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骨肉并配远恶州军;告事及缉捉人支赏钱一百千,军人、公人更与转三资,百姓愿安排者亦听,不愿者更两倍支赐。如同情并受寄贼人等,亦许徒中首告给赏,军人与转两资,百姓愿安排者亦听,不愿者
更一倍支赐。并以系省钱支。如止于遗火处偷窃,仰收捉勘罪,仍不得约拦本主收救财物。候救灭,即都巡检等搜检。救火当直军人及水行人等,如搜捉下财物、犯人,即送开封府,依今条施行。别处捉获及因事彰露,本地分人员、所由,并当严断,巡检并军巡使,亦重行朝典。」
十四日,增遣军(王)[主]、都虞候各一员巡辖新城里望火兵士。
五年正月,诏:「新城外置九厢,每五百户以上置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五百户以下置所由三人,街子二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内都所由于军巡差虞候充,其余并招所由。新旧城里八厢左军,第一厢管二十坊,人户约八千九百五十户,元街子、所由、行官、书手、厢典,共三十二人,今减八人,差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二人,行官十四人。第二厢管十六坊,人户约万五千九百户,元共三十四人,今减八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四人,行官十四人。
城南左军厢管七坊,人户约八千二百户,元共二十人,今减四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二人,街子二人,行官九人。城东三军厢管九坊,人户约二万六千八百户,元共二十九人,今减十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四人,街子四人,行官八人。城北左军厢管九坊,人户约四千户,元共二十六人,今减十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三人,行官
七人。右军第一厢管八坊,人户约七千户,元共二十一人,今减九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二人,街子二人,行官六人。第二厢管南坊,人户约七百户,元共九人,今减三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一人,行官二人。城南右军厢管十三坊,人户约九千八百户,元共二十四人,今减九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六人,行官八人。城西右军厢管二十六坊,人户约八千五百户,元共三十一人,今减六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六人,行官十一人。
城北右军厢管十一坊,人户(都所)七千九百户,元共二十八人,今减十五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二人,街子二人,行官六人。」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诏:「自今诸处遗火,如救火兵士、诸色水行人等于救火处偷取财物,其巡检人员当面捉下,勘逐不虚,元捉人令开封府候断遣赃人讫,具职次、姓名并赃人所偷赃物估直钱数以闻,当议于开封府赃罚钱内,量与支赐。如获偷物数多者,亦别与酬奖。诸色人告捉获,亦比类申奏。」
三年三月,诏:「新旧城里外左右厢巡检,自今逐处所差巡检人员、节(给)[级]、兵士等,逐月严切晓示,每收领公事,并须分明依实写定元犯因依申送。授事指挥使员僚等收到公事,更切审问罪人元犯事状申送,不得辄更虚妄添减罪状。及所领罪人,除是贼盗拒捍及
凶恶人不伏收领外,其余杂犯罪人,并不得非理殴打,乞觅钱物。」
四年三月,诏:「开封府勘得亲从兵士裴达、御辇院节级唐政、百姓丁遂、田从等,各诈作后殿巡察亲事官,并火下恐喝仓场所专典及官员、僧道、客旅金银钱物,已断达、政处死,遂、从决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宜令开封府每季一度出榜晓示在京仓场库务,自今有犯罪未发,并无罪之人,如有称巡察公事,恐喝却钱物,许画时经官陈首,及收捉元犯人勘罪严断,更不根勘被恐喝人因依情罪,并特放免。如不陈首,因事彰露或察访得知,其被恐喝人一例依法施行。
」
八年七月,诏殿前司、马步军司:「自今差在地方分巡检禁军,将领到诸般公事取受钱物,衷私放却罪人,断遣后,十将、节级勒充长行,上名长行移配近下军巡。」
十一月,诏:「近日频有遗火,虽累降条约,尚虑不切防慎。今南郊俯逼,宜令开封府指挥诸宫观、寺院及里外诸厢巡检、人员等,常切提举,不管 遗。如违,并当极断,经赦不原。」
十二月,诏:「京城诸厢虞候非次为事故及逃亡者,令三司衙门、开封府依例权差人管勾,具因依、姓名申枢密院。」
明道二年八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张奎言:「开封府日生公事,多依事头决断,欲乞在京里外左右厢,各添置受事判官一员受:原作「授」,据《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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