,不惟妨滞搔扰,又缘船舫子迟钝,有奸盗追捕不及。乞应巡捕官司见阙舠鱼战船,责以近限修置。」诏捕盗官见阙舠鱼战舡,限一月修置。
三年三月七日,诏诸路增置弓手,小县七人,中县十人,大县十五人,其役钱令据合用数敷出。
十月二十七日,河北西路提刑司状:「乞将应没纳到犯盗之人有余物色,依捕盗公人罚赎钱没官,赏钱隶提刑司拘管,专充捕盗赏等。」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梓州路提刑司奏:叙州南溪县尉、将仕郎张钧躬亲率领保正等,捕获放水强盗贼人软落亨等。同火一十五人,内将十人合得改官酬奖外,余五人虽不及一倍人数,乞优与推恩。」诏与降一等。
十一月十四日,手诏:「诸路盗贼窃发,掩覆蔽护,不即闻奏,长奸稔恶,群党寖炽,如不能掩而后具奏,皆部使者之罪。令逐路走马承受觉察,月具盗贼以闻。」
宣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限一日检会是日准降旨处分本句「一日」、「是日」之「日」,疑为「月」字之误。,申明行下,或有犯者,不以赦原。」
十二月十日,诏:「诸强盗三人以上,强恶巨蠹不及三人,并限实时入急递关报本路廉访所。无廉访所路分,关报提举保甲武臣。(注)[住]滞稽违者,以违制论。」
二十七日,诏:「廉访使者、武臣提刑奏到强盗火数,仰枢密院籍定,逐旬具开排进入。」
六年闰正月二十八日,提点京畿路刑狱公事钱归善奏:「契勘巡检、县尉下弓兵,
近来干托差借,或以防守寺园为名,致妨巡捕。开封府祥符县比之他处尤甚。若不严立法禁,无以杜绝私役差使之弊。」诏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借之者与同罪。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七年:原作「十年」。今按:政和无十年。本页前后分别为六年、八年,此处当为「七年」之误。据改。,诏:「卢、寿州盗贼除败获外,余党溃散,内有渠魁姓刘人未获。可遍下诸路,仰依已立赏格官品、见钱,候告首考验得寔,日下立便以诸司系官钱,不以封桩,并支一色见钱,支讫具奏。其钱却于御前奏请支还。」
八年二月十三日,提点利州刑狱黄潜善奏:「今盗贼之禁纤悉备具,而捕盗官畏不获之罪,务为隐蔽,被盗者惮官吏之扰,不敢以闻。纵盗之由,寔原于此。乞自今捕盗官吏,如减落强盗赃状人数及抑塞被盗人寔状者,许人告陈,示以必罚。」从之。
五月十五日,诏:「访闻泗州盱眙军官属不守职任,将带弓手甲队出城迎迓过客,致贼乘间入县门劫狱囚,并盗军器杀人,走逸离县十余里,逢都巡检斗敌,杀获十七级外,皆遁窜未获。其盱眙县当职(言)[官]吏先次冲替。仰提刑刘焘取勘,及密切多设方略,选募人兵,四散缉捉,须管日近擒获尽绝,旬具措置并捉获人数赴入内省递闻奏,不得张皇,搔扰生事。」
六月二十二日,诏:「协忠大夫谭稹奉使淮西,自冬徂夏,渠魁生致,余党殆尽,一方涂炭之民,悉获奠居,宜除通侍大夫、同知入内内侍省,余如故。一行官吏,仰谭稹具等第优劣闻奏。」至二十六日,诏:「统
领捉杀官、武功大夫、淮西兵马都监郑昌朝(兴)[与]转遥刺,升充本路钤辖、都大提举淮西捉杀贼盗所勾当。通直郎俞向,除直秘阁,差充淮西提刑,应副事务,差募人兵。知卢州、朝散大夫、充显谟阁待制景靖,降诏奖谕,仍除学正学正:疑当作「学士」,谓显谟阁学士。、权知寿春府。」
二十九日,广西路经略司奏:「琼州黎贼王居想等结集澄迈、临高两县界作过,差将领李忠将带将兵渡海,与知州郭晔同共措置捉杀。贼人请命投降,已行抚定,遣归着业,边面宁贴。立功人乞推恩。」诏特每获级与转一官,兼重伤,更与转一官。
八月二十五日,诏:「江、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