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有借到人户私马,并还其直。从之。
五年七月九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请自元佑三年五月以后根括违法典买蕃部地土人与免罪。许以两顷五十亩出刺弓箭手一人,买马一匹。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公事陆师闵言:「请自今使蕃汉商人愿以马给券进卖者,于熙河、秦凤路买马场验印,从逐场见价给券,送太仆寺畀其直。若券马盛行,则买马场可罢。」从之。
三年十一月七日,枢密院言:「鄜延、环庆路骑兵阙少。已降指挥,专委提举买马陆师闵每路要及万匹以上。切虑将逐路正兵及汉蕃弓箭手见有马数通及万匹,兼经略司所买马,各未有支配汉蕃人兵分数。」诏陆师闵见马外,逐路增买各及万匹以上,并经略司所买马权不限分数支填。正兵有余,即以次支配汉蕃弓箭手。
四年二月四日,诏泾原、秦凤路各特降度牒百道,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司回易见钱,支借蕃兵收买战马。
六月十三日,枢密院言熙河兰岷路骑兵阙马数多。诏:「专委提举举买马陆师闵于年额外更买三千匹应副。熙河兰岷诸军并汉蕃弓箭手,令防秋前数足。弓箭手合自备马,关经略司,依所买钱数,宽限催纳元价,送还买马司。」
元符元年五月十四日,诏太仆寺:「自今官马到寺,四尺二寸以上、六岁以下,并送拣马所选讫,方许支使。」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河东路买马,科定州军匹数,致令市户于别路倍钱收买。诏枢密院直学士、河东路经略安抚使孙览特降为宝文阁(侍)[待]制。
徽宗宣和二年十二月八日,枢密院言:「管勾茶司事兼提举买马监牧司宇文常奏:勘会陕西买马,自承圣训,遵用元丰旧法,减省收买。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终,买到马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一匹,减省钱一百六十六万六千二百八十一贯二百文。」诏提举买马监牧司具合推赏官吏职位保明申,特差宇文常充提举。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陕西安抚司奏:「准指挥,令本司计置良马一万匹。寻委陕西提举茶马官郭思计置数定。」诏川陕买马万匹,郭思、张有极及官属等升职进官有差。以上《续国朝会要》。《宋史通略》:「大观二年冬十月,诏川茶数品,惟雅州名山,羌人所重。其以易马,毋得他用。余博籴。」《宋史 张若谷传》:「若谷拜谏议大夫、知并州。先是,麟府岁以缯锦市蕃部马。前守辄罢之。若谷以谓互市所以利戎落而通边情,且中国得战马。亟罢之,则猜阻不安,奏复市如故,而马入岁增。」《贾昌衡传》:「泸州边夷蛮,故时守以武吏「以」字原缺,据《宋史》卷二八五本传补。,昌衡请由东诠调选。蛮驱马来市,官第其良驽为二等,上者送秦川,下者辄轻估直而抑买。昌衡请严禁之。」《东斋记事》:河东忠烈宣勇乡兵结社买马,以填广锐禁军。陕西振武亦然。其后,宣毅、义勇官助其价,使买马为社,亦以外填广锐。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日,臣僚言:「诸路人户家得养马,不限数目,官司不得拘籍,仍不许差借和顾之类。俟其畜养之久,孳生渐盛,听于所在官司投卖,即日优还价直。」从之。
绍兴元年七月九日,枢密院言,广西经略司乞支本路逐年未起无额上供钱,应副买马。诏令广南西路转运司于建炎三年、四年未起有额无额上供钱内,疾速支拨应副,通前共不得过十万贯。如逐项年额钱已有起在路之数,却于绍兴元年分合起上供钱内按数贴拨。
二年六月四日,广西经略安抚司言:「得旨,于韶州未起内藏库钱内就便桩拨三十万贯作六料,付本司措置收买四尺二寸以上堪好战马。近年以来,马价涌贵,比年时已过四五倍。承平之时,修立马价,即与今日不同。乞于逐等元立价上,从本司酌度,随目今时价,量添钱数收买。」从之。
七月五日,诏令礼部支降广西度牒五百道,及本路出产盐七十万斤,付本路帅臣,许中限一月措置变卖,先次收买战马一千匹,交付新本路提举茶盐、权枢密院计议官范伯思,押付行在枢密院送纳。如限内措置不足,即将本路见存官马均那起发,续将所买马数以次拨还。如用外尚有钱数,即续次收买,差官起发。上件马并系御前要用,诸处不得截拦。
九日,神武右军都统制张俊言:「得旨,令本军差人前去广西取马一百匹赴本军。欲因便令逐官自备钱,令所差去人于广西产马去处,收买战马一百五十匹。乞依所取马一百匹例,每日支破十分草料,应副沿路养喂,仍乞行下本路照会。」诏依,仰张俊丁宁诫约,差去官兵,到彼及在路,不许搔扰生事。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邕州置买马司,收买高及四尺二寸以上、口齿四岁以上、八岁以下堪披带战马,并经由邕州边界出入,及用邕州寨官并 用说谕收买。今后委本州岛知州专管。每买一百匹,发赴桂州经略司交割。仍每纲须要上等马十匹,桂州经略司专一提举收买。发到马数,委帅臣看验。堪充披带战马,即行交收。如有不依条法,并行退还,令变转别买。今来买马虽已立定格尺、价钱,仰买马官子细相视。虽稍有不及格尺而阔壮堪披带,许量添收买,亦须及四尺一寸以上,仍于纲界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