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外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利州(降)[路]提举学事司言:「州县学所管祭器及节镇州府祭服,自合供应本学释奠使用。窃虑诸州俯所管器服,将来损坏,关借本学祭器等使用。乞申明行下诸路,今后州县学器服,乞依私借陈设什物出学条断罪。」从之。
二十六日,诏:「荫补入官人,随处入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岁终校定,不通作在学人数。余并依国子生法。若请特给假,通计及三日已上,不理为在学月日。候及年,本州岛给公据,参部日照使。年未及十五人,愿入学者,听。曾犯第三等已上罚之人,自犯罚后,别理一年。如入学后,故犯第一等规矩情重者,教授申州,取勘施行。」
十一月十二日,诏随行亲合入邻州学,所随亲非替移已移者,不许再移。
十二月十七日,诏内舍生降充外舍之人,额外给食。候有外舍阙日,即先次拨填。
十二月四日,尚书省言:「大观新格,诸州县小学职事人,小长一人。三十人以上增一人。诸小学,八岁以上听入。若在家、在公有违犯,违谓违父母尊长之训,犯谓犯盗窃伪滥之类,皆迹状者。若不孝不悌,不在入学之限。即年十五者,与上等课试。年未及而愿与者,听。食料各减县学之半。愿与额外入学者,听,不给食。州教授县学长总之,训导较试,教谕掌之。看详校试,诸州当委教授,亦兼校试。其国子
小学生上舍等能文,试太学内舍。诸路亦合比附,与州县外舍生同试内舍。其国子小学生试程文,即附孟月引试。缘诸州学生私试系仲月,今小学生除季试书诵者,定日引试,其试程文,当随州学私试月附试。其诸路封弥官,自可一就管勾,仍别为号。八岁以上诵经书等第,及挑经通数、升补等级,并同在京小学法。今诸路小学生应升补上、内舍,及季试合格,当申知、通引试。能文学生,每季附本学私试,别设一所,不得与太学交互。上舍等为文优异者,其名及所试程文,申提举学事司审察讫,保明奏贡入太学。仍每岁州不得过一人。如无,听阙。」从之。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刘嗣明等言:「近降小学条制,小学八岁能诵一大经,日书字二百,补小学内舍下等。诵二经,一大一小,书字三百,补小学生内舍上等。十岁加一大经,字一百,补小学上舍下等。十二以上,文加一大经,字二百,补上舍上等。即年未及,而能书诵及等者,随所及等补。今欲季一试,申监定日。欲每一大经挑三十通,小经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为合格。近降三舍法,诸学生能文而书诵不及等,博士引试,考其文理稍通,与补内舍上等,优者补上舍下等。今欲试本经义各一道,丞封弥,博士考校通否,申监升补。大观重修国子监小学格,职事人小长每教谕斋集正斋计同。一人。三十人以上,增一人。集正同。从之。
五年三月十五〔日〕日:原缺,依例补。,
诏:「外任(官)[宫]观岳庙官,随行亲入所居州学者,并依随行亲法。」
五月二十二日,大司成冯熙载言:「试小学生,合格优等四人。」诏:「曹芬骆、庭芝赐同上舍出身;金时泽、李徽赐童子出身。并赴将来廷试。」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应见任教授,不得为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庶几日力有余,办举职事,以副陛下责任师儒之意。」从之。
九月五日,大司成刘嗣明言:「宗室见任不厘务官,愿入学者,听。其考选校定升补之类,依国子生条例施行。」从之。
六日,开封府尹盛章言:「大观元年三月五日,元降圣旨:开封府博士序位立班请给等,依太学博士法。所有到任后关升改官,亦合依太学、博士法。」诏府学、博士改官,依辟廱正录法。
十月八日,假将仕郎程崧进状:「昨入建昌军学,升补内舍,后因进纳,补充将仕郎。后来依荫补人例入学,公私试艺入等。乞依荫补人推赏。」吏部勘会,进纳人即无许依荫补人入学试中等第推恩朝旨。诏弃毁补授文字,依永不得入学。
十一月十五日,辟廱言:「乞今后应县学生三经赴岁升,而不预升入州学者,依三不赴条例除籍。」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州郡学舍随所添人数增修,以学事司钱充支用。
六月五日,诏应州县系籍学生,不许身自佃赁系官田产及开坊场,如违,依辄请佃学田业法。
八月十五日十五日:《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作「十六日」。,诏令提举学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选校定之
数,具实状以闻。朕将不次而用之。」
九月十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学事郑滋乞「今后诸州已参定上舍贡士,后却见得系贡人,不该升贡,不得用下名人填额,亦以其阙,次年补贡。庶使学生无所侥求,杜绝词讼纷争之弊。」从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言:「本路州县居养院,有孤贫小儿,内有可教导之人。欲令小学听读。逐人衣服襕椁,欲乞于本司常平头子钱内支给置造。仍乞与免入斋公用。」从之。余路依此。
八月十五〔日〕日:原缺,据文例补。,臣僚言:「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责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