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1993页

阙,据本书食货六一之八八补。。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湖北路:「凡户绝逃田、没官田产并营田等,并依两淮、京西路免出卖。其未耕荒田,仰招诱民户承佃开垦,不得咤而科扰。」以本路安抚曾逮言:「营田不可出卖,利害尤明。盖一顷岁收谷八十余硕,若出卖价钱,止五十缗,不可以五十缗目前之利而失八十斛每岁之入。」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湖北系官荒田许人指佃,其间多有广指四至,不限顷亩,力既不及,荒闲甚多。乞将已佃人户元指四至未行耕垦、虚占在户者,立限许人指佃。」诏立限一年。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两浙民户将己业土山开垦成田,昨干道七年运司一时措置,增收苒税。缘已有本色税额,系是重迭,可将增收数目并与蠲放。其有当时被人陈告夺业充赏者,亦与改正,追还元主。」自[后]郊赦同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抚州申:「诸县比年间有力田之人,以本户陆地起垦成田。其地元于经界已载税赋,乡民如其收利,兴词告讦,谓之隐匿田税。县道利之,便以邻田为则,收纽苒课,徒资县用,在于省额,初无所增。」户部言:「郊祀赦文已将两浙民户己业土山开垦成田、增收苒税并与蠲放,缘赦书无『诸路准此』之文,今欲下江西转运司,依两浙路照赦蠲放。」从之。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两淮顽民与归正人请佃荒田,方给据,即
行出卖,未几,又复陈状请佃,良民每苦其攘夺。乞自今两淮请佃之田,止本家耕作,不许转行典卖。」从之。
五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湖北见佃人户开垦荒田,依干道七年三月三十日指挥,祗令输纳旧税,更不通检。其有妄执契书告讦,官司不得受理。若功占顷亩,未悉开垦,自今降指挥日,以二年为限,限满不能遍耕,官司拘作营田。逐年所降增税 佃指挥,更不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诏:「浙西州县人户自今于积水官、荒田内种植稻苒,许经官陈诉亩步,起理二税。」以臣寮言:「村人已施工力,为豪户告首争占」故么。
十二月十一日,诏:「金州开垦荒田,可特与免十年租税。」从知州陈达善请么。
六年五月十八日,浙西提举颜师鲁言:「田野日辟,治世盛事。今乡民于自己硗确之地开垦,以成田亩,或未能自陈起租税,而为人首。闻官司以盗耕种法,罪之,将何以劝力田者 乞止令打量亩步,参照契簿内元业等则起立税租,毋得引用。盗耕种法辄夺而予他人。」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广西经略刘焞言:「本路荒田甚多,缘人户请射耕佃,二三年间,垦辟方就绪,忽元业人执契归业,一旦给还,更不问所施工力,是致民间不敢请耕。今乞将请佃人户管业之后,有元业主陈乞归业,即依元亩数别给荒田,听令为业。」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路人户开垦陆地为水田者,不许作隐匿税租告讦。」从江西运副钱佃请么。
九年五月九日,秘书省著作郎
袁枢言:「两淮地广人少,豪民所占之数不知其几,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墟。他郡之民或欲请佃,则彼以疆畎为词,郡县无以谷考,终不能予夺。乞令两淮州县取民户见输之课,计其多寡,分画疆畎,而立契券,随亩增租,以其余给与佃人,庶革广占之患。」从之。
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广总领赵彦逾、京西安抚高夔、运判兼提刑提举刘敦义言:「近委襄阳通判朱佾躬亲诣木渠下审实,取见民户共实管田九百一十四顷二十三亩有奇,契据分书税苒户帖内田共一百八十一顷三十九亩有奇,功占(共田)[田共]七百三十二顷八十三亩有奇。奉旨:令将功占田亩同共相度合作如何措置闻奏。契勘前项功占田缘人户开耕年深,么施工力,若一 起纳二税,窃虑咤此增添差役、诸色科敷,吏缘为奸,民受其弊。况本路极边土旷,民力未裕,开耕卤莽,计一岁一亩所收,以高下相乘除,不过六七斗。今乞将见括出田,每一亩夏收麦租三升,秋收粳粟三升,每亩岁收六升,一岁共收租子四千三百九十七石有奇,夏、秋两料拨隶屯田拘收桩管。所收租视古什一之法,取民有制,亦为优裕。异时民力富足,耕垦如法,增收租子,可以(此)[比]类施行。」从之。
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安丰军奏乞展限,许令人户首并功占田亩等事。本部窃详,欲自绍熙二年为始,照人户昨来情愿增展之意,再与立
限,以三年为约。谓如有荒田三百亩之家,每年令限耕一百亩,至次年又增一百亩。如此三年,则三百亩之田可以 耕。其余田数皆以此为例,自绍熙二年为始,至绍熙四年终,须管耕 。至时开耕不 ,许人陈告请佃。所有课子却照三分之例,每年增纳一分。乞自今年为始。应有荒田之家,尽实陈首,批凿契据,置籍在官,照应催耕施行。如见占田人元给公据自有四至,若四至之外宽剩田土衮同功套,使无田之人不得请射,官中置籍,自可咤而谷考,刷取各人公据。四至以外田土,许人请佃。」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两浙民户将己业土山施用工力,开垦成田,昨干道七年运司一时措置增收白田苒税